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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青白江区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青白江区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9日成都市青白江区地名管理实施办法为了加强地名管理,提高地名规范化服务管理水平,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往的需要,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成人发〔2020〕1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青白江区实际,制定以下办法。一、本办法所称地名的范围(一)山、河、湖、湿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镇(街道)等行政区域名称和区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以及村、社区、区片等名称。(三)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站点等名称。(四)城市公园、大型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名称。(五)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六)门(楼)牌号、高速公路、铁路、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货运枢纽站、码头、水库以及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七)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二、基本原则(一)地名命名应当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突出历史文化特色,体现时代特征,保持地名相对稳定,坚持人文性、前瞻性、整体性、大众性和专有性的原则。(二)地名的命名含义明确、健康,禁止使用有损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领土完整以及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字词,不使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字词。(三)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国外地名、国内外企业名、国内外产品名和商标名为道路、桥梁、隧道、轨道站点等城市公共设施命名。(四)禁止有偿命名地名。(五)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和城市道路、建筑物名称、村和社区的名称在全市范围内不重名,并避免同音。(六)标准地名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反映地名的专有属性,通名反映地名的类别属性,不得单独使用专名词组或者通名词组作地名。(七)地名管理应当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突出历史文化特色,体现时代特征,保持地名相对稳定,坚持人文性、前瞻性、整体性、大众性和专有性的原则。(八)派生地名应当与主地名相协调;名称中含有行政区域、区片名称或道路名称的实体,应当在该行政区域、区片范围内或者该道路沿线。(九)地名命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使用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标点符号,并尽量避免使用多音字、生僻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字。三、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规则(一)自然地理实体的通名。水系的通名可使用“江”“河”“湖”“溪”“沟”“渠”“堰”“塘”“湿地”等命名,新开河流的通名必须与河流的等级、宽度、功能等相匹配。其余自然地理实体的通名按其地形地貌特征性质类别,可使用“山”“岛”“堤”“坝”“嘴”“滩”等命名。(二)自然地理实体的专名。自然地理实体的专名宜采用所在地名称或当地众所熟知的地名,也可使用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特征和美好愿景的词语命名。四、市政交通设施命名规则市政交通设施的命名对象主要包括城市道路(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已划定道路红线,并纳入各级城市市政道路管理的)、轨道交通线路和站点、其他市政交通设施(主要包含桥梁和隧道两类)。(一)城市道路的通名。1.城市道路,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通名应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2.城市道路通名应以“路”“街”“巷”三类为主,“大道”“大街”为辅,有效保护及鼓励支路及以下级别路网使用“巷”“里”等富于地域特色的道路通名。3.不同类别城市道路通名应保持适当比例,有效遏制“街”“巷”通名不断消失,“大道”“路”通名过度使用的现状。4.不同类别城市道路通名应与不同等级道路相匹配。(1)主城区道路红线宽度在60米及其以上的快速路、主干路,原则上通名宜使用“大道”或“大街”。(2)道路红线宽度在60米以下,16米及以上的主干路、次干路,原则上通名可使用“路”“街”。(3)道路红线宽度在16米以下的支路,原则上通名主要使用“巷”“里”。5.城市道路的通名还应结合区域性质使用。(1)主城区红线宽度在16米及以上的主干路、次干路,以商业与生活配套服务功能为主的,宜使用“大街”“街”作为道路通名;以交通集散、连接功能为主的宜使用“大道”“路”作为通名。(2)红线宽度在16米以上,但长度较短(200米以内)的支路,通名宜使用“巷”“里”;公园绿地等景区、游览地附近的红线宽度在16米以下的道路,宜以“路”作通名。(3)高架道路以“高架路”为通名。6.不同城市功能主导区域,路网通名体系应遵循历史使用习惯,且体现不同功能区特质。(二)城市道路的专名。1.跨两个镇(街道)及以上的道路,其命名应由相关区域协调确定,该类道路专名应突出指位性,一般可用道路起止点的专名选字,作派生式命名。2.城市道路(包括主干道、次干道、支路),专名宜使用当地地名、历史地名及其派生地名,也可使用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特征和美好愿望的词语命名。3.若存在历史地名和丰富历史文化背景的区域,应遵循专名采词使用历史文化词源优先的原则。4.鼓励将反映居民生活类的采词用于较小规模城市路网,体现丰富的人文特征。5.各类道路专名采词来源占比应保持适当比例,避免雅语吉祥类采词过度使用。6.各类专名采词来源中,政治导向性采词只应用于城市主干道,居民生活类采词宜用于次干道和支路级路网,其余词源不做强行限制。7.应保证居住、商业商务及教育主导片区采词来源的多样性。在产业与对外交通片区,宜使用反映城市功能和雅语类采词。雅语类采词一般不使用于文化主导片区。(三)道路命名其他补充规定。1.地名命名应首要体现历史文化背景,对沿用历史地名中不符合现代文化的要求,不强行限制使用,但建议采用同音、近音的拥有较好意义的文字或拆词法进行处理。2.道路名称总体字数应以3字至5个字为宜,原则上不得超过7个字。3.道路命名可采用单名、派生命名和复合命名三种方式。4.对路网密度较大的区域,为突出道路的指位功能,宜采用派生命名,即长度较短的次干路和支路由主干路名称派生而得名。派生名须与主地名在地理上有直接的联系,两者在地理指位上一致。5.派生命名可由方位派生和数序派生,即“主干路名称+方位词+通名”或“主干路名称+数序词+通名”以及“主干路名称+方位词+数序词+通名”。6.以方位派生命名采词中,宜以“东西南北”为主,“上下正中”“横顺前后”为辅助,兼顾规律性与多样性。“上下正中”和“横顺前后”一般不与“路”通名结合使用。7.在派生命名中,“东、西、南、北”四种指示方位的词,可指示坐标轴标准东西南北向两侧各30度夹角的空间范围。8.使用“数序词+通名”时,数序由城中心或城市建成区向外排列,使用“主干路名称+方位词+数序词+通名”时,数序则由主干路名称向两侧递增。9.使用一种专名采词通过空间派生命名方式命名一组空间道路时,该空间面积应以2平方公里内为宜。10.对直线距离较长或已形成环形现状的城市主干路、快速路,在原有道路名称基础上整体进行复合命名,形式为:整体名称+原有道路名称+段。11.应以道路交叉口为断点对过长道路进行适当分段,同时应满足城市中心区分段较密,外围地区分段较稀疏的规律。12.应保持主干路及其以上等级的道路统一的名称,同时在此基础上通过增加后缀限定语的方式对其进行分段,并保证分段长度保持合适的范围,不宜超过8000米。13.次干道和支路中,以“路”“街”为通名的道路分段长度一般不超过1000米,以“巷”为通名的道路不宜分段。(四)其他市政交通设施的通名。1.跨河桥梁长度为100米及以上者通名为“大桥”,但现状已命名的桥梁,通名宜保留。2.跨河桥梁长度在100米以下(不含)的,通名宜为“桥”。3.车行道路互通式立体交叉桥,通名为“立交桥”,跨线桥、铁路以及道路立体交叉桥为分离式的,可将上跨的称“跨线桥”。4.人行天桥,通名为“人行天桥”。5.下穿道路、铁路、山体或过河通道,通名为“隧道”。6.人行地道或人行过街隧道,通名为“地下人行通道”。(五)其他市政交通设施的专名。1.跨河桥梁应首选以连接道路和所跨江河的名称或组合名称,次选所在区域、附近标志性地物的名称。如同一条河较密集范围内有多条桥,可序列化辅助命名。2.立交桥应首选所在区域的名称,次选所在道路的名称或两条相交道路名称组合命名。如同路有多座立交的,可序列化辅助命名。3.人行天桥应首选以主跨道路名和地面相连道路名组合,或附近标志性地物、公共设施名称命名。如同条道路有多座人行天桥的,可序列化辅助命名。4.隧道一般首选所在道路(或江河)的名称,次选附近标志性地物、公共设施名称命名;下穿山体的隧道,应采用相应山体的名称命名,如同一道路、山体、河流有多座隧道的,可序列化辅助命名。5.地下人行通道应首选所在道路或相连道路的名称,次选附近标志性地物、公共设施名称命名。如同条道路有多座人行过街隧道(地道)的,可序列化辅助命名。五、公共空间的命名公共空间的命名对象主要包括公园绿地和公共广场。(一)公共空间的通名。1.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用地。通名可使用“园”“苑”等。2.公共广场是指道路红线以外,绿地环境较好,可供公众公共活动使用、有较好景观效果和文化作用的城市开敞空间。通名为“广场”。(二)公共空间的专名。1.公园绿地的专名宜使用当地地名、历史地名及其派生地名,也可使用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特征和美好愿景的词语命名或根据公园绿地所承担的主要功能命名。2.属于综合公园、社区公园的,应首选所属行政区(街道、镇、村、社区)或机构专名派生命名;也可使用体现当地特色、地理、历史文化底蕴和美好愿景的词语命名的专名。属于动物园、植物园的,应根据级别,取其所属行政区或所属镇、街道或机构专名派生命名;历史名园及其他专类公园、游园的专名宜使用当地地名、历史地名及其派生地名,也可使用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特征和美好愿景的词语命名或根据功能命名。3.公共广场中属于纪念广场的,应按所纪念的(人物或事件)名称命名;属于市政广场的,宜取其所属的行政区(区、镇、街道)名称命名;属于集散广场、交通广场的,宜首选所在区域名称,次选临近标志性地物、公共设施的名称命名;其他类型城市广场的专名宜使用当地地名、历史地名及其派生地名,也可使用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特征和美好愿景的词语命名或根据功能命名。六、地名命名、更名与注销程序地名命名严格按照申报、审核、审批、备案、公告程序实施;地名更名、注销遵循地名命名程序办理。(一)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按照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办理。村、社区等名称命名,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区民政局审核,报区政府审批。(二)山、河、湖、湿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命名,在各镇(街道)境内的,由所在镇(街道)申报,经区民政局审核和组织专家论证,报区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涉及在2个以上镇(街道)境内的,应联名上报,经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三)城市公园、大型广场、河道等命名,由主管部门向区民政局提出命名申请,由区民政局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四)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命名。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公路、桥梁和隧道等由主管单位提出命名申请,经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对其他投资主体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由项目投资人报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乡村公路的命名由区交通局向区民政局提出命名申请,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五)住宅小区、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名称由建筑物的产权所有者根据楼盘规模、建筑风格、特色及所处地理位置等,报区民政局办理建筑物名称备案手续,并提供相应的规划和产权资料。(六)门(楼)牌号、高速公路、铁路、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货运枢纽站、码头以及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命名规定执行。七、地名的使用(一)标准地名使用。标准地名指符合地名管理相关规定并经区政府或者专业部门依法批准的地名,《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成人发〔2020〕15号)实施前经市或区民政部门认定仍在使用的地名(以成都市青白江区“互联网+”区划地名信息库数据为准),视为标准地名。下列事项涉及地名时,应当使用标准地名:地图、电话簿、企业名录等公开出版物以及地理信息系统和相关网站;公共交通站点、道路交通指示牌等公共服务设施;各类公文、证照及其他法律文书;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发布的信息;媒体广告和户外广告;区级各部门、各镇(街道)、各功能区管委会制定的各类规划;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其他情形。(二)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地名标志的设置应当在标准地名公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镇(街道)、各功能区管委会、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要及时清理其管护的地名标志;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地名标志设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八、附则(一)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12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二)本《实施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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