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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委托第三方医学检验相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四川天府新区党工委社会工作部、成都东部新区文旅体局、各区(市)县医保局,市医保事务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为降低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运行成本,支持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展,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方便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现就我市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委托第三方医学检验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医疗机构范围取得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基层公益性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送检机构),因医疗机构条件限制及患者治疗需要,可委托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进行医学检验。检验费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二、送检项目范围(一)送检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服务能力,以疾病分析和治疗为目的,在《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外检项目目录》(附件)内合理确定送检医学检验项目(以下简称送检项目),并报送检机构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二)送检项目报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送检机构自身新增检验设备,可开展相关送检项目的,应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送检项目变更备案。(三)在一个委托检验周期内,送检机构只能委托一家通过ISO15189标准认证的承检机构。三、价格及医保支付送检机构送检项目的医保支付标准按不高于本地区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结算医保费用。送检机构与承检机构约定的收费标准低于政府最高指导价的,送检机构以约定价格向参保人员收费,医保经办机构按约定价格为基数,按现行医保支付政策进行结算。四、费用结算(一)送检医学检验费用先由送检机构与承检机构结算,再由送检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规定与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二)送检机构与承检机构签订医学检验服务协议后,在其他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发生的外检项目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结算。五、监督管理(一)送检机构可自愿与一家承检机构签订检验服务协议,明确双方遵守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责任义务。服务协议不得约定送检量、送检金额、利润分成等。(二)送检机构与承检机构签订的检验服务协议报送检机构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为该协议内容违反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不予备案。(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将送检机构送检服务情况纳入日常协议履行核查范围。(四)送检机构不得与未通过ISO15189标准认证的承检机构签订检验服务协议。(五)送检机构应在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时核实第三方检验机构是否具有合法资质,是否符合卫健行政部门规定,签订合同(或协议)后应将纳入医保报销的送检项目建立完整的送检及报告返回台账,与第三方检验机构往来账目及票据存档备查。(六)承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展检验服务,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范围内接受送检机构的委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医学检验质量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试剂、耗材进销存及财务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稽核工作。本通知自2025年1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国家和我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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