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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郫都区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构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新格局,实现对耕地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规范我区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按照《成都市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郫都区范围内。第二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耕地现状等情况,负责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相关数据及台账的审核、耕地“非农化”政策解释和认定工作,牵头组织开展《耕地保护责任书》签订、年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具体工作以及考核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耕地“非粮化”、承包耕地撂荒闲置、露天焚烧秸秆等方面的政策解释和认定工作,会同郫都生态环境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耕地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调查;郫都生态环境局负责梳理提供露天焚烧火点位置;区民政局负责提供街道(镇)行政区域界线及村(社区)边界;区财政局负责将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纳入乡村振兴资金转移支付,指导街道(镇)做好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第三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是本辖区耕地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工作落实,开展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监管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工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对村(居)委会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进行审核,对轮作休耕、撂荒开展巡查工作,督促指导村(居)委会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激励资金政策;村(居)委会负责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管理各项要求,将资金分配至农户。第四条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工作纳入郫都区耕地保护工作考核。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五条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由区财政局统筹财力保障落实,优先将乡村振兴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第三章资金发放范围和标准第六条耕地保护激励资金是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村(居)委会履行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的激励,发放范围是本辖区全国国土变更调查认定为从事粮、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的耕地,发放标准为350元/亩?年,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形成后组织开展当年度激励资金发放工作。区财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成都市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工作要求适时调整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范围和标准。第四章责任书签订第七条各街道(镇)应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和当年街道(镇)行政区域界线及村(社区)边界为基础建立耕地保护工作台账,按街道(镇)、村(社区)、组逐级建立并公示,载明耕地面积、资金发放标准以及履约情况等,由街道(镇)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第八条以耕地保护工作台账为基础,按照“三年一签”的方式,由区政府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村(居)委会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并明确耕地面积、资金发放标准以及履约权利和义务等。第九条《耕地保护责任书》有效期满后,依据获批后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耕地保护现状、调整后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范围标准及成都市相关工作要求,由区政府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村(居)委会重新签订。第五章资金使用第十条耕地保护激励资金采用申请制,以村(居)委会为单位逐级向区政府申请。村(居)委会按照区政府要求对耕地保护激励资金进行统一管理。第十一条村(居)委会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据实核查上一年度耕地变化和种植情况,并结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的耕地数据完成符合申报要求的从事粮、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的耕地面积统计工作,申报面积应向村民公示并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保存必要的影像、文件资料备查。对于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村(居)委会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于区级年度激励资金发放工作方案下发后,制定街道(镇)年度激励资金发放工作方案,明确年度具体工作要求,指导村(社区)开展年度资金发放、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主动履行属地责任,结合田长制工作职责,根据田长制网格员现场巡查、建设用地审批、卫片执法检查和违法建设拆除、种植使用、腾退复耕、上一年度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分配等情况,对村(居)委会申报的耕地保护面积进行全面核实,核实无误后提交区农业农村局、郫都生态环境局审核,并于1个月内将审核确认的结果交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汇总。第十三条区农业农村局、郫都生态环境局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因耕地“非粮化”、耕地撂荒闲置、焚烧秸秆、耕地土壤污染等停发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的名单及相应耕地矢量数据提供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并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年度申报资料后15日内,对申报耕地情况进行审核确认。第十四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制定上一年度区级耕地激励资金发放的工作方案,明确具体工作内容和时序安排,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指导各街道(镇)开展上一年度激励资金发放相关工作。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形成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上一年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面积和金额,结合依法批准征收耕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耕地“非农化”等情况,对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报的耕地面积进行核实,并结合区农业农村局、郫都生态环境局的核实结果科学编制年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方案。发放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纳入区财政预算据实安排。同时,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还应将发放方案报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第十五条村(居)委会负责按照经区政府审批同意的发放方案将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分配并发放至农户。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分配及发放完成后,村(居)委会应将资金分配凭证资料汇交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第十六条对耕地面积、耕地现状、耕地权属、村(社区)边界、资金分配使用等情形存有争议的,该争议范围内的耕地不纳入当年度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申报及发放范围。村(居)委会未按照上一年度发放方案足额向农户发放激励资金的,该村(社区)不纳入当年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的发放范围。对于以上未纳入当年度激励资金申报及发放范围的情形,后期不予补发。以后年度若未纳入申报及发放范围的情形消除,可继续申报激励资金发放。第十七条区财政局依据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供的耕地保有量、发放标准作为分配依据,通过乡村振兴转移支付对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给予保障。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八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郫都生态环境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要加强对各街道(镇)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动全区耕地保护工作顺利开展。第十九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郫都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工作联动,通过综合动态监测、卫片执法监督、动态巡查、耕地种植动态监测、土壤污染调查、露天焚烧秸秆监测等,结合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管控等措施,对耕地保护责任人履行《耕地保护责任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凡发现耕地保护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存在耕地“非农化”、耕地“非粮化”、耕地污染、撂荒闲置或露天焚烧秸秆等行为的,经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郫都生态环境局依职责调查核实后,区政府有权单方面终止《耕地保护责任书》,停发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并责令责任主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耕地生产力,已停发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不再补发。恢复耕地生产力工作完成且经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郫都生态环境局验收合格后,重签《耕地保护责任书》,此后依据重签的《耕地保护责任书》开展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郫都生态环境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郫都区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郫都区年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具体工作内容和时序安排按当年年度工作方案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间如遇成都市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相关政策调整,则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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