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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青白江区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10日 政策文号:青府办发〔2022〕1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向农业农村集聚,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21年第1号)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第三条建立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分级资格审查和分项目逐个审查审核制度。第四条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推进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克扣。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第五条承包方、发包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均应遵守本细则。第二章审查审核程序第六条镇(街道)级审查审核范围包括流转农用地100亩以下的项目。区级审查审核范围包括流转农用地100亩(含)以上的项目。第七条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全区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指导工作,承办区级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工作。各镇(街道)负责本镇(街道)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工作。第八条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第九条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流转农用地100亩以下的项目向镇(街道)提出申请,流转农用地100亩(含)以上的项目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流转意向协议书;(二)农业经营能力(项目受让方的农业项目经营团队、拟注册公司注册资本金规模、流转风险保证及防范措施情况)或者资质证明;(三)流转项目有关规划等。第十条区农业农村局或镇(街道)收到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应及时开展审查审核,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审查审核意见(附件),告知受让方和集体经济组织。第十一条区级建立信息共享、协同配合、规范高效、风险可控的审查审核机制。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收集拟进入农业农村领域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动态。适时开展审查审核,重点审查审核工商企业是否具有合法的资质证明和良好资信,是否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查审核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则等相关规划。区乡村振兴中心负责从项目服务角度先行介入,审查审核经营项目计划发展的产业进度安排是否合理等。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年报工作的宣传、引导,及对投资经营主体的相关资料查询工作。区投促经合局、区文体旅游局、区税务局等其他职能部门,配合开展经营项目投资能力审查审核,对经营项目的其它产业开展符合性审查审核。镇(街道)负责配合收集项目审查审核所需资料,指导受让主体按规定提交项目审查审核申请和相关材料。第十二条符合区级审查审核范围的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人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镇(街道)分管负责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组成项目审查审核小组,开展项目审查审核。第十三条符合镇(街道)级审查审核范围的项目参照区级审查审核机制实施。由镇(街道)分管负责人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驻镇机构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组成项目审查审核小组,开展项目审查审核。其中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镇(街道)需书面征求区级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第三章流转管理与保障服务第十四条审查审核通过的项目(其中需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项目,由负责招商的单位提请会议审议),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审查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第十五条鼓励承包方和受让方在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青白江分公司规范开展土地流转交易,取得交易鉴证书。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青白江分公司要切实提高服务水平,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抵押融资等服务。第十六条探索农村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积极防范自然、市场、政策三重风险,防止损害农民利益现象发生。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引导金融保险机构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方式,鼓励受让方购买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第十七条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收取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第十九条镇(街道)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第二十条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未按本细则规定擅自开展土地流转活动损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依法按《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其流转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林地、草地等本制度规定以外具有农林种植用途的用地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成都市青白江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2022年3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原区政府办《关于印发〈成都市青白江区推进农用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府办函〔2018〕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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