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江县企业优惠政策

蒲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蒲江县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蒲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30日 政策文号:蒲办发〔2023〕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市场主体设立门槛,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激发市场投资活力,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20〕61号)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蒲江县辖区内各类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所称企业是指在蒲江县辖区内登记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上述企业的分支机构等市场主体。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住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律文书送达地以及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住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实际从事生产、销售、仓储、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所在地。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是指登记机关将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登记为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无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其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的登记制度。第五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依法登记,但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的作用,也不能以登记作为征收补偿等的依据。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登记机关为蒲江县行政审批局。第二章办理程序和申报要求第七条企业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时,应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详细填报企业名称、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及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取得方式和房屋性质等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并对相关内容作出承诺。第八条登记机关仅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登记机关按申请人申报承诺的地址登记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第九条对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的企业,登记时应进行统一标识,在营业执照的住所(经营场所)后加注“自主申报”字样。第十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是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和监管机关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第十一条实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蒲江县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各级人民政府出台规定的禁止登记经营的场所区域,企业申请工商登记时,不得用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不能实行申报登记制的限制行业和场所,不适用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第十二条企业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要求,并承担虚假承诺、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按照相关审批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对违法违规及不规范的行为予以纠正。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对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相关法律责任。第十四条企业在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按照相关许可规定提交场所证明等材料并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未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不得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第十五条结合成都市标准化地址库的应用要求,企业申请工商登记时,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被纳入成都市统一标准化地址库的,按照“标准化地址+申报承诺制”登记,企业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在标准化地址库内的,可按照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进行登记。企业如果不选择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不能实行“标准化地址+申报承诺制”和申报登记制的,仍按《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三章登记部门的职责第十六条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进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性、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登记机关按申请人申报承诺的地址核定住所(经营场所)。第十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在市场主体办理住所登记申报承诺时,明确告知申请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负面清单或禁止区域、市场主体所申报承诺的内容、应遵循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不实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第十八条登记机关应进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公示,将申请人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及时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信用中国(四川成都)-成都信用网并进行公示,供社会公众、相关部门查询。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制定配套监管措施,按照《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成办发〔2020〕61号)等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条市场领域监管部门应加强双随机抽查力度,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将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第二十一条对于利用非(违)法建筑、被征收房屋、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应急局、县生态环境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并根据职能职责依法进行查处。第二十二条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应急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卫健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涉及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行政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要加强审管衔接,由相关审批和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后续监管工作。第二十四条对于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查处。第二十五条集群登记托管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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