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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新都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24日 政策文号:新都府办函〔2020〕3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的实施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为引导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有效防范化解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权益,根据《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2019〕6-30)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准确把握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安排部署,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激发乡村振兴动力活力,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土地要素保障。(二)基本原则1.坚持农民自主自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要以农户为主体,依法依规进行,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2.坚持规模适度农地农用。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要与经营主体经营能力相适应,不得非法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确保农地农用。3.坚持以产业规划招商选商。以规划为龙头、多规合一,以产景一体、产村相融,农商文旅体融合发展为目标,招引和培育一批业态适宜、示范带动能力强的经营主体入驻。4.坚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积极运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引导农户将农村土地经营权以出租、入股、转让等形式流转到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社),探索联合社(社)通过自主、入股、合作、托管等多种模式经营土地,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按照“农户委托—发布公告(主动接洽)—申请流转—分级审查—组织交易—流转备案”的统一程序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一)农户委托村民讨论流转意向,形成《XX社农村土地经营权意向流转户主大会会议纪要》,农户可以委托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中介机构或个人流转其农村土地经营权,并签订《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二)发布公告无意向流转受让方的,出让方向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新都区分公司按要求提供意向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相关材料,在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网站、新都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同时发布流转信息公告。有意向受让方的,出让方可以与意向受让方进行洽谈,达成初步意向后,再按农户委托、发布公告程序开展工作。(三)申请流转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新都区分公司发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公告后,意向受让方主动向出让方提出流转申请,并提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申请书》。(四)分级审查按流转规模实行村(社区)、镇(街道)、区农业农村局、区政府四级审查,并出具《新都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准入联合审查意见书》。分级审查划分:拟流转的农业项目首先由村(社区)组织审查;流转面积30亩及以上100亩以下的,由镇(街道)组织审查;100亩及以上500亩以下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和镇(街道)进行准入联合审查;500亩及以上的,经区农业农村局初审后,报区政府组织审查。分级审查内容:一是资格审查,包括资质审查,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征信情况、农业持续经营能力等进行评估和审查;二是项目审查,对流转项目的产业类型、经营内容以及项目效益是否符合本区域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进行项目评审;三是流转用途审查,确保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五)组织交易流转双方向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新都区分公司递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书》;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新都区分公司按交易程序进行交易,完成合同签订、租金结算,并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六)流转备案取得《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项目,村(社区)应及时将签订的合同向镇(街道)申报登记备案,镇(街道)备案后每月25日前向区农业农村局报备。三、强化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监管(一)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政策。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第二条第六点:“永久基本农田不得种植杨树、桉树、构树等林木,不得种植草坪、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的植物,不得种植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规定。要广泛宣传永久基本农田“五不准”要求:1.不准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2.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3.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4.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5.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二)依法保护农民权益。一是没有农户的委托,任何组织无权决定流转农户的经营权,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其流转。确实影响连片发展的,引导农户采取土地互换等办法实现集中经营。二是谁流转土地谁获得租金,要按照2010年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面积发放到对应的农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流转租金,或者将其分配给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是未确权到户的集体土地产生的流转租金收益,交由集体依法讨论分配方案。(三)加强镇级流转数据管理及上报。一是建立并及时更新台账。各镇(街道)要建立《XX镇(街道)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台帐》,及时登记新增的流转信息;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定期核实台账内容,确保数据等真实准确。二是按时上报月报和季报表。做好流转信息的动态管理,按成都市农村经营管理综合业务系统填报要求,每月25日前填报月报表;每季度季末月的25日前报送季报表。(四)强化流转项目巡查监管。一是镇(街道)要加强辖区内流转项目巡查,建立月巡查台账,每季度末上报镇级巡查报告,包括巡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二是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流转项目日常监管,同时,继续执行季度联合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五)完善流转项目退出审查制度。合同到期终止或协商合同终止的,要及时进入退出流转程序。由村(社区)填报《新都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退出审核意见书》,镇(街道)对涉及的流转土地现状、租金给付情况、复耕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局。镇(街道)按年度建立流转项目退出台账。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以前发布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本《实施意见》由新都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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