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江县企业优惠政策

四川成都蒲江县产业园区

四川成都蒲江县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四川成都蒲江县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蒲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蒲江县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蒲办发〔2021〕13号)

政策
发布部门:蒲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规范蒲江县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保障蒲江县地理标志产品质量安全及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市监办〔2020〕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蒲江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蒲江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相关标准、管理规范或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现辖行政区域范围。第四条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加工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进行,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应当符合蒲江县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规定。第五条凡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符合使用条件的,可以提出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蒲江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地理标志保护工作。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监督及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七条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二)负责专用标志使用的申请受理、初审和现场审查;(三)负责监督管理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和使用;(四)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产地范围内发生的地理标志侵权行为;(五)负责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在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相关行业协会应协助抓好行业自律,积极参与规范蒲江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第三章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九条专用标志的使用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及批准公开的原则。第十条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未经核准不得使用专用标志。生产者包括地理标志产品产地保护范围内有实际生产能力的市场主体,不包括贸易公司、电子商务公司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性机构等。第十一条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规定的特定地域范围;(二)产品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规定的质量技术要求;(三)产品有已批准发布的相关标准;(四)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近三年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第十二条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和证明:(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二)申请人营业执照;(三)提供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管理规范等;(四)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近2年的地理标志产品检验报告;(五)核验报告;(六)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第十三条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查勘。符合审核要求的,出具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省级地理标志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省级地理标志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并发布公告后,生产者方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需补证材料的,审核人员及时通知申请人补证材料,申请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证材料。不符合使用专用标志规定的,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生产者应当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2年内不得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十四条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使用专用标志,包装箱(物)应当报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方可定量印刷制作。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擅自使用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产品标志。第十六条生产者应当按公告所列的产品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专用标志的使用权转让、出租、出借、出卖或再许可给第三人。第十七条生产者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外生产的产品,不得使用专用标志。第十八条专用标志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扩大或缩小,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生产者应当于每年2月28日前,向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上年度专用标志使用情况和本年度专用标志使用计划。第十九条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其质量必须符合标准规定。第二十条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查,并适时组织开展专用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予以配合。第五章保护和监督第二十一条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蒲江县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监督管理。重点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专用标志使用情况、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蒲江县人民政府每年将地理标志产品列入县级监督抽查目录,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抽查,以保证产品独特的质量品质。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内在质量、包装、标识及专用标志使用情况等。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一)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专用标志的;(二)伪造、冒用专用标志的;(三)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以及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的行为。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可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第二十三条专用标志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专用标志使用资格:(一)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二)2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限期整改合格的,由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其继续使用专用标志。经整改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逐级向省级地理标志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并向社会公告。第二十四条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二)严禁弄虚作假;(三)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四)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蒲江丑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蒲办发〔2016〕23号)同时废止。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