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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体系,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成都市新都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制定的各类应急预案。第三条应急预案是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区级各部门、各单位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响应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第四条应急预案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的重要依据,是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的重要保障。第五条应急预案应按照“分级制定、分级执行、分级响应”的原则,明确突发事件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各阶段的应急响应职责、响应机制、响应级别和保障措施等,并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操作性。第六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应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总体要求,加强预案之间的衔接,尽可能减少应急处置的指挥层次,缩短信息传递链条,强化协同联动,确保实现快速反应、高效运转。第二章应急预案的体系构成第七条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由区级应急预案、镇(街道)应急预案、产业功能区应急预案、村(社区)应急预案、社会单元应急预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构成。(一)区级应急预案由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区级部门应急预案、区级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构成。(二)镇(街道)应急预案由镇(街道)总体应急预案、镇(街道)专项应急预案、村(社区)应急预案、辖区内社会单元应急预案、镇(街道)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构成。(三)产业功能区应急预案由产业功能区总体应急预案、产业功能区专项应急预案、区域内社会单元应急预案、产业功能区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构成。(四)村(社区)应急预案由村(社区)总体应急预案、村(社区)专项应急预案、辖区内社会单元应急预案、村(社区)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构成。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制定原则第八条全区应急预案应遵循“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指挥调度全区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响应的总体方案。(二)区专项应急预案是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为应对造成或者可能严重社会危害的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响应方案。(三)区级部门应急预案是区级部门,为应对本行业、本系统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响应方案。(四)镇(街道)应急预案是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制定的应急响应方案。(五)产业功能区应急预案是产业功能区管委会,为应对本区域内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制定的应急响应方案。(六)村(社区)应急预案是村(社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会),为应对本辖区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制定的应急响应方案。(七)社会单元应急预案是工矿商贸、企事业等生产经营和社会服务单位,为应对本领域内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制定的应急响应方案。(八)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是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为应对大型活动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响应方案。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基本要素第九条应急预案的基本要素原则上应包括:制定依据,组织机构与职责,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应急响应与保障,信息报告与发布,应急培训与演练,附则,附件等内容。(一)制定依据。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等。(二)组织机构与职责。包括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机构及其组成人员和职责等。(三)监测与预警。包括监测与预警机制,可能发生且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的预警分级标准、预警信息的发布或解除程序、预警分级响应措施等。(四)应急处置与救援。包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预案启动、响应级别、扩大应急、应急结束等。(五)应急响应与保障。包括营救与救治,疏散与撤离,安置与救助,警戒与管制,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公共设施抢修与保护措施,市场秩序与社会治安维护措施等。(六)信息报告与发布。包括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的原则、程序和时限等。(七)应急培训与演练。包括应急预案和应急队伍的培训与演练等。(八)附则。包括名词解释、预案管理等。(九)附件。包括应急响应流程、有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应急资源明细表和奖惩措施等。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制定流程第十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应急预案实行分级制定原则。第十一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提请审定前将起草的应急预案印送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对涉及公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应急预案,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结合相关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第十二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提请审定前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等对起草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区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由编制单位送区应急委办公室组织评审。第十三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提请审定前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专家学者和法律顾问等对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可行性、合法性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由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印发的应急预案由编制单位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第十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提请审定前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对编制的应急预案确认信息公开属性。区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由编制单位送区行政审批局进行公开性审核。第六章应急预案的制定责任第十五条区应急委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牵头制定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第十六条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全区实际,制定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第十七条区级各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区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应急预案以及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十八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产业功能区管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以及本辖区实际,制定相应的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第十九条各社会单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二十条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针对大型活动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七章应急预案的审定与印发第二十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应急预案实行分级审定与执行。第二十二条区总体应急预案由牵头制定单位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办理有关规定,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以区政府文件印发。第二十三条区专项应急预案由牵头制定单位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办理,按有关规定应当经区政府审批,必要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区政府办名义印发。第二十四条区级部门应急预案提请本部门党委(党组)审定,以部门文件印发。必要时,可以由区政府办转发。第二十五条镇(街道)和产业功能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提请本级党委(党工委)审定,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产业功能区管委会文件印发。第二十六条社会单元应急预案由本单位领导机构审定,以本单位文件印发。第二十七条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领导机构审定,以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文件印发。必要时,可以由区政府办转发。第八章应急预案的备案与管理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实行分级备案与管理,区应急委办公室负责督促指导各级各部门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与管理工作。(一)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由区应急委办公室报市应急委办公室备案。(二)镇(街道)应急预案、产业功能区应急预案、区级部门应急预案由各制定单位报区应急委办公室备案。(三)村(社区)应急预案由各村民委员(居民委员会)报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四)社会单元应急预案按照属地和行业管理原则,由各单位报属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五)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报区应急委办公室和区公安分局备案;并由区应急委办公室和区公安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报市应急委办公室和市公安局备案。第二十九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应急预案制定机构应将制定印发的应急预案,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及时向社会发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保密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应急预案制定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应急预案修订中基本要素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相关程序重新办理。第三十一条各级各部门应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以上应急预案演练;大型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在活动举办之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并结合应急演练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第三十二条各级各部门应加强应急预案制定、修订工作的督促指导,制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强化应急预案动态管理,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加强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和演练经费投入,确保应急预案执行工作落到实处。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名词解释。(一)产业功能区:本办法所称产业功能区,是指工业、物流、家具、轨道交通、航空动力等产业聚集区。(二)社会单元:本办法所称社会单元,是指企事业、工矿商贸等社会服务和生产经营单位。(三)大型活动: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区应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功能区管委会和区级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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