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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06日 政策文号:青府发〔2021〕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7—1号)规定,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调整龙泉驿区等15个县(市、区)部分乡镇行政区划的批复》(川府民政〔2019〕24号)所确定的行政区划调整具体方案,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税范围凡在我区城镇、工矿区规划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土地等级、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分为一级至六级,年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平方米4元至15元。具体调整标准及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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