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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长期护理保险重庆居住参保人员待遇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文旅体局、各区(市)县医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医保事务中心、市医保信息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成渝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高质量协同发展,更全面保障我市长期护理保险重庆居住参保人员基本权益,根据《重庆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成渝地区长期护理保险评估结论互认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4〕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长期护理保险重庆居住参保人员待遇保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评估为中度失能等级的参保人员,从评估结论下达次日起按规定享受基础护理服务待遇,具体待遇标准为:城镇职工参保人员288元/月,城乡居民参保人员145元/月。参保人员指定的护理服务人员通过规范化培训的,按规范化培训后的待遇标准享受基础护理服务待遇,具体待遇标准为:城镇职工参保人员360元/月,城乡居民参保人员181元/月。二、2024年3月1日前经重庆市医保部门评估未达到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本通知印发后再次申请失能评估的,可不受6个月时间间隔限制;4月30日前经重庆市医保部门评估为中度失能并完成结论公示的参保人员,自5月1日起享受长护险待遇。三、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成都市医疗保障局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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