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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温江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审查及中标合同监管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0日 政策文号:温府办发〔2019〕1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区属国有企业:《成都市温江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审查及中标合同监管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10日成都市温江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审查及中标合同监管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内控管理,提高招标投标工作质量水平,营造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工作范围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审查及中标合同监管工作范围包括: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审查;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审核和对招标文件备案;投资主管部门对招标程序合法性审查和对招标公告备案;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执行落实;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执行监督。区属国有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第二条招标人应按照标准招标文件要求,严格依法编制、审查招标文件。(一)招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要求使用标准招标文件模板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对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进行认真审查,对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要求使用标准招标文件模板编制的招标文件必须责令招标代理机构修改。(二)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保证金和建设资金管理方式,并在合同中固化和执行。履约保证金可结合项目的实施进度、中标人的履约情况等因素,采用分段担保或分期退还等方式,禁止以任何方式变相退还履约保证金。区公资交易中心应当依据以上原则制定保证金管理制度细则。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三)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4.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四)评标办法选择。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特点及技术、质量、工期等要求自主确定是否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价法以及是否委派代表参与组成评标委员会。(五)招标文件中须以醒目方式载入以下内容:1.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应没收投标保证金。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2.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制度。工程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应交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上述证书原件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3.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4.因勘察或设计原因造成结算价高于中标价的,勘察或设计单位应赔偿招标人相应损失。此内容必须在与勘察或设计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中载明。第三条备案部门应特别审查招标文件编制内容是否存在为特定投标人或供货商量身定做的情况,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与审查工作。因特殊情况,招标人设定投标人的资质条件高于国家规定一个等级的,应经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同意;高于国家规定两个等级的,应经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同意。第三章职责第四条招标人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一)招标人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投标结果的使用者,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招标人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活动,自觉抵制各种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招标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不以他人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而获免责。(二)招标人不得将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规避招标;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干预评标或违规确定中标人。(三)招标人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五条项目招标按房建和市政工程、交通、水利、信息化等行业分类分别由相应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一)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本行业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备案,对中标合同进行审查登记并监管中标合同执行。(二)投资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对招标公告备案,负责对招标程序的合法性和公平竞争性予以审查。第四章合同签订与监管第六条招标人与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价应与中标价一致,不得以暂定价和其他不确定价格等形式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执行中标价,擅自拖延甚至中止工程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其2至5年参加温江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第七条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招标合同监管,包括合同登记监管和合同执行监管。(一)合同登记。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执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含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标人投标文件、合同文本到相关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合同登记。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主要审核合同签订的合法性、合同主要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约定的内容一致、是否有背离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的条款等。(二)合同执行。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应严格合同涉及人员管理、项目发包管理、合同价格管理。严格合同涉及人员管理。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征得项目业主同意,报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备案。更换后的人员应为本单位人员,且其资格和条件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严格项目发包管理。严禁中标人将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不符的(特殊情况已按更换程序办理的除外),视同转包。项目业主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有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或发现项目业主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应及时向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对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严格合同价格管理。项目业主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单价不予调整;除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原材料调价事项外,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和享有。第五章附则第八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资质、业绩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按照项目行业分类由相应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领导干部、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招标人(项目业主)及有关工作人员要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插手干预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第十条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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