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蒲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蒲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12日
政策文号:蒲府发〔2021〕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约束机制,实现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川委办〔202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蒲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大于等于50%,以及政府性资金占比低于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项目,政府性资金主要包括:(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四)以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五)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第三条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项目,实行审批制,其建设管理适用于本办法。县属国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按项目性质采取核准制或备案制。第四条建立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一)县发改局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统筹,分批次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按权限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招标投标的核准和投资后评价等综合管理工作。(二)县财政局是政府投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年度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资产划拨,以及工程预算评审等工作。(三)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稽察、结算审计、决算审计和跟踪审计监督等工作。(四)县住建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和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原则;(二)符合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原则;(三)对项目投资决策、审批报建、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全生命周期实施成本控制原则;(四)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原则;(五)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原则。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代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包括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和开展前期工作项目:1.续建项目。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业主(代理业主)、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含项目开竣工时间)、项目总投资、已完成投资情况,本年度计划投资等内容;2.新开工项目。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业主(代理业主)、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含项目开竣工时间)、项目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和资金来源等内容;3.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建设内容、项目估算总投资、建设工期、拟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及经费估算等内容。(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各镇(街道)、县级部门和县属国有企业,根据相关规划以及实际需要,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本单位投资4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申报单位分管县领导和项目所属行业分管县领导审签后以正式文件报蒲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投审办”),投审办汇总后按项目投资额度实行分级决策机制进行决策。(三)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因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各单位应在每季度的第二个月末提出下一季度本单位投资4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增减计划,经申报单位分管县领导和项目所属行业分管县领导审签后报投审办,投审办汇总后按项目投资额度实行分级决策机制进行决策,以实现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动态管理。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按项目投资额度实行分级决策机制。(一)项目前期工作。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组织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经项目业主的分管县领导和项目所属行业分管县领导审签后,进入项目预审。(二)项目预审。由分管政府投资项目的县领导召集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召开投资项目预审会,对拟上蒲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会议(以下简称“投审会”)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预审。(三)项目审议。预审会通过的项目报投审会进行审议。经投审会审议通过后的政府投资项目未达到下列标准的,即予实施;达到下列标准的按程序报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审议后实施:1.5000万元(含)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2.2000万元(含)以上政法、民生、社会事业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政法、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民政、智能交通、天网工程等)。第八条抢险救灾工程的决策和实施按照《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川办发〔2020〕37号)执行。(一)根据工程不同类型,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以下程序确定:1.对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工程,受灾区域所在镇(街道)或相关部门应立即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上报信息后应及时组织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和本行业专业人士进行现场踏勘和核实,提出实施方案,并召开紧急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填报《蒲江县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审批表》,经县政府行业分管领导和政府投资项目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议后实施。2.对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可能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工程,受灾区域所在镇(街道)或相关部门应立即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上报信息后应及时组织本行业专业人士进行现场踏勘和核实,对工程的风险隐患紧急程度进行评估,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主体根据评估情况确定。需立即采取措施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实施方案,并召开紧急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填报《蒲江县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审批表》,经县政府行业分管领导和政府投资项目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议后实施。(二)县政府授权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和规划和自然等行业部门负责,建立相应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储备库包括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储备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参与投标的单位不受地区或者所有制的限制,储备库中每种类型的队伍一般不少于3家。储备库名单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三)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项目的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从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中选择。第九条应急工程的决策和实施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成办函〔2015〕173号)的文件精神按下列程序实施。(一)应急工程项目是指必须在短期内实施的工程。主要包括:工期较紧的会(节、庆)工程、受自然条件或季节因素制约的工程。(二)应急工程项目的确定方式。由应急工程项目的项目业主提出,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行业分管领导和政府投资项目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三)所有经批准确认为应急工程的项目都必须按招投标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第三章项目审批及控制第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业主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四川)申报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等经济合理原则。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项目业主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和依法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合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第十四条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总投资的10%。(一)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投资10%以内的,项目业主应提出具体方案及资金来源,报分管县领导同意后,项目业主将调整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发改局,由县发改局对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投资进行调整。(二)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投资10%(含10%)以上的,项目业主应提出具体方案及资金来源,报分管县领导同意后,报投审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项目业主将调整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发改局,经蒲江县政府投资项目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评审后,由县发改局重新批复。第十五条服务中心负责对项目业主申报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进行评审,项目业主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报县发改局审批,初步设计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六条项目业主(代理业主)依法选择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进行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完成后,按程序报蒲江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进行招标预算控制价评审,评审中心确认的预算控制价是招投标的最高限价。第十七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工程投资变更管理。因工程量清单数量偏差、缺项漏项、设计缺陷、不可抗力等原因确需变更工程投资的,项目业主(代理业主)应填报《蒲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和工程变更相关资料,并按以下办法和程序组价和审批:(一)项目投资调整额度未超暂列金且变更资金总额在4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有相同(类似)项目组价的,按照原中标价执行;需另行组价的,由项目业主(代理业主)按现行计价规范进行组价,按项目投标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后执行,由项目业主、代理业主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项目业主分管县领导和行业主管部门分管县领导审签同意后实施;(二)项目投资调整额度超暂列金,或变更资金总额在400万元(含)以上的,应报县评审中心评审组价,按项目投标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后执行;由项目业主、代理业主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项目业主分管县领导和行业主管部门分管县领导审签同意后,由项目业主(代理业主)按该项目原决策程序报批同意后实施。第十八条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或县委、县政府认为须进行跟踪审计的项目,县审计局按照年度项目审计计划实施跟踪审计。第四章项目招投标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达到必须公开招投标的规定限额及以上的,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招投标活动原则上在蒲江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县属国有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未达到政府公开采购限额的,由项目业主(代理业主)按本单位“三重一大”程序办理。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方式实施的,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审批完成后进行发包。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和招标代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和招标代理单位不得为利益关联方。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除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方式实施的项目外,其他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不得实行费率招标;项目施工、设备采购若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其中报价得分权重不得低于60%。第二十四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勘察、设计招标时,必须将“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结算价高于中标价的,勘察或设计单位应赔偿招标人相应损失”载入招标文件,并必须在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中载明此内容。第五章项目建设和管理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三分离”原则,实行“代建制”。项目业主和代理业主之间应签订完善的委托代建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相关工作。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政府投资项目业主(代理业主)、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第二十七条项目业主是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主体。(一)在上投审会审议前,应完成以下工作。1.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明确以下内容:(1)确定项目用地选址:项目用地选址应事先征得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同意,若项目用地涉及征地拆迁的,国有用地应征求拆迁主体意见,村集体用地应征求所在镇(街道)意见,涉及文物迁改的应征求文物管理部门意见,明确征地拆迁是否可行。(2)确认项目能达到消防、环评、节能、防洪等项目相关规定,没有社会风险。(3)明确项目资金来源,若需县财政配套的,需征求财政部门意见。2.提出代理业主建议。(二)投审会审议通过后,项目业主应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并取得相关批复。(三)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在项目招投标的同时,公开招标选择专业机构对项目施工进行过程控制,实施过程控制的专业机构由项目业主,或原项目业主管理。1.工程投资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2.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方式实施的项目;3.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实施的项目;4.县委县政府认为应该实施过程控制的项目。第二十八条代理业主是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代表项目业主实施以下工作。(一)完成地勘、文勘、总平和施工图设计、工程量清单编制、财评。(二)依法进行项目招投标。(三)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证、施工图审查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建设手续。(四)按施工建设合同行使甲方监督管理职责,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和投资控制。(五)按期进行工程项目决算、审计,财务决算、审计和项目移交。(六)未确定代理业主的,以上工作由项目业主完成。第二十九条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是项目实施的监管主体,应加强对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信用评价工作。第三十条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等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业主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四川)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招投标信息、资金拨付信息、项目竣工验收信息等基本信息。第三十一条县财政局及相关筹资单位负责做好项目资金筹集,依据项目业主(代理业主)的申请和提供的资料划拨资金。项目业主(代理业主)应严格核实工程建设进度,并按以下规定拨付资金:施工进场后拨付资金不超过合同价款的10%;工程建设过程中,资金拨付不超过工程建设进度计量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资金不超过合同价的80%;审核后,按审定价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预留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后拨付;工程交付使用质量缺陷责任期到期后,无质量问题的退还质量保证金,存在细微质量问题的待整改完毕后退还质量保证金,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不予退还质量保证金,并依法追究责任。第三十二条工程竣工后,项目业主(代理业主)应当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规定,及时组织工程建设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第三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第三十四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每年末各建设单位向审计部门提交拟纳入次年投资审计计划的项目清单,审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自身审计力量拟定投资审计年度计划,实施审计监督:(一)列入年度投资审计计划的项目,由审计部门直接组织实施,审计部门可按规定聘请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由此产生的基本审计费用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二)未列入审计部门年度投资审计计划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审计并对结果负责,审计完成后应及时提交审计部门备案。审计部门应适时对备案项目进行抽查,对抽查误差率较大的项目,将依法追究相关建设单位和中介机构的责任。(三)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三十五条县发改局要建立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项目建成试用期满后,由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和具有专业资质的咨询机构按要求开展项目后评价,评价内容包括项目全过程的回顾与评价、项目绩效和影响评价、项目目标实现程度和可持续性评价等,项目后评价结果报县委、县政府决策参考。第三十六条项目业主(代理业主)应当按照《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第三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项目业主、代理业主在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移送有关执纪执法部门查处。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规定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蒲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蒲府发〔201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