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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青白江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及风险防控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5日 政策文号:青府办规〔2024〕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农规〔2023〕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办规〔2023〕1号)、《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第三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第四条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优先种植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第五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实行属地管理。区农业农村局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和指导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第六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分级审批。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内部流转土地暂不纳入审批范围。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土地规模在100亩(含)—800亩(不含)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审批;800亩(含)以上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审批,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100亩(不含)以下的纳入日常监管。第七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事项的实施机关为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由区农业农村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办。第八条纳入审批范围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成员以外的自然人。第二章流转条件与方式第九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受让方须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具备农业相关知识、技术或经验)或资质的组织或个人;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二)土地经营权流转权属明晰、界址明确、无争议。第十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入股,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成为公司、合作经济组织等股东或者成员,并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第十一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平等协商确定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一)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招标、挂牌、拍卖、网络竞价等;(二)委托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三)参照所在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基准价格或同类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第十二条承包方自愿委托集体经济组织、中介机构或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承包方和受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委托地块、面积、价格、权限和期限等内容,并由承包方和受托方签字或者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第三章流转程序第十三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原则上应按照签订意向协议、审查审批、签订合同、备案合同、履行合同的一般程序进行。(一)签订意向协议。按照平等协商原则,土地流转双方就流转形式、价格、期限等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承包方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机构流转的,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机构应及时将协商情况告知承包方,并征得承包方同意后再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二)审查审批。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土地规模在100亩(含)—800亩(不含)的,受让方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审查审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土地规模在800亩(含)以上的,受让方向区政务服务中心无差别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区农业农村局具体承办。审查审批单位依法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按照要求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出具审批意见。申请审查审批应提供如下资料:1.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申请表;2.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3.资信证明和信用报告,自然人个人信用报告;4.章程或合伙协议(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外);5.农业经营项目规划书(包括守信承诺书);6.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委托流转需提供书面委托书,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需提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申请人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批同意;已经审批的,撤销审批意见。审查审批单位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审批意见并出具土地经营权审批单。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批申请或者审查审批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三)签订合同。审查审核通过后,土地流转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农业农村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四)备案合同。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7个工作日以内,受让方提交两份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原件交发包方进行合同备案,发包方留存一份后,提交一份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原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镇(街道)土地流转台账和档案存档。(五)履行合同。流转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土地经营权流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风险防控第十四条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外:(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十五条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或购买土地流转履约保证金。第十六条受让方将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书面同意,并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之规定重新办理流转手续。向金融机构融资抵押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第十七条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改变承包土地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第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土地流转双方可以根据“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法律规定,以另行签订协议等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方式,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的土地流转相关事项。第五章管理服务第十九条发包方应当妥善保管备案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发包方为组集体经济组织且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应及时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保管。第二十条发包方有权监督受让方按合同约定开展农业经营活动,对受让方造成耕地“非农化”、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或耕地撂荒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生产管理等服务的,可依法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并签订管理服务协议,管理费用标准和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第二十二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农业农村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并指导流转双方规范签订。对流转程序及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二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包括承包方、受让方、流转面积、流转期限、流转费用、经营项目等,并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委托流转协议、集体决议、公示等资料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及档案资料应录入土地流转台账信息平台、市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系统。第二十四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引导发包方在承包方自愿前提下,通过委托流转或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等方式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实现适度连片规模流转。第二十五条对于流转时间较长、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的流转项目,特别是整村整组流转的,审查审批实施机关要以能否及时支付农户流转费,能否有效避免抛荒撂荒、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损害农业生态环境、“非农化”“非粮化”以及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融资抵押风险等内容为重点进行审查审核。第二十六条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土地流转服务,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发展适应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第二十七条区农业农村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利用土地流转台账信息平台、市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系统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提升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第二十八条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区农业农村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土地流转利用情况加强巡查,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九条健全成都市青白江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构建完善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司法等多部门参与的大调解机制。镇人民政府应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明确专人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第三十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一条区农业农村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职能部门要严格工作纪律,对农村土地流转和审查审批工作的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其流转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成都市青白江区农业农村局承担解释工作。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2024年9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青白江区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青府办发〔2022〕11号)同时废止,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国家及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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