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双流区砂石资源管理利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地下砂石资源属于矿产资源。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砂石资源管理,实现砂石资源综合利用,防止国有资源流失,防范各类涉砂违法和腐败行为的滋生,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砂石资源需求,促进砂石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砂石资源管理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宗地红线范围内开挖形成的地下但不限于砂石资源。(二)河道清淤疏浚、水利建设工程及各类管网建设中产生的砂石资源。(三)区级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罚没的砂石资源。第三条成都市双流区范围内的砂石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第四条区政府指定的区属国有公司成都空港兴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城建材公司”)负责上述范围内砂石资源的接管、加工、出售等经营管理工作。第二章砂石资源管理第一节出让宗地建设项目类型第五条以划拨方式拟供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以协议、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拟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以挂牌流转方式拟供地的集体建设用地,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编制《宗地地下砂石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利用方案”),明确宗地地下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地下砂石由兴城建材公司无偿接管,并与土地受让方(或中标单位)签订《成都市双流区建设项目地下砂石接管协议》(以下简称“接管协议”)。《利用方案》纳入供地方案报区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以协议、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拟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和以挂牌流转方式拟供地的集体建设用地的《利用方案》与土地出让方案一并对外公告。宗地成交或划拨决定后,由兴城建材公司、区国资金融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建交通局与土地受让方(或中标单位)共同根据《建设项目施工图》《地勘报告》等资料初步核定地下砂石方量,并在《接管协议》中予以明确。土地受让方(或中标单位)须凭《接管协议》到区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第六条已出让(含划拨)未动工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已挂牌流转未动工建设的集体建设用地,须由兴城建材公司与土地受让方(或中标单位)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兴城建材公司、区国资金融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建交通局与土地受让方(或中标单位)共同根据《建设项目施工图》《地勘报告》等资料初步核定地下砂石方量,并在《接管协议》中予以明确。土地受让方(或中标单位)须凭《接管协议》到区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将该项目纳入砂石监管重点名单,并通报相关镇(街道)及职能部门强化动态巡查,一经发现涉砂违法行为,由区级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第二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类型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类型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园(绿化)、道路、轨道交通(地铁)、土地整理、中小学(含幼儿园)、农贸市场、安置小区、污水处理厂、自来水厂和地下管网等公共公益配套设施。第八条项目建设业主在招投标过程中,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地下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地下砂石由兴城建材公司无偿接管,并与中标单位签订《接管协议》。第九条项目建设中标后,由兴城建材公司、区国资金融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建交通局与中标单位共同根据《建设项目施工图》《地勘报告》等资料初步核定地下砂石方量,并在《接管协议》中予以明确。中标单位须凭《接管协议》到区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第十条已完成招投标并签订《合同》未开工建设项目,须由兴城建材公司与中标单位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兴城建材公司、区国资金融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建交通局与中标单位共同根据《建设项目施工图》《地勘报告》等资料初步核定地下砂石方量,并在《接管协议》中予以明确。中标单位须凭《接管协议》到区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将该项目纳入砂石监管重点名单,并通报相关镇(街道)及职能部门强化动态巡查,一经发现涉砂违法行为,由区级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第三节河道清淤疏浚、水利建设工程及各类管网建设项目类型第十一条项目建设业主在招投标过程中,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河道及地下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砂石由兴城建材公司无偿接管,并与中标单位签订《接管协议》。项目涉及的砂石方量,经兴城建材公司、区国资金融局、区水务局核定砂石方量,并在《接管协议》中予以明确。中标单位须凭《接管协议》到区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第四节罚没类型第十二条区级执法部门在执法中罚没的砂石须告知兴城建材公司,由兴城建材公司负责及时运往其堆放点储存,并与执法人员完成交接工作。第十三条兴城建材公司对接收的罚没砂石方量须报区国资金融局备案登记,同时对罚没砂石按照《成都市罚没财产管理规定》进行处置。第三章砂石资源收储、加工、销售管理第十四条兴城建材公司须按照《接管协议》的约定,接收砂石方量并及时足额支付接收砂石所产生的运输费用。第十五条土地受让方(或中标单位)在宗地基坑开挖表土层完成后,须在第一时间通知兴城建材公司、区国资金融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建交通局、区综合执法局,在完成现场四至边界测量并明确砂石质量后方可继续开挖,至基坑开挖完成验槽时,再次进行测量,现场实测方量作为《接管协议》最终的砂石接收方量,若实际接收方量少于实测方量的,由土地受让者(或中标单位)按当月信息价中的连砂石价格据实赔付兴城建材公司。第十六条兴城建材公司须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建交通局、双流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合理设置加工场地作为砂石储存、加工地点,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砂石加工场地应合理控制规模,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接管协议》签订后,土地受让方(或中标单位)除按照《接管协议》约定运往指定储存地点外,一律不得运送出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否则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土地受让方(或中标单位)未按协议约定,私自出售和使用砂石资源的,一经发现,除由兴城建材公司追究其违约责任外,由区综合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城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对土地受让方(或中标单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兴城建材公司在《接管协议》签订后,须对建设项目现场砂石开挖过程进行全程监管。一经发现超范围、超深度开挖的,须及时报区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区公安分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区城管局、区公安分局须对建设项目砂石运输路线进行严格管理,一经发现土地受让方(或中标单位)未按照审批线路转运建设项目砂石的,应从重处罚。第二十条兴城建材公司在签订《接管协议》后,须足额按《接管协议》和实测数量收储砂石。一经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第二十一条各镇(街道)、各产业功能区管委会加强对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日常巡查,一经发现盗挖盗采、乱运砂石等行为,须及时制止并上报区综合执法局。由区综合执法局会同区公安分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城管局、区住建交通局、属地镇(街道)进行现场处置。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履职不到位,造成重大后果或严重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第五章投诉举报第二十三条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028—83721000),方便群众举报。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社会投资捐建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