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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深化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机制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6日 政策文号:新都府办发〔2023〕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成都市新都区深化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机制创新实施方案》已经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27日成都市新都区深化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机制创新实施方案为深化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探索农户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制度,深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机制,推动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现资源向资本转化,为乡村振兴提供有效途径,促进农村地区招商引资,实现土地增值、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原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必须坚持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符合规划的原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要按照勘测定界、权属清理、审查确认、现场公示、登记发证的基本步骤进行,逐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土地产权制度和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二、政策依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我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收取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配套费及耕地保护基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府发〔2009〕32号)、《成都市深化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机制创新实施方案》(成委办〔2014〕49号)、《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以产出为导向的土地资源配置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成委发〔2020〕5号)。三、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一)确权范围A类:农民依法取得并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B类:“一、二、三调”数据成果及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均为集体建设用地。C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覆盖的集体建设用地。D类:“一调”数据成果不是建设用地,“二、三调”数据成果及最新土地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完善相关手续;“一、二调”数据成果为建设用地,“三调”数据成果及最新土地利用现状为林地,由区农业农村局出具同意不纳入林地管理意见的地块。在“三区三线”范围内及河道蓝线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在本方案的确权范围内。在“三区三线”范围内、“二、三调”数据成果及最新土地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其地上建(构)筑物在“二调”前已存在,涉及房屋安全、生态环境、消防隐患的问题需进行改(扩)建的,经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充分论证后,报请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一事一议研究确权事宜。(二)确权条件申请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须符合法定的乡村国土空间规划,未编制村级片区国土空间规划的,可由属地镇(街道)承诺纳入镇(村)级国土空间规划进行统筹。集体建设用地申请确权登记,须提供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对于没有土地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在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的基础上,认定为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街道)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对于A类情况需完成宅基地注销登记后再申请集体建设用地首次登记,注销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注销登记申请书;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农户有偿退出宅基地的村民决议,农户在城镇定居或有稳定住所的证明(包括且不限于城镇产权证书、商品房购买合同等),全体家庭成员自愿有偿退出并不再重新申请宅基地的书面承诺,加盖所属村(社区)、镇(街道)及区农业农村局的章,原宅基地的不动产权证书。针对已确权颁证的集体建设用地,“三调”数据成果及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不符合建设用地的,可按照原确权颁证面积继续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地上建(构)筑物需改(扩)建的,应依法取得批准修建手续后再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三)确权登记1.办理程序(1)权籍调查(勘测定界),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具备资质的地籍调查单位进行前置地籍调查(勘测定界),地籍测量精度为1:500;(2)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3)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根据地籍调查成果及相关资料,对宗地属性、权属来源、范围、四至、面积、用途等情况进行审核;(4)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由登记机关出具公告,公示公告期限为15个工作日;(5)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登记机关予以注册登记;(6)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不动产权证书。2.申请要件(1)集体经济组织申请首次登记的村民决议;(2)镇(街道)同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申请;(3)集体建设用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4)符合乡村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图,或由属地镇(街道)承诺纳入镇级国土空间规划进行统筹的承诺书;(5)1998年“一调”土地利用现状审查图(仅限于B、D类);(6)2009年“二调”、2019年“三调”及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审查图,或区农业农村局出具的不纳入林地管理的意见(仅限于A类、B类、D类);(7)拟申请登记的宗地上若有未经审批的构建筑物,需提供行政处罚书和缴纳罚款的票据(仅限于D类,宗地现状为空地的不予处罚);(8)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立项批文和建新区变更批复,安置补偿相关材料(仅限于C类);(9)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四、流转交易程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形成土地收益分配机制的决议,确定集体经济组织和放弃宅基地农户之间的收益分配方案(含挂牌前的补偿和挂牌溢价部分收益);(二)集体建设用地宗地规划设计条件书;(三)集体经济组织对退出宅基地农户进行补偿的证明材料(仅限于A类);(四)集体经济组织报区政府审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材料;(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限;(六)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配套费及耕地保护金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我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收取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配套费及耕地保护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府发〔2009〕32号)执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再次流转具体交易流程按照《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8〕569号)执行。五、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建设拟上市的集体建设用地在成都市农村产权交易所完成交易后,签订成交确认书,并缴清相关税费后,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开发建设。六、部门职责区级有关部门及镇(街道)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监督、管理、服务。(一)区发改局。负责集体建设用地上新建项目的立项。(二)区经信局。涉及工业项目的,负责作出是否符合产业布局政策的说明。(三)区财政局。负责指导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相关费用的收取。(四)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集体建设用地权属、流转工作,对土地利用现状和规划情况进行审查;指导镇(街道)编制村级片区国土空间规划,并对编制的村级片区国土空间规划成果进行技术审查,根据法定规划出具规划设计条件;负责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五)新都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六)区住建局。负责对存量建设用地补办报建手续,以及报建规费的收取,对新建的报建工作加强指导并组织房屋验收。(七)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宅基地退出的备案工作,出具不纳入林地管理的意见。(八)区税务局。负责土地流转相关税费收取。(九)镇(街道)。负责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完成土地的补偿,确定挂牌起始价,制定土地收益分配方案,对补偿到位情况进行说明;组织村庄规划的编制、修编及报批工作。本文件解释权和修订权属成都市新都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文件自2023年8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2020年7月8日发布的《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深化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机制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新都府办发〔2020〕13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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