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区企业优惠政策

四川成都新都区产业园区

四川成都新都区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四川成都新都区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都市新都区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自建房屋使用行为,根据《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成都市消防条例》相关要求,结合成都市新都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新都区行政区域内所有自建房屋的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民政、财政、生态环境、水务、公园城市、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对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是指自建房屋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护、安全鉴定、维修加固、危险治理以及装修、改造管理等使用安全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自建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或购买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人员)服务,协助开展辖区内自建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自建房屋结构安全接受住建部门的业务指导,自建房屋地质安全接受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业务指导,自建房屋消防安全接受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规划和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文体旅游、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办法。第五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用地、规划、建设、使用、经营等环节管理指导责任,严格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场所的审批监管。第六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房屋安全使用意识。对于危害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予以举报、投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及时受理、依法查处。第二章自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第七条自建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是自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自建房屋产权人可以与房屋实际使用人约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八条自建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依法承担自建房屋的日常检查责任,并接受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第九条日常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地基基础、上部承重体系的墙、梁、板、柱、屋盖、楼梯等主体结构;(二)非承重墙体、吊顶、门窗等围护系统。第十条自建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对自建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承担下列使用安全责任:(一)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二)安全鉴定;(三)白蚁防治;(四)加固、改造;(五)危险治理;(六)其他保障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的必要措施。第三章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建房屋使用安全日常检查以及定期检查制度、制定自建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预案,重点对本行政区域内以下自建房屋进行定期安全排查:(一)房龄长、超负荷使用、年久失修的;(二)损坏或者损伤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的;(三)位于自然灾害易发区等存在安全隐患区域的;(四)用作生产经营的。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应抄告房屋所在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安全隐患档案,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第十三条爆炸、沉降、垮塌等突发紧急事件和地震、洪水、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发生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鼓励自建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对自建房屋定期进行房屋安全鉴定。自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自建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第十五条用作生产经营的自建房屋应当确保房屋安全,符合消防安全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故意隐瞒自建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教育、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文体旅游、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力量定期检查(含幼儿园、有关培训机构)、医院(含诊疗机构)、车站、文体场馆、商场等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状况。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联合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用于生产经营行为的自建房屋定期排查,依法查处自建房屋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未办理生产经营相关许可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时制止生产经营活动,督促自建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依法依规取得相关生产经营相关许可。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建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委托满足资质要求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施鉴定:(一)房屋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危险症状的;(二)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需继续使用的;(三)因爆炸、火灾等造成房屋裂缝、结构变形等,需继续使用的;(四)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需要鉴定的情形。第十九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当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是房屋使用安全状况的认定依据。第二十条鉴定结论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将鉴定报告告知自建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并上传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由区住房发展服务中心将房屋鉴定结果抄送自建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房屋鉴定结果,向自建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并提出限期治理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自建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当根据鉴定结论对危险房屋分别采取下列治理措施:(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工程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无维修价值,且暂时不便拆除,但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维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拆除房屋产权人有建房资格的,可依法申请重建。危险房屋在治理期间或者恢复正常使用前,自建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当设置防止他人进入的围栏或者明显的危险房屋警示标志。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房屋结构是指地基基础、上部承重体系的墙、梁、板、柱、屋盖等主体结构。(二)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结构的安全状况和使用状况进行鉴别、评定。(三)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于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明确事宜按国家、省、市现有规定执行;国家、省、市对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四川成都新都区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