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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砂石管理利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砂石资源管理,促进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砂石资源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市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砂石资源管理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宗地红线范围内开挖形成的地下砂石资源;(二)河道清淤疏浚、水利建设工程及各类管网建设中产生的砂石资源;(三)区级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罚没的砂石资源。第三条成都市新都区范围内的砂石资源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工程建设、待建土地管护、土地综合整治、临时用地、土地流转租用等名义擅自开采砂石资源。第四条成立新都区砂石资源管理利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区砂管办”),负责统筹全区砂石资源管理利用工作。第五条成都香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投集团”)负责上述范围内砂石资源的收储、加工和出售等经营管理工作。第二章砂石资源处置管理第六条建设项目用地涉及有地下砂石资源的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统一编制《宗地地下砂石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利用方案》),纳入供地方案并报区土地利用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土规会”)审议。《利用方案》应明确除本建设项目依法自用外的地下砂石资源由香投集团无偿接管,同时包含接管单位、接管方式等内容。第七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在土地出让前将宗地相关信息函告区砂管办,由区砂管办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利用方案》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报区土规会审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或出租前,镇(街道)负责将宗地相关信息函告区砂管办,由区砂管办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镇(街道)将《利用方案》纳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出租方案》,报区土规会审议。第八条《利用方案》应与土地出让、流转或出租公告一并对外公示。宗地成交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或新都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将成交结果抄告区砂管办,竞得人应按照土地出让、流转或出租方案要求与香投集团签订《政府投资/社会投资项目地下砂石资源接管协议》(以下简称《接管协议》),《接管协议》需包含砂石的接收方、验收交付方式、指定储存地点等内容;竞得人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出租合同》。第九条以协议出让、有偿划拨方式供地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在土地供应前将宗地相关信息函告区砂管办。协议出让、有偿划拨的应由香投集团与土地使用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先行签订《接管协议》后,一并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报区土规会审议。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园(绿化)、道路、轨道交通(地铁)、土地整理、中小学(含幼儿园)、农贸市场、安置小区、污水处理厂、自来水厂和地下管网等公益配套设施,项目业主应将《利用方案》作为工程招投标的要件之一对外公示,施工单位中标后,应根据《利用方案》的内容与香投集团签订《接管协议》,办理开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第十一条《接管协议》约定内容原则上应与《利用方案》内容一致,香投集团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抽取在区砂管办备案入库的、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地下砂石储量进行测算,出具砂石储量报告和表层弃土计量报告,报区砂管办审核备案,作为香投集团砂石收储的依据。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查机构审议通过后实施。第十二条项目自用砂石的范围、数量及处置方式。根据建筑工程技术规范,项目自用砂石范围为两项,即基坑护壁回填和设计说明要求使用沙石回填的顶板回填(滤水层)所需的砂石。项目自用砂石的方量,由用地单位与区住建局、香投集团共同抽取在区砂管办备案入库的、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工程施工图和地勘资料进行测算,测算结果报区砂管办审核备案后,将项目自用砂石从该场地可采挖砂石总量中相应扣除。项目自用砂石原则上不允许外运出宗地或项目红线;对于场地全开挖的项目,自用砂石可由项目业主临时转运至指定堆放点并支付租金,转运费用由项目业主自行承担。转运的相关情况应报区砂管办备案。第十三条本细则生效之日起,已供地未开工的项目,由区砂管办牵头,组织召集香投集团及区级相关部门与用地单位或中标施工单位协商。达成一致的,由香投集团与用地单位或中标施工单位签订《接管协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将该项目纳入砂石监管重点名单,相关镇(街道)及职能部门加强项目用地砂石监管,强化动态巡查,一经发现涉砂违法行为,由区砂管办依法处置。第十四条政府投资的河道清淤疏浚、水利公共设施建设及供排水管网设施工程,项目建设业主、中标施工单位应当就清理上岸的砂石资源及建设工程剩余砂石与香投集团签订《接管协议》,砂石方量核定由香投集团和项目业主单位共同抽取在区砂管办备案入库的、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测算,出具砂石清理上岸计量报告,报区砂管办审核备案后依法按程序交由香投集团统一处置。第十五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罚没的私挖盗采及河道非法开采的砂石,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函告区砂管办,区砂管办安排香投集团对罚没的砂石进行接管,并做好交接验收工作。第十六条香投集团对收储的罚没砂石资源及时登记,进行台账管理并报区国资金融局备案,按照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成都市罚没财产管理规定》进行处置。第十七条土地受让方(或中标单位)在宗地基坑开挖表土层完成后,须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区砂管办,区砂管办牵头组织香投集团、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局会同项目业主、第三方勘测单位,在完成现场范围边界测量并明确砂石方量后方可允许继续开挖,至基坑开挖完成验槽时,再次进行测量,现场实测方量作为《接管协议》最终的砂石接收方量。对砂石接收量与实测量有争议的,应立即报告区砂管办,由区砂管办组织香投集团、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局会同项目业主、第三方勘测单位现场搜集印证材料重新核定。第十八条香投集团应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新都生态环境局及相关镇(街道)或产业功能区管委会等单位,科学统筹设置加工场地作为砂石储存、加工地点,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砂石堆放场地应合理控制规模,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第十九条砂石料交易原则上应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或西南联交所等公开交易平台出售,所有交易均需登记台账。第二十条严厉打击宗地受让方、宗地使用方或建设施工方私自出售或违法使用该宗地地下砂石。第二十一条香投集团在《接管协议》签订后,根据签订的《接管协议》进行场地监督管理,配合相关单位实施动态数据智能化管理。第二十二条接管砂石产生的费用由香投集团参考周边区(市)县,考虑砂石开采成本,结合新都区实际,报区砂管办进行研究讨论后确定。第二十三条香投集团对收储的砂石,均需报区砂管办统一汇总并登记台账。第三章职能职责第二十四条加强对砂石收储的监管,《接管协议》签订后,由区砂管办牵头,香投集团具体实施,通过公开程序确定符合要求,且在区内进行备案的砂石运输企业,运输费用经区砂管办结合区间同类价格研究决策后由香投集团据实结算。砂石运输企业将砂石运输路线、车辆信息(包括车辆牌照和车厢尺寸)等报香投集团初审后,由香投集团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报区综合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土地受让方或中标单位未按协议约定,私自出售或使用砂石资源的,一经发现,除由香投集团追究其违约责任外,由区砂管办召集区规划与自然资源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公安分局等单位会商,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对土地受让方或中标单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责任划分(一)香投集团是砂石资源统一收储利用的实施主体,负责配合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出让、划拨、流转或出租的土地地下砂石编制《利用方案》,负责砂石资源的台账登记;严格履行《接管协议》;负责砂石资源接管、加工、出售等工作;负责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局等相关单位搭建砂石运输车规范管理监管平台,建立健全24小时不间断巡查制度、接管流程、安装监控设施等,对项目砂石挖运实施动态、台账式监管,发现项目业主单位有违规行为时,应及时报区砂管办,由区砂管办协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综合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对项目业主单位依法查处。(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砂石资源管理工作进行政策指导;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外破坏耕地等非因工程建设采挖砂石的查处,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负责对拟出让的宗地编制《利用方案》并报区土规会审议。(三)区水务局是水务建设工程砂石监管责任主体;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资源进行日常巡查和检查,对发现的私挖盗采砂石行为进行查处,对非法倒卖疏浚清淤及水利工程清理上岸砂石的行为进行查处。(四)区公安分局负责对涉嫌犯罪的盗采砂石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对盗采、私拉外运砂石资源的举报,及时组织警力控制案发现场,第一时间通知区砂管办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现场处置,协助行政执法部门扣押作案机具到指定位置。(五)交警十分局是砂石道路运输交通监管主体,加强砂石运输车辆的监管,负责对砂石运输线路审批和对砂石运输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六)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砂石运输车辆的监管,查处砂石非法营运和超限运输,对不能说明砂石合法来源的砂石运输行为进行处理,并移送线索;负责对利用交通工程项目等进行违法采砂石行为及时移交执法部门查处;发现进出我区砂石车辆异常情况及时反馈区砂管办。(七)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建筑垃圾和砂石运输、装卸过程中污染城市道路行为进行查处;办理建设项目建筑垃圾排放备案时,要一并审查《接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八)区住建局是项目动工建设的监管责任主体;项目开工勘验时,要一并审查《接管协议》的签订情况;负责管理建筑工地砂石的合法使用;负责正常报建建筑工地及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砂石监管;加强建筑工地的检查,对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审批和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工程建设项目超越许可范围开挖砂石行为进行依法查处;采取信息化监管手段,严控在建工地的砂石非法外流;对利用相关建设工地进行违法采砂石行为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对发现的违法采砂行为及时移交执法部门查处,并配合有权机关严厉打击建筑工地擅自处置、买卖砂石的违法行为。(九)新都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大对涉砂企业的环保督查力度,对涉砂石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十)区国资金融局负责对砂石接收、存储、加工、销售的区属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十一)区审计局负责对香投集团砂石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十二)区信访局负责统筹协调砂石管理利用工作中出现的信访事项受理、协调矛盾纠纷化解和信访稳定工作。(十三)镇(街道)、产业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砂石资源巡查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定巡查工作制度,准确、及时收集掌握辖区内砂石源头信息,发现盗采砂石行为立即制止并报告区砂管办,协助执法部门挡获作案机具、人员及案件调查提供相应保障;加强辖区内土地巡查管理,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土地违规新建砂石堆场及加工点;负责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项目砂石使用的监督管理;督促所辖村(社区)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保护砂石资源。第四章投诉举报第二十七条区砂管办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投诉举报。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社会投资捐建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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