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江县企业优惠政策

蒲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蒲江县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蒲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 政策文号:蒲办发〔2020〕1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蒲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蒲江县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蒲江县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51次常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蒲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日蒲江县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为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设立门槛,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激发市场投资活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成都市全面深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委厅〔2020〕8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20〕6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制定原则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应遵循方便准入、规范有序、强化监管的原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蒲江县辖区内各类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蒲江县辖区内登记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上述企业的分支机构。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住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功能定位本办法所称企业住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定的送达地、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本办法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实际从事生产、销售、仓储、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所在地。本办法所称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是指登记机关将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登记为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无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其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的登记制度。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依法登记,但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的作用,也不能以登记作为征收补偿等的依据。如该场所涉及政府依法征用或拆迁,企业应依法办理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或注销登记。本办法所称登记机关为蒲江县行政审批局。第四条办理程序和要求登记机关仅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登记机关按申请人申报承诺的地址核定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一)建立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列入负面清单的,企业申请工商登记时,不得用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未列入负面清单的,企业申请工商登记时,自主选择实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二)企业如果要求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不能实行申报登记制的,仍按《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五条放宽条件(一)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实行分离登记。(二)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申请登记为两家以上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法律法规等规定对经营场所有特定要求的除外。(三)允许“一照多址”。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企业分支机构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的,可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无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有关部门对设立分支机构有特定要求的除外。(四)鼓励企业集群登记。允许多个企业以一家托管机构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作为住所登记,并由该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实施企业集群注册登记模式。(五)企业从事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审批部门已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核准,并在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中标明的,登记机关可按照有关前置许可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直接登记。(六)使用住宅进行登记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并依法经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七)支持申请人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农家乐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8〕19号)和《中共成都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1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实施意见》(成委农办〔2020〕9号)规定,利用闲置宅基地发展农家乐、家庭农场。第六条限制条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蒲江县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禁止登记经营的场所区域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第七条申请人义务企业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时,应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并对相关内容作出承诺。企业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要求,并承担虚假承诺、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按照相关审批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对违法违规及不规范的行为予以纠正。企业应当对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相关法律责任。《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是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和监管机关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第八条监督管理审批和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制定配套监管措施,强化信息共享,按照《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成办发〔2020〕61号)规定,加强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一)企业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信用中国(四川成都)—成都信用网对企业登记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进行公示。市场领域监管部门应加强双随机抽查力度,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将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二)对于利用非(违)法建筑、被征收房屋、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应急局、县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职能职责依法进行查处。(三)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应急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卫健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经科信局等相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四)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涉及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行政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要加强审管衔接,由相关审批和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后续监管工作。(五)对于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查处。(六)集群登记托管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蒲江县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的,由相关审批和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九条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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