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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都区2020年政务服务“好差评”考评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60号)要求,为建立我区“好差评”有效运行机制,保障全区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区政务服务大厅,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行使相应政务服务职能的工作部门的政务服务“好差评”(以下称“好差评”)工作。本考评细则实施主体为区行政审批局,考评对象为区级部门、镇(街道)等政务服务机构。第三条【考评原则】考评遵循应评尽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标准统一的原则,确保每个政务服务事项均可评价,每个考评对象均能接受评价,每个企业群众能自愿自主真实评价,每个差评得到整改。第四条【职责分工】区行政审批局:统筹推动全区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1、制定完善全区“好差评”考评细则;2、建设维护并管理区政务服务大厅、大丰分中心、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评价仪;3、向市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报送本地区办件量及“好差评”相关数据;4、将“好差评”考评结果纳入区政务服务绩效考核,定期通报考评对象政务服务“好差评”结果。区政务服务大厅、各镇(街道)、各行使相应政务服务职能的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好差评”工作。1、建立“好差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科室)负责本单位“好差评”工作;2、梳理本单位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库事项清单并确保各事项名称与“好差评”事项名称对应一致;3、负责本单位业务系统与省“好差评”系统的对接,及时录入办件数据,引导企业和群众主动参与评价;4、按要求配置窗口评价仪,对接“好差评”评价功能,建设维护并管理本级评价仪(未入住区政务服务中心、大丰分中心、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事项),保障本单位政务服务“好差评”渠道全方位畅通、事项评价全覆盖;5、按照规定时限对企业和群众作出的差评进行整改、回访并反馈至区行政审批局审核;6、按时向区行政审批局报送线上线下办件数量、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窗口数、已安装连接省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评价装置的窗口数等相关数据。第二章评价指标第五条【评价指标及分类】评价指标分为基本得分项、加分项、扣分项。其中基本得分项分为线上评价得分、线下评价得分,线上评价得分包括系统汇聚评价满意率得分、数据归集率得分和主动评价率得分,线下评价得分包括大厅评价仪评价覆盖率得分、差评按期整改率得分和调查暗访项得分。第三章线上评价得分项分值构成第六条【系统汇聚评价满意率得分(40分)】依托省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汇聚评价数据,考评办理企业群众政务服务事项的满意情况。若该项得分为负数,按零分计算。计算公式:系统汇聚评价满意率得分=[(“非常满意”数×1+“满意”数×0.95+“基本满意”数×0.9)-(“不满意”数×0.2+“非常不满意”数×0.4)]÷评价办件数×40。第七条【数据归集率得分(15分)】采取自查自评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考评实时将线上线下评价数据(含自建业务系统)上传到省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的情况。区级部门如果有自建业务系统,应积极按照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标准规范进行数据对接;没有完成数据对接的应及时完成数据录入。计算公式:数据归集率=(系统评价办件数÷总办件数)×100%。数据归集率得分按百分比分档确定,百分比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数据归集率为1%—19%的得1分,20%—39%的得2分,40%—49%的得3分,50%—59%的得5分,60%—69%的得7分,70%—79%的得9分,80%—89%的得11分,90%—99%的得13分,100%的得15分。第八条【主动评价率得分(10分)】依托省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数据,考评引导企业和群众主动参与评价的情况,原则上所有办件均需企业和群众主动参与评价。计算公式:主动评价率得分=[(系统评价总数-系统默认评价数)]÷系统评价总数)×10。第四章线下评价得分项分值构成第九条【评价仪评价覆盖率得分(5分)】采取自查自评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考评评价装置设置情况。考评对象未入驻区政务服务中心、大丰分中心、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的事项,由各相关单位自行设置评价装置(安装省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确保所有事项均可通过评价装置进行评价,设置的窗口数量纳入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窗口总数的计算。计算公式:评价仪评价覆盖率得分=(已安装连接省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评价装置的窗口数量÷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窗口总数)×5。第十条【差评按期整改率得分(10分)】依托省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数据,考核在规定时限内(15个自然日)对企业群众作出的差评进行整改的情况。若无差评,该项得满分。计算公式:差评按期整改率得分=(已按期整改差评数÷应整改差评总数)×10。考评对象对“不满意、非常不满意”的差评核实为误评或恶意差评的,原评价结果不予采纳。被评价对象须将“差评”核实情况报区行政审批局备查。第十一条【调查暗访项得分(20分)】依据上级通过调查暗访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情况进行考评,推进滞后1项扣0.5分,超期未完成的1项扣2分;对发现的举报投诉、“差评”问题、负面舆情开展调查评价,对服务水平低和工作作风差等情况,查实一项扣2分;对建立差评复核申诉机制开展抽查,存在差评复核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发现一次扣5分。区行政审批局将对发现的举报投诉、“差评”问题、负面舆情进行考评,对服务水平低和工作作风差等情况,查实一项扣1分;对建立差评复核申诉机制开展抽查,存在差评复核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发现一次扣3分。第五章加分项第十二条【总分不超过10分】各考评对象于2020年11月25日前报送政务服务“好差评”加分项相关佐证材料至区行政审批局。因同一事项产生的加分,以最高加分计算。(一)政务服务相关工作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5分、表扬的加3分,总加分不超过8分;受党中央国务院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加2分,总加分不超过4分。(二)政务服务相关工作受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加3分,表扬的加1分,总加分不超过4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次加1分,总加分不超过2分。(三)政务服务相关工作受区委区政府表彰的加2分,表扬的加0.5分,总加分不超过2.5分;受到区委区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次加0.5分,总加分不超过1分。(四)政务服务相关工作简报、信息被国家部(委、局)、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每篇加0.3分,总加分不超过3分;政务服务相关工作简报、信息被市政府办公厅采用的,每篇加0.2分,总加分不超过2分;政务服务相关工作简报、信息被区委、区政府采用的,每篇加0.1分,总加分不超过2分。第六章扣分项第十三条【总分不超过10分】因同一事项产生的扣分,以最高扣分计算,不重复扣减。扣分项总扣分不超过10分。(一)政务服务相关工作被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二)政务服务相关工作被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三)政务服务相关工作被区委区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四)因政务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差并引发严重后果的,每次扣2分。(五)考评对象报送本部门(单位)线上线下办件总数,存在虚报、漏报的,发现一次扣2分;报送的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窗口总数和已安装连接省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评价装置的窗口数量,存在虚报、漏报的,发现一次扣2分;报送的政务服务其他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发现一次扣1分。(六)政务服务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等除外)未纳入企业群众评价范畴的,发现一次扣2分。(七)在评价过程中,考评对象对企业群众进行人为干扰或自行评价的,发现一次扣2分。(八)评价装置不及时维修维护导致长时间不能正常使用的,发现一次扣1分。(九)办事指南被评价为“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的,每次扣0.2分,总扣分不超过2分。第七章评价规则第十四条【评价次数】服务对象每接受一次政务服务,可进行一次评价。全程网上办理、自助终端办理的事项和当场办结的即办件,服务对象仅在事项办结后进行1次评价。线上线下相结合或非当场办结的承诺件,事项办结后可对服务事项进行1次评价。一次服务出现多次评价的,以最优评价作为评价结果。第十五条【差评申诉】建立差评申诉复核机制。服务人员收到“差评”评价后,允许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申诉。各政务服务机构要在收到申诉申辩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认真核实。经核实为误评或恶意评价的差评结果,应及时分别报送区行政审批局进行修正,并由区行政审批局统一归口报市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备案。第八章绩效考核第十六条【通报】区行政审批局根据工作掌握情况,汇总考评对象政务服务“好差评”年度考评得分,实时通报全区政务服务机构“好差评”结果。年度“好差评”评价结果将定期通过新都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新都服务等公众平台进行公告,接受办事群众及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监督。第十七条【考核】考评结果将纳入政务服务年度目标考核,考核指标及权重由区行政审批局确定。第九章附则第十八条【解释权】本细则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实施日期】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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