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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减少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相关规定,对我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进行划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使用区域:双流区全域。二、禁止使用机械:装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发动机的工程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打桩机、铲车、旋挖机等。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四、本通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20日发布的《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同时废止。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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