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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邛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邛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27日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补充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投资体制和“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高效推进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补充意见。一、明确项目性质本意见所称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包含以下两类:(一)政府财政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投资项目。(二)政府根据规划和发展需要提供一定要素保障,交由市属国有公司自筹资金实施的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市属国有公司自筹资金实施的其他非经营性投资项目按照本意见相关规定执行。二、明确项目实施业主原则上我市实施的总投资在4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四川省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出现调整时,按新调整的限额标准执行;下同)的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实行“投资、建设、管理三分离”制度,由市政府直接确定市属国有平台公司为项目业主。有特殊安排和要求、上级主管部门有特殊政策要求(如资金补贴)、以奖代补等项目,由项目提出单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项目业主。总投资在4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提出单位组织实施。三、优化项目立项管理和投资概算、招标控制价评审(一)项目立项备案。总投资4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应进行立项;对市属国有公司自筹资金实施的投资项目,按规定原则上实行核准或备案制管理。项目业主在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总投资应包含建安工程费、用地费用等项目建设涉及的所有费用。未纳入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年中需新增加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和市属国有平台公司承接项目范围,由行业主管部门或镇(街道)提出作为项目业主的市国有平台公司,并按以下权限报批审定:总投资4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40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的项目或上级资金全覆盖的项目,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常务副市长召开专题会研究审定。总投资4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应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定。总投资1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应提请市委常委会审定。总投资在4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立项审批和预算评审,在项目业主按照规定确定项目资金来源的前提下,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后,由项目业主参照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定项目承包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严禁项目业主拆分项目,规避审批程序和招标(采购)程序。(二)项目投资概算、招标控制价评审。原则上总投资4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应进行招标控制价评审。总投资1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应进行投资概算和招标控制价评审。四、优化招标投标管理(一)招标事项核准。实行审批制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同时核准。市属国有公司自筹资金实施的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在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时,按规定对招投标活动进行信用承诺;承诺将按照招投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项目招投标活动。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勘察—设计—施工一体化承包(EPC)模式实施的,由项目业主报市政府一事一议。(二)交易场地及进场规则。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全部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招投标活动。省级下放的项目、成都市级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原则上在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招投标活动;上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将项目管理权限下放邛崃市和邛崃市级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在邛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招投标活动。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未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项目业主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按照市财政局相关规定开展采购活动;项目业主是市属国有公司的,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在邛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采购活动,采购活动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方式、程序进行。(三)合理设置类似工程业绩。招标人可以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业绩指标仅限于工程规模、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等方面,且应当符合本次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内容,从项目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需要和所处自然环境条件的角度提出业绩要求,类似工程业绩个数不得超过3个。类似工程业绩以提供的合同协议书(含中标通知书)和交(竣)工验收报告为准。(四)取消招标文件审查备案。招标文件(含补遗、答疑)实行告知性备案,受理即时办结,推行事中事后监管及承诺制。(五)合同签订及公示。项目业主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招标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上公告,但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六)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可采取现金方式(含银行转账支票、银行电汇、银行汇票、网银)、银行保函(含电子保函)及保险保函(含电子保函)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及退还工作由邛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五、优化新增工程管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工程投资变更管理。新增投资变更按以下权限办理:(一)累计工程变更未使用暂列金的,项目业主组织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项目使用单位(接收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对工程变更进行确认,经项目业主党委(党组)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实施。(二)累计新增投资金额在暂列金以内的,项目业主组织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项目使用单位(接收单位)等单位对新增工程进行确认,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对新增工程技术方案合理性进行确认后,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对工程变更合理、合规性进行审查,由项目业主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签字同意后予以实施。(三)累计新增投资金额超过暂列金的,由项目业主向市政府说明原因,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批。六、解释权和有效期本补充意见由市发改局会同市经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已印发的《邛崃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邛府发〔2018〕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邛崃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意见》(邛府办发〔2019〕20号)等文件在有效期内仍有效,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省、成都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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