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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简阳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简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饮水安全工程长期、稳定、安全、可持续发挥效益,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四川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而建设的各类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各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正常运行和规范农村饮用水工程管理。(一)市水务局作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二)市卫健局负责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和水质检测工作。(三)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卫生许可。(四)简阳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水务局、市卫健局等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法划定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加强集中式水源地水质监测。(五)市发改局负责供水成本审查和水价的核定。(六)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维护费用,将维修养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对其实行监管。(七)市规自局、市经科信局和市税务局负责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供电和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落地落实。(八)市教育局负责做好农村学校自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管工作。(九)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集中供水工程运行及管护的责任主体(除交由简阳市兴泽供排水有限公司运营管理外),协助农村供水管理机构做好组织、协调等工作,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正常运行。(十)供水管理单位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自检、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第四条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及时通报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信息,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采取联合监督执法等手段坚决予以查处和整改。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五条市城乡供排水管理站隶属于市水务局,是市级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监督和技术指导。第六条农村饮水工程要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确定管理责任,明晰产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管护模式,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村镇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政府予以补助的,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三)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个人)共同投资的,其所有权按照出资比例由投资者共同所有;(四)由单位(个人)投资,政府给予补助的,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五)国家补助、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单村及以下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群众集体所有;联户及分散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受益户所有。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明确具体责任人,确保工程正常运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各级财政投资、补助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责任主体(除交由简阳市兴泽供排水有限公司运营管理外),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各级财政投资、补助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工作,建立组织管理机构,确定管理人员并明确职责。入户工程由用水户管理,分散式供水工程由受益人自行管理。第三章水源与水源地保护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源应当首先满足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在首先满足生活用水的前提下,要兼顾其它用途的,必须依规办理取水许可。第九条落实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源保护区,各乡镇(街道)应当在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或明显的标示标牌和警示标志。第十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第十一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由简阳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畜禽养殖和旅游、游泳、垂钓等其他可能污染水源水体的活动。第十二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水源日常巡查和取水口的水质监测工作。当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乡镇(街道)、市水务局、简阳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单位)报告。第十四条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还应当遵守《四川省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成都市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第四章供水用水管理第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稳定,保证供应的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第十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第十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所采用的与水直接接触的管材、配件、药剂、设备和产品等均应具有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批件、产品合格证和化验报告。第十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原则,优先满足农村群众饮水需求,不得擅自扩大供水范围和改变供水性质。第十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安全生产、水源管理、水质检测与管理、卫生管理、设备维护、水费收取、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建立供水档案,真实记录运行日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供水应急预案,并报市水务局备案。第二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参照《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合理设置岗位,并按标准配备人员。第二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要设立服务电话,提供技术和维护服务。因工程维修、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供水设施损坏或者遭受破坏等原因造成停水的,供水单位或供水责任人应及时组织抢修,缩短停水时间。第二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合同内容载明用水户享有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同时应履行力所能及范围内的投劳、筹资、缴纳水费等义务。未经供水管理单位同意,用户不得擅自从配水管网中私拉乱接,不得私自更换水表和移动水表位置。第二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服务,采用计量收费或实行两部制水价。乡镇场镇(含社区)集中供水站的供水水价,由市发改局根据“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原则并兼顾用水户承受能力核定。制定或调整水价,应当按程序组织价格听证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村组集中供水工程水价,本着“一事一议,成本核算,保本微利,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略有结余”原则制定。水价应当以张榜公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一户或几户农户的联户供水工程,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原则,自我维护管理,确保长期受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表”管理,抄表到户、服务到户。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未缴纳水费,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并追收未缴纳水费。第二十五条各乡镇(街道)可根据相关惠民政策,督促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在运行管理中对农村特殊困难群众实行水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第二十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接受水务、卫健、环保、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用水户及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第五章水质检测与监测第二十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供水水质检测制度,定期开展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检测。各集中式供水工程应当建立水质化验室,配备检测人员和设备。(一)日供水1000立方米及以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化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至少开展浊度、色度、PH值、温度、消毒剂余量、嗅和味、肉眼可见物等指标自检。(二)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安排专人负责水质检测工作,至少具备浊度、色度、PH值、温度、消毒剂余量等指标自检。(三)农村村组小型供水工程和农村学校自建供水工程要加强管理人员业务技能培训,熟悉制、供水管理各环节操作流程和技能,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定期采集水样送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第二十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水质检查报告或成果应当定期向用水户公示,并报市水务局备案。第六章资金保障及管理第二十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由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市本级财政资金等方式筹集。市本级资金通过争取上级部门划拨的维修养护资金和财政预算安排落实。财政预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资金,按全市农村人口每人每年1.0元的补助标准计。由市水务局设专账管理,严格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使用,主要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源保护、水质监测、工程设施设备维护更新、管理人员培训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紧急抢修等集中供水工程和属国有产权的分散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费用支出,不得用于与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开支。不属国有产权的其他饮水工程,其管护经费由各产权自行承担。第三十条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申报程序:以各供水单位为主体,经乡镇(街道)审核、市水务局确认属于运行管理资金使用范围的工程,由供水单位提出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预算计划,经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审核后实施。市水务局要严格按照工程实施内容和标准,制定验收依据,由市财政局、市水务局、乡镇(街道)联合验收后予以结算。第三十一条对应急突发抢修项目,各供水单位及时向相关乡镇(街道)、市水务局汇报后,由市财政局、市水务局、乡镇(街道)组织相关人员核实后实施,竣工验收后将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并补办手续。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简阳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解读一、制定背景根据《四川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制的通知》(川水函〔2019〕21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制建立健全,结合我市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四川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成都市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三、主要内容《办法》共分七部分。(一)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工作,涉及市级各职能部门、乡镇(街道)职能职责。(二)第二部分——“管理体制及职责”明确了各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运行的管理体制和职责,落实管护责任,明确具体责任人,确保工程正常运行(三)第三部分——“水源与水源地保护”取水单位办理取水许可证,做好水质监测工作;相关部门划定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或明显的标示标牌和警示标志,禁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在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保护区内从事污染破坏水质的活动。(四)第四部分——“供水用水管理”运行管理单位应对供水水,保证供应的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制水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关证件,涉水药品、材料应具有相关许可证件和检测合格证件;运行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安全生产、水源管理、水质检测与管理、卫生管理、设备维护、水费收取、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建立供水档案,真实记录运行日志,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五)第五部分——“水质检测与监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供水水质检测制度,定期开展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检测,各集中式供水工程应当建立水质化验室配备检测人员和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的水质检查报告或成果应当定期向用水户公示,并报市水务局备案。(六)第六部分——“资金保障及管理”资金来源由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市本级财政资金等方式筹集;财政预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资金,按全市农村人口每人每年1.0元的补助标准计。(七)第七部分——“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3日止,文件解释权归简阳市水务局所有。解读单位:简阳市水务局解读人:余成联系电话:028-27565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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