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双流区农村土坯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2024年双流区农村土坯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2024年9月11日2024年双流区农村土坯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统筹城乡融合发展,深入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改善和提升居住在农村土坯房中群众居住条件,确保农村住房安全,结合双流实际,决定开展农村土坯房改造工作,计划2025年底全面完成。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突出解决民生问题,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分类实施、整体推进”原则,努力提升农村住房质量和安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二、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群众参与。切实加强引导,整合政策资源、创新思路和办法,推进土坯房改造。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调动群众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力推进农村土坯房改造工作。(二)经济适用,确保安全。充分考虑困难群众经济承受能力,以住房安全和满足基本生活功能为前提,严格执行农房建设标准,降低改造成本,合理确定建设改造方式,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三)因地制宜,分类改造。坚持“应拆则拆、宜建则建”,以拆除、原址改建两种方式分类实施。(四)整合资源,统筹推进。强化对土坯房改造的政策、资金、技术支持,统筹整合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土地整理、生态移民、田园综合体等资金、政策和资源,形成合力,切实推进土坯房改造。三、改造范围(一)界定土坯房的范畴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土坯房改造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函〔2017〕205号),土坯房是以土坯墙或夯土墙为主要承重构件,既不能满足抗震设防要求,又不能保障农户基本生活需要,存在安全隐患。双流区实际管辖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外、近期没有拆迁计划的存在土坯墙或夯土墙结构的农村房屋均在本次改造范围之内,包含主房和附房。(二)锁定对象本次农村土坯房调查统计截止时间2024年6月30日,以改造范围内现状为土坯房的农房为锁定改造对象。四、改造方式(一)拆除对应予以拆除的土坯房进行拆除。包括:一户多宅,原土坯房多占宅基地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或被合法征用,原土坯房必须拆除还耕的或原址住房未拆除的;已异地建新房原址土坯房未拆除的;以及其他应依法拆除的土坯房。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相关镇(街道)。(二)原址改建含城镇开发边界外、近期没有拆迁计划的土坯房。主要包括户籍在农村且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主房和被用作储物房、养殖房等功能性土坯房(即附房)。根据农户实际需求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村级规划情况,采取改建方式实施,做到改建必须拆旧。1.原址改建标准根据《成都市双流区农业农村局成都市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双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双流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双农发〔2024〕40号)[以下简称双农发〔2024〕40号文],改建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平原地区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改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改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所占的土地面积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农村住房建筑层高一般不高于3.6米,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根据村级片区规划,黄水镇白塔社区、桂花社区、花龙村属于丘陵地区,杨公社区、文武社区、扯旗社区、桃荚社区为平原地区;黄甲街道、黄龙溪镇、永安镇为丘陵地区。2.工作步骤按照“部门指导、镇(街道)主体、村户实施”的工作方式,统筹推进改造任务。按照申请审核、张榜公示、实施改造、组织验收、拨付资金、归档管理6个程序统一土坯房改建工作流程。(1)申请审核申请。符合农村土坯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土坯房改造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户籍、房屋照片等证明材料。评议。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社区)议事会进行评议,议定改造方式,并予以公示。经初步评议认为符合改造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上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对不符合改造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审核。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复核是否属于3年内无征地拆迁、土地整理的土坯房,并对土坯房改造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社区)并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以镇(街道)为单元报区住建局备案,区住建局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2)张榜公示村(社区)评议结果、镇(街道)审核结果应在相应村(社区)公开栏张榜公示。(3)实施改造土坯房改造应符合双农发〔2024〕40号文相关规定。农村土坯房改造应由房主与施工单位(工匠)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责任义务,组织施工、建设改造活动应遵守农村房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质量安全要求。各有关镇(街道)应依法对房屋建设过程质量安全进行指导巡查,提供房屋设计方案等技术服务,搜集工程建设相关资料文件,拍摄改造户新、旧住房照片,并对建设活动中发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处理。(4)组织验收农村土坯房改造项目竣工后应于1个月之内按照双农发〔2024〕40号文规定的竣工验收流程,由镇(街道)负责开展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改建房屋是否建成、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档案是否建立、应拆除的土坯房是否拆除等。区住建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凡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整改合格后方才能投入使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镇(街道)填写验收意见表,并转报区住建局备案。(5)拨付资金由镇(街道)申请,区住建局按照审核备案的镇(街道)改造补助资金预算的50%进行预拨,待改造完毕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审计后,根据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实际面积支付剩余部分改造补助资金。(6)归档管理区级相关部门、镇(街道)、村(社区)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坯房改造档案,做到一户一档,材料齐全、管理规范。档案内容应包括:户主申请书,农村土坯房改造住房申请审批表,原址改建户新、旧住房照片,应拆除的改建户原建筑物照片、拆除照片,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公示文件、补助资金申请表、部门会审记录等有关证明材料。3.强化监管,确保质量明确监管责任,统筹组织区级相关部门及相关镇(街道),加强农村土坯房改造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强化过程监管,从选址、设计、建材、施工、验收等环节对农村土坯房改造进行全过程监管;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工程、抗震构造措施等关键部位实施全过程监管。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相关镇(街道)。五、补助标准(一)采用拆除方式进行整治的土坯房不予补助。(二)采用原址改建进行土坯房改造的农户,对主房为土坯房的,按照主房单体建筑成本不超过1200元/平方米,农户承担20%(240元/平方米),区级财政承担80%(960元/平方米),每人补助最高不超过35平方米,4人户(含4人户)以上按4人予以补助;对附房为土坯房的,按照区级承担320元/平方米标准定额补助,1人户补助最高不超过15平方米,2人户补助最高不超过20平方米,3人户补助最高不超过25平方米,4人户(含4人户)及以上补助最高不超过30平方米;对于主房、附房均为土坯房的,主房和附房分别按照上述标准予以补助。房屋类型区级财政补助标准备注原址改建主房960元/平方米一是每人不超过35平方米。二是3人户以下按实际人口以及实际改建面积(每人不超过35平方米)计算予以补助。三是4人户(含4人户)以上按4人实际改建面积(每人不超过35平方米)计算予以补助。原址改建附房(储物房及其他功能性用房)320元/平方米一是1人户不超过15平方米,2人户不超过20平方米,3人户不超过25平方米,4人户(含4人户)及以上不超过30平方米。二是3人户以下按实际人口以及实际改建面积(不超过对应规定面积)计算予以补助。三是4人户(含4人户)以上按4人实际改建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计算予以补助。今后土地整理或征地拆迁时按原封户面积或确权面积进行补偿,本次原址改建的房屋只补偿农户承担的主体房屋改造资金(240元/平方米)且不计利息。六、保障措施(一)组织协作相关镇(街道)是土坯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土坯房改造工作目标,进一步细化本辖区土坯房整治的实施方案,科学制定推进计划,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区住建局要做好土坯房改造的统筹和衔接协调工作。区级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做好指导服务,形成工作合力,协调推进改造工作。(二)强化工作督查相关镇(街道)按照改造工作时间安排,结合摸底情况和群众意愿据实申报年度改造计划,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区政府督查室会同区住建局对农村土坯房改造工作进行督查,确保农村土坯房改造落到实处、收到实效。建立完善信息报送机制,有关责任单位、相关镇(街道)每月20日向牵头单位报送工作推进情况。(三)加强舆论引导相关镇(街道)充分利用公示栏、宣传栏、横幅、标语等各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农村土坯房改造范围、补助标准、申报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