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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蒲江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蒲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01日 政策文号:蒲府发〔2021〕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蒲江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公安、财政、发改、审计、住建、人社、民政、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县政府指定的实施单位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第四条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实施单位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照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五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有效权属证书及证明文件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第六条被征收土地的界址、地类和面积必须清楚,权属无争议。被征收土地的勘测应由征地实施单位委托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格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进行实地勘测。土地类别应在对拟征收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分类,由勘测定界单位制作勘测定界图和征地面积汇总表。征收面积、地类和权属应由属地镇(街道)和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确认,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不受侵犯。第七条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应当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的补偿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执行。第八条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计算:(一)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蒲江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计算,安置补助费按照40%计算。(二)征收农用地以外其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蒲江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30%计算,安置补助费按照20%计算。第九条征收农用地涉及的青苗补偿费按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年产值标准执行(见附件1—1)。第十条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核实的附着物种类、规格、数量,按规定标准执行(见附件1—4、1—5)。第十一条零星栽种的树木和种植专业户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对各类零星种植面积不足0.1亩的林木、果树、花卉、茶叶等,分品种、规格清点计算补偿(见附件1—4)。(二)对成片种植面积在0.1亩以上(含0.1亩)的林木、果树、花卉、茶叶(含混合种植)等,按种植面积据实测量计算补偿,补偿范围内不得单列品种和规格另行补偿(见附件1—5)。(三)对同一面积内种植两种或两种以上农作物(林木)的,以种植的主要农作物(林木)按附件1—5对应标准计算补偿。不得同时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标准补偿。有标牌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构(建)筑物。(二)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修建的构(建)筑物不予补偿,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不予补偿的。第十三条土地被征收后,需要恢复的道路、水利设施等,由征收土地所在镇(街道)负责协调修复。第十四条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有关费用,应当以银行转账方式及时足额支付,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参加社会保险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和县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个人缴纳部分从其所得的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不足部分由县政府补足,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第三章征地人员安置第十五条征地实施单位依法为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险。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按照被征收的土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土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经属地镇(街道)交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讨论确定社保安置人员,原则上按照“人地对应”商定提出需纳入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征地面积不足计算一个社保安置人口数的,只计算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原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人口。第十六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安置办法:纳入社保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成办函〔2019〕69号)的规定执行;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规定执行。第十七条下列人员属于社会保障安置对象:(一)以《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户口迁移相关规定的通知》(成公发〔2012〕45号)相关规定为截止时间,经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时确认并固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止,户籍关系在被征地范围内的人员。(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固化后至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生育的且户籍关系在被征地范围内的子女。(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固化后至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增初婚、离婚后结婚3年以上或丧偶再婚配偶,原为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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