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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新津区粮食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稿)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新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1总则1.1编制目的及依据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区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保证粮食市场正常供应,保持粮食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我区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粮食应急预案》《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津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精神,结合新津实际,特制定本预案。1.2等级划分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区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在国家粮食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州)、区(市)县长责任制,区级政府对本区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原则,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为区级,即在本区内跨镇(街道)出现的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区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区级粮食应急状态对待的情况。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区级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1.4工作原则1.4.1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全区粮食应急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对不同状况的粮食应急工作,由区政府按照粮食事权进行处置。1.4.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要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1.4.3快速反应,处置果断。根据不同级别的应急状态,建立应急专报制度。当我区出现粮食应急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并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有效。2组织机构和职责2.1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2.1.1成立区级粮食应急状态发生后,区发改局(区粮食和储备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向区政府提出成立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建议,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对全区粮食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由区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区长任指挥长,区发改局局长任副指挥长,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2.1.2组成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区发改局、区委宣传部、区商务投促局、区应急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国网新津供电公司、农发行新津区支行、各镇(街道)等有关单位组成。2.1.3指挥部职责(1)领导、组织、协调我区粮食应急工作的实施;(2)负责粮食市场预警预测和区级粮食应急重大事项的决策;(3)及时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负责发布相关的重要新闻信息,必要时提请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控;(4)审议批准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方案;(5)对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6)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事项。2.1.4成员单位职责(1)区发改局:负责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日常管理及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掌握省、市、区有关粮食供求信息,监测和分析粮油市场行情,对粮食市场价格进行监测,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必要时报请市发改委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提出预警建议;负责完善区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建议;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启动后的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负责做好驻军粮油供应工作;组织开展粮食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提请区政府发布社会粮食经营者最低库存限量并组织实施,依法加强并指导全区粮食应急措施的监督检查;根据区应急指挥机构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拨区级救灾物资。(2)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网信办):负责对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进行审批和管理,对参加媒体进行协调和指导;加强对属地网站的舆情监测,正面引导舆论。(3)区商务投促局: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负责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应信息并进行预警预测和信息引导;负责职责范围内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工作。(4)区应急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各镇(街道)、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引起的粮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负责下达区级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并指导监督区级救灾物资发放。(5)区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畅通,配合有关部门及时依法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6)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济款发放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济对象实施救助。(7)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应由区级财政承担的应急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8)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及时提供应急粮食运输车辆,并协调交通系统保障运输道路畅通。(9)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粮食生产,采取有力措施稳定和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基本平衡。(10)区市场监管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垄断货源、期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处置,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对粮油产品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综合监督,组织开展对粮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负责对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餐饮服务单位粮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防止有毒有害粮油产品流入市场。负责加强粮食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11)国网新津供电公司: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负责及时安排电力调度,落实应急粮食加工用电。(12)农发行新津区支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油所需贷款资金。(13)各镇(街道):负责收集、统计、报送本辖区粮情动态、粮价监测信息等,配合做好应急粮食采购、运输、供应等工作,切实维护粮食应急期间社会稳定。2.1.5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2.1.5.1组织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立后,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发改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发改局分管粮食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从区发改局、区商务投促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农发行新津区支行及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一旦发生粮食应急情况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2.1.5.2办公室职责(1)贯彻落实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各项部署,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区级粮食应急工作。(2)根据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指示,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理工作。(3)综合有关应急状态信息,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承办相关会议。(4)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库存、价格补贴以及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的建议方案。(5)完成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3预警监测3.1市场监测区发改局负责建立区粮食监测预警系统。负责做好粮食信息采集、分析预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粮情动态,发出预警信号。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我区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市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3.2应急报告区发改局建立区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发改局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2)发生重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3)其他引起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4应急响应4.1应急响应工作程序4.1.1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区发改局应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经报告区政府同意,由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立即作出应急反应,并向市粮食主管部门报告。4.1.2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状态下,按照规定的信息报送时间及时收集、汇总、报告有关情况,并与指挥部成员单位保持密切联系,深入粮食市场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报告。4.1.3接到有关粮食的紧急报告和请求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由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区政府批准后迅速部署应急行动。4.1.4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并向区新闻办提供宣传报道资料。4.1.5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报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4.2应急响应出现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区发改局须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2个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有关情况。经区政府同意后启动本预案,组建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4.2.1应急措施当出现区级应急状态时,应采取以下措施:(1)启动应急专报制度。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粮食市场实时动态监测,分析原因,预测其动态走势,及时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2)加强市场管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严厉打击垄断资源、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3)增加粮食投放量。启动定向调运计划、应急加工、运输、供应网络,立即组织调配社会周转库存粮源。区军粮供应站要确保当地驻军的粮油供应。(4)积极筹措粮源。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由区发改局组织下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大型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经营大户采购、加工粮食。(5)维持社会秩序。区公安局密切注意社会动态,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6)加强舆论导向。区委宣传部及时组织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反映真实情况,压缩不实传闻的传播空间。(7)动用政府储备粮。按照逐级动用的原则,由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建议后,报区政府批准执行。粮源紧张时向市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8)实行价格干预。由区发改局向区政府提出粮食价格干预措施,报市政府和省政府批准后执行。(9)报经市、区政府批准,实行口粮定量供应。区发改局组织实施口粮定量供应。居民凭证到政府指定的粮店或零售商店购买,供应价格执行销售最高限价。城镇低保居民粮食供应办法由区民政局提出。(10)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由区发改局建议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临时停止所有粮食交易,并由有关部门征购社会现有粮油资源,统一分配供应。4.3应急终止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区政府提出终止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5新闻发布根据《改进和加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成委办〔2006〕28号)、《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新津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发布。6应急保障6.1粮食储备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及省、市政府有关要求,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区级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6.1.1应急情况下调控粮食市场的粮源主要为属于区政府粮权范围的储备粮食。6.1.2地方储备粮必须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合理确定储备规模,落实必要的粮食储备和成品粮油储备。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要根据市场需求情况,进一步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6.1.3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区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区发改局、区商务投促局、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6.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6.2.1制定粮源定向调运计划区发改局根据全区粮源情况,制定定向调运计划,并编制粮源定向调运图表(包括调出地库存量、调出量、调入地等)。6.2.2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定点企业网络区发改局根据应急供应需求量,安排和落实符合卫生质量要求,有一定规模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参股和非国有粮食加工厂作为应急定点粮食加工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并编制应急定点粮食加工企业图表(包括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加工能力)。6.2.3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区发改局根据我区区域内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情况,落实应急粮食供应网点(包括粮店、超市等),并编制应急粮食供应网点图表(包括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供应能力)。6.2.4建立健全粮食应急运输网络区发改局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和供应网点的分布和需求量,会同区交通运输局落实应急粮食运输企业(包括国有和非国有运输企业),并编制运输企业图表(包括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运输能力)和运输流向图表。上述图表(粮源定向调运图表、应急定点粮食加工企业图表、应急粮食供应网点图表、运输企业图表、运输流向图表),定期编制完毕并按规定报送,如有变动,由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整。6.2.5区发改局应当与指定的粮食应急加工、储藏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报上级粮食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6.3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设施建设和维护主体要增加投入,加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6.4通信保障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保证通讯畅通。6.5培训演练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对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形成一支业务熟练、训练有素、能够应付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粮食应急措施的有效实施。区级粮食应急演练需报区应急局备案。7后期处置7.1评估和改进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7.2应急经费和清算区发改局要对应急动用各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在应急加工、供应、运输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及时清算并审计,区财政局依据审计结果及时拨付。7.3应急能力恢复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增加粮食收购等措施,补充已动用的储备粮及商品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7.4奖励和处罚7.4.1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及个人由区政府予以通报表扬。(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7.4.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2)违抗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3)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4)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玩忽职守的;(5)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6)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7)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8附则8.1本预案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8.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2014年9月30日印发的原《新津县粮食应急预案(修订稿)》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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