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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28日 政策文号:双办发〔2021〕3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为贯彻执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成办发〔2020〕92号)、《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住建发〔2020〕358号)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区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职责(一)房屋征收主体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为房屋征收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实际管辖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二)房屋征收部门成都市双流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以下简称区住建交通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实际管辖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及监督管理,包括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区政府、受理房屋征收信访投诉及法规政策解释、宣传并做好征收范围内房屋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等。(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区政府确定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完成测绘、评估、法律、劳务服务(含摸底调查、协商谈判)等相关工作。房屋征收与补偿所需工作经费由区政府予以保障,不得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中列支。(四)相关部门主要职责1.区发改局:出具涉及房屋征收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2.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供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资料;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停止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相关手续。3.区住建交通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停止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等相关手续。4.区财政局:落实征收补偿资金,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5.区人社局:出具房屋征收范围内上一年度企事业、个体工商户等参保人员清单的证明材料。6.区税务局:出具房屋征收范围内企业或个体工商户1—3年内缴纳税费数额的证明材料。7.区统计局:出具上一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收入证明材料。8.区市场监管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提供工商营业登记信息档案查询。9.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提供土地、房产档案查询结果,明确土地属性,并办理房屋、土地注销登记等相关手续。10.区审计局:根据工作安排对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11.区公安分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出具地址变更等证明材料。12.区司法局: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提供法律咨询意见。1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对补偿安置资金进行规范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二、严格征收补偿标准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为充分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货币补偿费用直接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安置房产权直接登记在房屋所有权人名下。(一)补偿标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遵循市场价值原则依法进行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用信息平台中选择确定。征收补偿包括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搬迁奖励五部分。1.房屋补偿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提供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根据装修情况划分不同档次,按照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的补偿。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构筑物和附属物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下列方式结算差价:(1)征收住宅,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评估价分别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公摊价值小于安置房屋公摊价值的,被征收人免于支付公摊面积补差款。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区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补偿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调换房屋补偿面积内不再支付费用,超出部分按照本通知规定另行结算。(2)征收非住宅,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建筑面积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根据评估价结算差价。2.政策性补偿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等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按8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征收非住宅,实际发生费用高于8000元的,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相关票据据实发放。3.政策性补助费。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1)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住宅实施征收,被征收人没有选择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按月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每平方米每月按下列标准支付,房屋建筑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按五十平方米计算:被征收房屋结构标准(元/m2·月)砖木(木)14砖混15框架16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支付期限从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之日止,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2)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对商业、生产办公用房等非住宅实施征收,被征收人没有选择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按月支付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具体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计算,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①按净利润损失计算。具体按照上一年度报税务部门的数值计算,或由双方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认定。②按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数按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计算,无法核定实际从业人数的,可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或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进行认定。③按房屋租金收益计算。具体按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约定金额计算。无法根据租赁合同确定租金收益的,通过评估确定。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支付期限从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之日止,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期限按三个月计算,也可按不超过原房屋评估价3%的标准一次性支付。(3)搬家补助费。住宅按每户3000元发放搬家补助费,房屋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发放两次搬家补助费。非住宅根据机器设备、物资的损失情况和搬迁费用计算搬家补助费,具体金额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4.政策性补贴。包括物管费补贴和装修期补贴。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2.1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五年物管费补贴。房屋建筑面积九十平方米以下(含九十平方米)的,按九十平方米发放。对住宅实施征收,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三个月装修期补贴。5.搬迁奖励。房屋征收部门结合协议签订、房屋交付等实际情况,对被征收人给予以下搬迁奖励:(1)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房屋实施征收的,分开或合并发放户奖、楼栋腾退奖,两项总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对单位房屋实施征收的,户奖、楼栋腾退奖合并发放,总金额按不高于房地产评估总价的1%计算,低于8万元的按8万元发放。(2)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给予奖励,另可按住宅最高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30%、非住宅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20%的标准给予奖励;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差价款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其中住宅不超过差价款的30%,非住宅不超过差价款的20%。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补偿方案中明确搬迁奖励的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不同档次。(二)户数认定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以及搬迁奖励实行按户发放:1.户数按权属证书认定。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多个不动产单元合并登记在一张权属证书上,但实际独立使用的,可按登记的房屋套数认定。2.租金由政府定价的直管公有房屋、单位自管公有房屋按公房租赁合同或其他租赁证明认定。3.一处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三)公有房屋补偿1.公有住宅。对租金由政府定价的直管公有住宅、单位自管公有住宅实施征收,房屋租赁关系未能解除的,对房屋产权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房屋产权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产权人给予补偿;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依据房改或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将房屋出售,房屋产权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由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购买人给予补偿。2.公有非住宅。对租金由政府定价的直管公有非住宅、单位自管公有非住宅实施征收,房屋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费总额分配比例由房屋产权人和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或通过协商确定。由政府部门分配承租的直管公有非住宅,货币补偿费总额由房屋产权人和承租人按5:5的比例分配,终止租赁关系。对政府部门采取招租、议租、竞租等方式,按《房屋租赁合同》管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依照合同约定办理。3.拥有部分产权的房屋。对房改住房或者补贴出售给个人的住房实施征收,属于部分产权且具备完善产权条件的,可由原购房人按照有关规定完善产权,房屋征收部门对原购房人给予补偿。(四)过渡期限及超期过渡费发放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要过渡,安置房为砖混结构的,过渡期限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安置房为框架结构的,过渡期限不超过三十六个月。过渡期限从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之日止,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过渡期限超过约定的,逾期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分段计算,按月及时发放:1.征收住宅,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自补偿协议约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六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规定标准的3倍发放。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在此期间内被征收人有权继续使用安置周转用房。2.征收非住宅,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内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五)房屋建筑面积认定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记载的建筑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不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备测绘资质并在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开展房产测绘成果应用业务的测绘机构对房屋进行测量。对具备竣工验收手续等相关审批文件且未擅自改建或扩建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六)经营补偿1.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记载为住宅的或经区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为住宅的未经登记的房屋,按照住宅认定并给予补偿。住宅实际作为经营用途的部分,按以下情形,以住宅评估价的相应比例给予经营补偿。(1)住宅实际作为经营用途10年以上(含10年)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经营手续的,属于临街底楼给予40%的经营补偿,属于临街二楼给予30%的经营补偿;住宅实际作为经营用途5年以上(含5年)10年以下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经营手续的,属于临街底楼给予35%的经营补偿,属于临街二楼给予25%的经营补偿。(2)住宅实际作为经营用途10年以上(含10年),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但具备其他与经营相关的证明材料的,属于临街底楼给予30%的经营补偿,属于临街二楼给予20%的经营补偿;住宅实际作为经营用途5年以上(含5年)10年以下,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但具备其他与经营相关的证明材料的,属于临街底楼给予25%的经营补偿,属于临街二楼给予15%的经营补偿。(3)属于临街底楼、二楼之外的其他位置的住宅,实际作为经营用途的,一律不给予经营补偿。2.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厂房、办公、仓库等非住宅或经区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为非住宅的未经登记的房屋,按照房屋登记用途或认定结果给予补偿。非住宅实际作为经营用途的部分,以房屋登记用途或认定结果评估价的相应比例给予经营补偿。具体比例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经营补偿”的认定,由区政府指定区住建交通局召集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所属镇(街道)、村(社区)等相关单位进行认定并予以公示。(七)未经登记房屋的补偿对国有土地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按以下情形给予补偿:1.以1981年11月2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城市违章建筑的通知》(成府发〔1981〕186号)发布之日为时限,在此以前修建的房屋,结构完整的,参照有证房屋给予补偿。2.1981年11月25日之后修建的房屋,参照《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要求,房屋层高在2.2以下的一律给予工料补偿,但已经明确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房屋层高在2.2米以上的(含2.2米)可计算建筑面积,并经认定后参照有证房屋给予货币补偿,其中房屋评估单价按照有证房屋评估单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如下:(1)1981年11月26日至2008年1月1日止修建的房屋,结构完整的,按照有证房屋的评估单价确定。(2)2008年1月2日至2012年8月31日止修建的房屋,结构完整的,按照有证房屋评估单价的70%确定。(3)2012年9月1日至2018年11月9日止修建的房屋,结构完整的,按照有证房屋评估单价的50%确定。3.2018年11月9日《成都市双流区拆违治违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成都市双流区关于开展创建无新增违建、基本无违建和无违建镇(街道)、村(社区)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双治违发〔2018〕3号)发布后修建的未经登记房屋可给予工料补偿,但已经明确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4.具有规划建设许可相关审批文件修建的房屋,均参照有证房屋给予补偿。未经登记的房屋位于国有土地范围以外,但与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是一体成形修建的,住宅按照有证房屋评估单价的40%给予补偿,不享受政策性补偿、补助、补贴、搬迁奖励等;非住宅给予工料补偿。房屋修建年代由属地镇(街道)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未经登记房屋的认定,由区政府指定区住建交通局召集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所属镇(街道)、村(社区)等相关单位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认定处理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当事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做出认定和处理的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八)车位、车库的补偿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并可进行不动产登记的车位、车库,对所有权人实行货币补偿,补偿费用按照评估单价乘以建筑面积确定。(九)共有房屋的安置对共有产权房屋实行征收,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只对实际使用房屋的共有人进行安置,对其他共有人不予安置,安置房仍属全体共有人所有。三、强化行政监管(一)统筹补偿标准。补偿方案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制定,不得增减补偿项目,不得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二)严格征收程序。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纳入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征收决定书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通过房屋征收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相关材料。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要求及时组织将房屋征收项目相关信息录入,按规定流程进行补偿协议网签。四、处理好贯彻《省条例》与执行我区现行政策法规的关系(一)关于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项目的意愿征询。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进行先行协商。总户数超过95%且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建的,方可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二)关于改建范围的确定。实施旧城区改建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的范围并报区政府,区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三)关于调查摸底。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四)关于评估机构的选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改建范围内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安置房屋及改建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协商期限不少于15日;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组织改建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五)关于补偿方案的论证。由房屋征收部门拟订补偿方案报区政府,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补偿方案进行审核论证,并在房屋改建范围内进行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六)关于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项目的协议签订。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根据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达到规定比例的,由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终止征收程序。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生效后,不再另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比例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95%。(七)关于住房保障规定。对征收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经核查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下列标准分类实施住房保障:1.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被征收人不再支付五十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超出部分按照本通知规定另行结算。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其中,房屋补偿费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五十平方米确定。(八)关于强制执行工作。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区政府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书面催告被征收人履行搬迁义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由区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配合实施强制执行。五、进一步加强综合管理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和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办理房屋交易、不动产转移登记或不动产注销登记。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扬尘污染防治以及闲置期空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六、进一步规范搬迁改造工作通过房屋征收以外的模式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搬迁改造,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补偿标准和监管办法执行。对国有土地上房屋采取协议搬迁的,搬迁范围确定前,项目所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须对房屋搬迁的必要性进行论证。七、其他事项(一)本通知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二)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知施行前房屋征收范围或改造范围已经确定并公布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执行。(三)本通知由区住建交通局负责解释。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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