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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崃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镇(街道)县级森林防灭火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邛崃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川府发〔2021〕42号)、《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指导乡镇(街道)承接县级森林草原防火行政处罚权力的通知》(川林防函〔2022〕11号)、《四川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快推进落实赋权乡镇(街道)行使县级森林草原防火行政处罚权力事项工作的通知》(川森防指办〔2022〕37号)文件精神及《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现赋予镇(街道)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行政处罚事项。一、赋予各镇(街道)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等8项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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