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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蒲江县砂石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蒲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决扛起生态保护政治责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切实贯彻保护优先、规范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二条为全面促进砂石资源的规范开发和合理利用,防止国有资源流失,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砂石资源需求,以优化管理方式为重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严格保护耕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砂石资源行为,为我县重点工程项目顺利开工建设提供资源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和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砂石资源主要指:(一)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资源。其中包含河道内采砂、河湖清淤疏浚及水利建设工程开挖的砂石资源。(二)河道管理范围外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农业、能源、水利、交通、旅游、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及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等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宗地红线范围内开挖形成的地下砂石资源。(三)县级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处置的砂石资源。(四)其他依法依规取得的砂石资源。第四条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县政府实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宗地在土地供应时,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明确项目用地范围内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采挖出的砂石资源严禁出售、倒卖,实行统一管理和处置。第二章砂石资源管理第六条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工程建设、待建土地管护、土地综合整治、临时用地、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流转租用等名义擅自开采砂石资源。第七条县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开挖、河道清淤疏浚上岸的砂石资源实行统一接收、运输、存储、加工和销售。第八条河道清淤疏浚及水利建设工程清理等砂石资源由县水务局负责监管;河道外砂石资源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管。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等部门和各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河道管理范围外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需要采挖砂石资源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手续、工程开工审批和施工许可;必须按照工程建设规划设计进行施工,严禁超越批准的范围和深度采挖砂石资源。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协助做好本部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采挖砂石资源的全过程监管。第十条各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在线监控、组织巡查、受理举报等工作,及时掌握发现涉砂违法行为。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一条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外违法采砂行为的依法认定和查处;负责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土地出让环节的相关工作;对建筑工地擅自处置、买卖砂石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或相关部门提供的工程建设项目非法销售砂石资源的证据,依法查处非法开采砂石资源行为;牵头负责全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等工作,以及信息化平台建设。第十二条县公安局:负责对非法采砂、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扰乱砂石资源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违法采砂行为依法立案查处;依法对砂石资源交通运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第十三条县住建局:负责加强建筑工地的巡查,发现未按规定开挖砂石资源行为,及时移交有关执法部门查处,并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建筑工地擅自处置、买卖砂石资源的违法行为;负责采取信息化的监管手段,严控在建工地的砂石资源非法外流。第十四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加强建筑渣土(砂石)的管理,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对河道范围外违法采砂行为开展巡查检查;负责与县水务局联合对发现的河道范围内的违法采砂行为进行查处。第十五条县交运局:负责加强对砂石运输车辆的路面管控,严厉查处超限运输及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行为;对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规定范围内采砂的行为进行查处。对不能说明砂石资源合法来源的运输行为,及时移送线索交相关执法部门查处。第十六条县水务局:负责对河道范围内采砂及河道疏浚、河道整治过程中的砂石资源管理;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行为处置的监督统筹、巡查检查,协助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发现的违法采砂行为进行查处。第十七条县发改局:负责对涉案砂石资源的价格进行认定。第十八条县国资和金融局:负责对砂石资源接收、存储、加工、销售的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县应急局:负责对砂石资源开采、处置过程中的安全监管。第二十条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砂石资源的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管。第二十一条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涉砂石资源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查处。第二十二条因其他特殊原因开挖砂石资源的情形,由属地镇(街道)负责。第二十三条其他县级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负责配合做好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原则,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砂石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序推进砂石资源开采的日常监督管理,有效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开挖产生砂石资源管理和处置工作,有力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第二十五条县级相关部门要健全统筹推进、协作配合的横向联动机制,要健全上下贯通、纵向到底的砂石资源监管机制,加强行业监督指导,县级相关部门要履行监管责任,实现砂石资源监管信息互通、工作互促。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砂石资源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从2022年6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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