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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双流区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成都市双流区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30日成都市双流区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推进我区政务公开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打造阳光政府,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委办〔2017〕3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指导思想紧扣全区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持续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高质量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中国航空经济之都打造更加开放透明的政务环境。第三条工作目标到2023年,建成政务公开标准体系,覆盖政务服务全流程,实现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第四条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政务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的主要表现形式,政务公开还包括未形成政府信息的工作内容及进程公开;政务公开保障公民可以通过电话、网络、媒体、公开栏等途径进行查询、互动、监督。第五条公开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市、区(市)县、镇(街道)三级一体、统一标准、分类指导,日常维护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政府信息公开严格遵循“先审核、后公开,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准确性、有效性。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二章公开主体和范围第六条公开主体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是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务公开办)在区行政审批局;区政府办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日常工作。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工作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各镇(街道)负责本单位基层平台运行维护管理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辖区各村(社区)基层平台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各企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涉及的业务主管部门是该项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相应企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平台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和工作部署完成工作。各村(社区)具体负责本地基层平台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按照镇(街道)的要求部署,组织实施基层平台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第七条机构职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六)各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相应企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平台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七)各镇(街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辖区各村(社区)基层平台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各村(社区)要确定分管领导和专人具体负责本地基层平台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第八条公开范围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政府信息公开从监测公开数量向监督不公开数量转变,增强公开主动性、积极性,持续深化主动公开,依法做好依申请公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章主动公开第九条公开内容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行政决策公开从分别征集向集中互动转变,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预公开比率。积极构建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凡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重大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要主动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依据、主要内容等,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电视等渠道或根据需要采取听证会、座谈会、咨询协商、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及时公布意见收集及采纳情况,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政民互动从计划性组织向常态化开展转变,提升政府及部门会议开放比率。定期开展政府及部门会议开放,邀请企业市民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建议。对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要采取广播电视、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第十条公开时限坚持长期性内容固定公开,经常性内容按季公开,实时性工作随时公开,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重要工作动态、政策解读要在信息产生的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开解读。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公开载体公开形式本着简便易行、便于群众知情和监督的原则。以网上公开为主,设立公开栏、公报、手册等为辅助的形式进行公示公开。政府信息获取从公众找适用信息向信息找适用公众转变。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管理,及时、准确发布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并动态更新,做好与其他栏目的衔接以及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等专业平台的对接,确保数据同源。我区网上政务公开平台包括成都市双流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平台、成都市基层公开综合服务监管平台、重点领域公开专栏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从分类开发向集约建设转变,并集成于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紧紧围绕企业和群众需求,加强政府网站内容建设,持续提升政府网站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努力实现全区各级各类政府网站资源优化融合、平台整合安全、数据互认共享、服务便捷高效的建设目标。我区开辟政务公开特色载体,在空港双流报、“市民之家”“空港融媒”APP、“天府双流”“双流服务”微博、“双流政事”“双流发布”“双流服务”公众微信号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开设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专栏,开展“企业咖啡时”线上和线下互动活动、运用83721000便民热线等网络理政回访机制和第三方评价机制,将政务咨询从被动应答向前端服务转变,消除“僵尸留言板”和“僵尸电话”,方便群众及时、高效、便捷获取政府信息,打造阳光政府。第十二条日常维护各行政机关应当定期检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前台、企事业公开目录前台。做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文件、解读类栏目半年一更新,工作进展栏目两周一更新,其余栏目一年一更新;企事业公开目录公告公示栏目一季度一更新,其余栏目一年一更新。在添加文件和解读两个栏目信息时,要将二者相互关联。政策解读需具备“解读文本、解读机构、解读人和联系电话”四要素,以明确解读责任,方便群众联系咨询。政策解读应积极运用新闻发布、媒体专访、网络访谈、撰写文章、简明问答、政策进社区等多种方式,其中,以简明问答形式为主,并采用图片、图表、音频、视频、卡通动漫等形式,立体式、多维度解读,真正让群众看得到、能理解,有力提升解读回应实效。在转发上级文件时,要注明“转发”;在转载上级单位网站信息时要注明来源及网址,做到信息公开主体明确。第十三条季度报告各行政机关应当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后台填报季度报表,并提交审核。第十四条年度报告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区政务公开办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布。第四章依申请公开第十五条申请方式和内容申请方式包括书面形式(邮寄申请和网上申请)、口头形式;申请人口头提出的,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第十六条补正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十七条处理时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十八条处理方式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第十九条交办处理各单位对区政务公开办交办派单必须按照派单要求和时限依法处理回复,由此引发的复议、诉讼结果由被派单单位承担。交办派单依照《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理政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双办函〔2020〕2号)派单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第二十条组织保障各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加强机构建设、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落实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专人负责制,加强日常业务培训和管理,明确具体工作职责,保持人员稳定;各单位该项工作的相应人员调整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区政务公开办。第二十一条考核监督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全区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且分值权重不低于4%,区政务公开办对各单位实行过程通报和年终考核,考核办法由区政务公开办另行制定。对企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维护管理工作,由区政务公开办考核牵头单位,牵头单位考核对应的企事业单位。对各村(社区)基层平台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由区政务公开办考核各镇(街道),各镇(街道)考核各村(社区)。对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涉嫌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移送区纪委监委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政务公开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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