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双流区关于加强上市宗地配建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23日
政策文号:双办发〔2020〕2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成都市双流区关于加强上市宗地配建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11日成都市双流区关于加强上市宗地配建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加强规划引领管控,促进土地合理高效开发利用,规范全区上市宗地配建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根据《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以产出为导向的土地资源配置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成委发〔2020〕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成办函〔2016〕11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上市与供后监管的意见》(成府发〔2017〕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本实施细则所指的配建公共配套设施项目(以下简称配建项目)是我区在经营性土地上市前明确的由土地竞得方按规划要求配建,并无偿移交的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第二章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类型(一)行政管理类:街道办事处、派出所、警务用房、其他管理用房。(二)社区服务类: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养老服务设施、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农贸市场、便民店、邮政设施。(三)教育类:中学、小学、幼儿园。(四)文化体育类:文化活动中心(站)、综合运动场(馆)、综合健身馆、居民健身设施。(五)市政公用类:公共停车场(位)、机动车清洗站、公交首末站、开闭所、消防站、市政设施用房(点位)、公共厕所、环卫工人休息房、垃圾转运站、再生资源回收站、公共绿地广场、居住区配套道路。(六)其他类。第三章宗地出让管理(七)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宗地周边实际情况,组织区住建交通局、区国资金融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合理的配建项目类型及项目清单,纳入规划条件。(八)区国资金融局根据配建项目类型,明确移交接收单位、使用单位,函告区住建交通局。(九)区住建交通局根据规划条件编制建设条件,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使用单位、移交接收单位,按照配建类型提出建设标准、配建需求等内容。(十)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规划条件、建设条件等内容汇总审查把关并报区土管会同意后,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同时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建交通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项目《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明确配建项目开竣工时间、移交时序、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履约保证金要求、违约罚则等监督管理条件,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予以公告。(十一)宗地成交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建交通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与土地竞得方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再签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四章规划设计管理(十二)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使用单位、移交接收单位指导土地竞得方按照规划条件要求,进行配建项目方案设计等前期工作。土地竞得方在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和报规时,应在总平面图上标注该地块配建项目的位置,同时单列配建项目的相关规划指标。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单位对方案进行初步确认后,按照区规委会三级审议制度确定项目最终方案。(十三)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使用单位、移交接收单位指导土地竞得方根据经区规委会审定的方案进行配建项目初步设计。土地竞得方在完成初步设计后,应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文件要求,向区住建交通局申请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十四)配建项目有造价约定的,土地竞得方应按照初步设计评审要求开展施工图设计,在完成施工图图审及备案后,依据图审备案的勘察、设计资料编制施工图预算,并向区评审中心申请施工图预算评审。第五章建设管理(十五)配建项目应优先建设,如项目涉及分期建设的配建项目应与开发项目第一期同步开工、同步竣工。未将配建项目纳入第一期开发项目建设的,区住建交通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暂缓办理其预售手续;区住建交通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规纳入企业诚信档案管理。(十六)由区住建交通局牵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制定配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巡查机制,对在建的配建项目进行实地动态监管。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配建项目需求的土地竞得方,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十七)配建项目有造价约定的,因方案调整产生设计变更,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双府函〔2019〕168号)执行。(十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对配建项目建设进行监督,并将建设情况纳入建设过程质量监督报告,督促监理企业对配建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并记入监理日志。(十九)土地竞得方按照《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完成约定建设内容的,可向区住建交通局申请退还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履约保证金,经区住建交通局核实情况并征求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约定比例退还。第六章建成移交管理(二十)配建项目完工后15日内,土地竞得方应向区住建交通局申请现场查验。区住建交通局组织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国资金融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移交接收单位、使用单位进行查验,各部门出具明确意见。配建项目查验合格的,移交接收单位、土地竞得方应在30日内签订《双流区配建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移交协议》并完成项目使用权、管理权及资料的移交。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满足需求的,不得申请移交。(二十一)土地竞得方须在办理初始产权登记后1年以内,与产权归属单位共同办理配建项目权属转移登记,税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产权归属单位办理土地分摊手续。(二十二)移交接收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按照规划条件、建设标准建成并通过现场查验的配建项目。(二十三)配建项目有造价要求的,项目完工后需同步由区审计局进行审计,审计报告造价未达到约定的,由土地竞得方将差额部分交区住建交通局作为其他收入上缴财政。(二十四)原则上下列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配建项目须无偿移交区国资金融局指定的单位:1.镇(街道)办公用房,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行业主管部门为区民政局。2.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行业主管部门为区教育局。3.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卫生设施,行业主管部门为区卫健局。4.福利院等社会服务设施,行业主管部门为区民政局。5.文化活动中心(站)、社区级居民健身设施、综合运动场、综合健身馆,行业主管部门为区文体旅游局。6.公共广场、公厕、垃圾转运站、环卫休息站、公交首末站、市政设施用房(点位)、公共绿地、公共停车场(位),行业主管部门为区城管局。7.农贸市场、再生资源回收站,行业主管部门为区商务局。8.人才公寓、配套租赁住房、居住区配套道路,行业主管部门为区住建交通局。9.派出所、警务用房、治安防控安全设施,行业主管部门为区公安分局。10.沟渠,行业主管部门为区水务局。11.开闭所、电力通道等小三线管涵、检查井及井盖,行业主管部门为区新科局。其他配建项目,由区国资金融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移交接收单位、使用单位。第七章移交后管理(二十五)配建项目建成移交后的资产管理,按双流区现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执行。(二十六)配建项目运行管理所需经费,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由接收使用单位申报,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保证资金落实到位。第八章附则(二十七)本实施细则中涉及土地竞得方的条款应在《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中予以明确。(二十八)捐建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移交流程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二十九)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2年。(三十)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区住建交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