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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容积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强土地利用管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和《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容积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成自然资规〔2020〕8号)相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青白江区建设项目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容积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和规划管控(一)各类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规划条件。因非企业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项目,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等要求实施建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权出让年限内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确需改变的,由区政府收回土地后重新安排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二)违反规划条件擅自增加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由区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二、规范建筑容积率管理(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严格按照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规划土地核实等相关手续。经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建设项目,应重新出具规划条件,并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履行付款义务后,再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二)因下列情况增加容积率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1.土地使用权人以非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07年4月23日后(含2007年4月23日,下同),经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原区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其调整规划条件增加容积率的。2.土地使用权人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条件等要求实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实际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超过原规划条件确定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分期项目实际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为各期项目汇总之后的总计容面积)。(三)因下列情况经批准增加容积率的,土地使用权人不需要补缴土地价款:1.生产性工业项目因增加生产厂房或原厂房层数,导致容积率增加的。2.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3.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土地使用条件的认定(一)原土地使用条件的认定。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宗地,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原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按以下原则认定原土地使用条件:1.2007年4月23日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项目,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用地性质及容积率指标有明确规定的,根据原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供地档案资料认定。2.2007年4月23日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协议出让项目,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用地性质及容积率指标规定不明确的,通过查询和举证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原区规划主管部门于2007年4月23日前批准的规划条件或总平面图认定原土地使用条件。3.2007年4月23日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项目,原土地使用条件根据原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供地档案资料认定。4.通过以上方式无法认定原土地使用条件的,按照《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土地级别土地基准地价及出让金收取标准的通知》(青府发〔2003〕29号)设定的容积率(商服用地1.00、住宅用地1.60)作为该宗地原土地使用条件的容积率指标。(二)原土地使用条件的利用。核定的宗地原土地使用条件作为办理出让合同变更审批的要件,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出具新规划条件时一并提交。(三)新土地使用条件的认定。根据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给定的新规划条件认定。四、土地出让价款收取标准(一)以非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拟调整规划条件增加容积率的,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市场评估价,与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市场评估价之差计收。土地市场价的评估日期,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原区国土主管部门)依法受理补缴地价申请时点为准。(二)实际建成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超过原土地使用条件确定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取得时的楼面地价补缴相关土地出让价款,即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原土地使用条件确定的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折算的楼面地价,与规划核实的计入容积率的超建建筑面积之积计收。其中,区综合执法部门已对违法建设部分进行了没收实物或者没收违法收入处罚的,则对此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五、其他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5年。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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