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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双流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四川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成都市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管理办法》《成都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护)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党政机关(含镇街)办公用房的建设、配置、使用、维修等管理工作。本实施细则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实施细则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全区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用于保障党政机关正常办公的工作场所。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一)办公室,包括领导干部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办公室。(二)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者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划、规范配置、有效利用、厉行节约的原则,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第四条建立全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委编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国资金融局、区住建交通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分管负责人以及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并邀请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列席;联席会议负责全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维修等审核工作,所涉重大事项依规报区委、区政府审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兼任。第二章办公用房建设第五条办公用房建设应当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区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后报区委、区政府同意,按程序报上级部门审批。第三章配置使用管理第六条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应加强办公用房的统筹和规划配置管理,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共用配套附属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大开间、开敞式办公等形式,优化办公用房布局,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办公室使用面积按区级正职不超过30m2,区级副职不超过24m2,正处级不超过18m2,副处级不超过12m2,科级及科级以下不超过9m2的标准执行。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将管理和使用的办公用房调整给其他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性质和房屋结构。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通过政务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第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调剂是最主要的配置方式,优先在现有机关办公用房资源中调剂解决;现有机关办公用房资源中确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可以采取租用的方式进行配置,应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从严审批,严禁以国企建房政府租用等“量身打造”的租用形式;严禁新建、改扩建、迁建、购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具体流程如下:调剂流程。因工作需要调剂办公用房的,应首先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需向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双流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调剂申请表》,经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委编办审核后,由联席会议审批后执行。租用流程。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向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双流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用申请表》,经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财政局、区委编办审核,报联席会议审议后执行。调剂和租用办公用房原则上应在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两个月内完成。第八条租金标准及结算。由区财政局牵头,会同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国资金融局,研究制定我区党政机关租用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按标准计算租金金额,并按程序纳入本单位预算。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第四章维修(护)管理第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护)对象按照使用功能,分为房屋承重、围护、装饰装修、给排水、通风与空调、电气、建筑智能化等系统以及总平道路及铺装。第十条根据《成都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护)管理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护)按照损坏程度和修缮工作量的大小评定为A、B级。当评定结果为A级时,应开展日常维修(护);当评定结果为B级时,应进行大中修。第十一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维修和大中修项目实施。第十二条日常维修(护)由使用单位依规自行组织实施;大中修由使用单位向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会同区财政局、区住建交通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及评审机构,按照《成都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护)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对其必要性、合规性、预算控制价等进行审查,报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依规组织实施。大中修项目原则上应在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六个月内完成。涉及消除安全隐患等紧急情况,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可报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依规组织实施。第十三条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须按照《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成都市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限期治理。第五章装修管理第十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精神,严禁超标准装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设计应构造简洁、色彩适宜,营造庄重、实用、协调的装饰效果,因地制宜选用节能环保装饰材料或构配件。区级各部门、各镇(街道)办公用房装修标准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基本装修要求执行。第十五条为开展各类业务设置的特殊技术业务场所属于技术业务用房,如审判机关的法庭、检察机关办案的业务用房、公安机关的审讯室,博物馆、科技馆、档案馆等,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应急指挥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等公共服务窗口用房,其装修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单位自有办公用房的,维修费用由使用单位依规列入预算并据实结算,新增资产计入本单位固定资产。租用国有资产的,由国有公司按照经审定的方案和标准实施后,折算计入租金费用,租金由使用单位依规列入预算。租用社会资产的,由使用单位商请出租方按照经审定的方案和标准实施后,折算计入租金费用,租金由使用单位依规列入预算;若协商不一致,维修费用由使用单位纳入财政预算并依规组织实施。以上情况涉及的新增资产须依规登记入账,使用期限不得低于3年,且使用期内不得重复装修。第十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项目预算总价在10万元以下的,使用单位依规自行组织实施。预算总价在10万元以上(含)的,由使用单位向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会同区财政局、区住建交通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及评审机构,对其必要性、合规性、预算控制价进行审查,报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依规组织实施。装修项目原则上应在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六个月内完成。第六章管理制度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腾退机制。涉及调剂和租用过程中经联席会议同意腾退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若该处办公用房有新的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由原使用单位与新使用单位做好移交工作,同时完善办公用房移交手续;若该处办公用房暂无新使用单位,仍由原使用单位管理至依规处置或明确其它调剂用途为止。各单位闲置办公用房应及时报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备案,由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会同国资部门按照国有资产处置办法依规处置。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涉及相关信息变更及时调整更新。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及时审核变更信息,定期统计汇总办公用房管理情况,并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信息。第二十条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占有、使用或可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办公用房(包括实行权属统一登记范围内的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简称办公用房权属)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根据工作实际逐步统一登记至机关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名下。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维修、租赁计划管理制度。各单位每年9月30日之前向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报送下一年度装修及大中修计划、租赁办公用房计划,经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申请单位依规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及时归集权属、建设、维修等原始档案,加强办公用房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和利用,确保档案完整。第二十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及时发现纠正违规问题。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若有办公用房违规使用问题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财政局、区国资金融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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