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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决定

政策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8日 有效性:有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35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决定》已经2023年9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黄 强
2023年10月17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决定
(2021年10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公布 2023年10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修订)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全会部署,推进实施“四化同步、城乡融合、五区共兴”发展战略,优化省市两级政府职能配置,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成都市和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达州市(以下简称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的区位优势和引领带动作用,加快构建区域发展新格局,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省政府决定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
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项调整、公示等工作。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要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依法规范行权,努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承接的行政职权事项不得进一步下放或者委托。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强化业务指导培训,加强纠纷排查、预防和化解,帮助解决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调整实施事项的监督管理。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编办、司法厅抓好调整实施事项的跟踪问效,定期对实施工作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依法调减本决定涉及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本决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021年10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公布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决定》同时废止。
附件: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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