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郫都区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和管理,推进智慧郫都建设,保障项目实施符合我区电子政务建设总体架构和我区建设新型智慧城市“十四五”规划要求,推动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各部门内部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统筹整合、跨行业跨部门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电子政务项目应用绩效评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电子政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为使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非涉密的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区级统筹建设的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公共信息资源库、公共应用支撑平台,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履职相关的业务信息系统、管理系统、数据资源中心,以及相关的信息安全、运行维护、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等建设或服务项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区内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直属机构,以及使用区级财政资金实施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其他单位。本办法涉及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和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要求和程序实施。第四条智慧郫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电子政务项目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依托全市电子政务咨询专家库,牵头审核电子政务项目技术方案,组织实施电子政务项目全过程备案管理和绩效评估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审批管理适用于《政府投资条例》的电子政务项目。财政部门负责电子政务项目资金安排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合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审计部门负责电子政务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网信、公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负责电子政务项目的网络安全监管工作。第五条承担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运维管理、购买服务的部门或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立项、项目技术方案及资金预算编制、项目采购实施、项目验收、预算执行、项目管理、运行维护、项目全流程备案、绩效评估自评工作。第六条全区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以国家、省、市、区智慧城市建设规划为主要依据,提前谋划下一年度项目计划,推动信息系统集约化建设、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严格控制分散、独立、封闭的单一部门电子政务系统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投资,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充分利用政务云平台、电子政务外网、统一灾备平台等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公共应用支撑能力,开展本单位电子政务项目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下的非涉密电子政务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应统一部署在政务云平台;电子政务信息系统运行生产、汇聚的数据资源应坚持“共享开放为常态,不共享开放为例外”原则实施共享开放;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应接入智慧蓉城运行平台。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以及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相关要求,坚持重要信息系统与网络安全保护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加强电子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建设、运行密码保障系统。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切实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二章项目方案编制和审核第九条电子政务项目实行项目技术方案审核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在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预算前,须将项目技术方案报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初审,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报智慧郫都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建设。未经审核,严禁新建电子政务项目。财政部门对未通过技术方案审核的电子政务项目不安排资金预算。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成都市电子政务项目技术方案编制规范》编制项目技术方案,应重点说明项目建设依据、建设目标、建设需求、建设内容、技术实现、资金概算、数据资源共享和与智慧蓉城运行平台对接计划等,并按照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进行方案修订完善。项目建设单位可在方案编制过程中与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充分沟通,提升方案编制质量。第十一条电子政务项目初审流程包括技术方案接件、预审、专家论证、出具初审意见等环节。第十二条电子政务项目技术方案送达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后,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应对技术方案进行形式审查,如属电子政务项目范畴且要件齐全,接件后进入预审程序。未按要求同步做好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和智慧蓉城运行平台对接的政务信息系统,一概不予审核。全区视频感知源建设由公安部门统筹建设,涉及视频感知源建设电子政务项目送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前需取得公安部门对视频感知源建设审核意见,未经公安部门审核,一概不予受理。第十三条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队伍对技术方案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如需建设单位解释说明,可约请项目建设单位沟通协商。第十四条为提高项目预审效率,电子政务项目分为计划性实施项目、持续运维项目和不可预见的紧急项目三类,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分类进行预审。(一)计划性实施项目是指按智慧城市建设规划或业务工作推进计划,需在次年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当年第三季度结束前,完成项目需求梳理和技术方案编制,报送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初审。(二)持续运维项目是指对已有电子政务信息系统或相关基础设施持续运维服务的项目。持续运维项目应梳理细化每年度服务质量考核要点,最多可一次性采购三年服务,视当年运维服务质量考核情况签订下一年运维服务合同。需在次年开始实施的持续运维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当年第二季度结束前完成运维项目技术方案编制,并报送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初审。(三)不可预见的紧急项目是指经区委、区政府或上级管理部门认定,需紧急建设或采购服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技术方案送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初审。第十五条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将电子政务项目技术方案及预审意见提交专家论证后,结合专家意见出具方案初审意见。建设单位根据初审意见修改后,报智慧郫都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如项目建设内容单纯、技术路线明确清晰且涉及资金预算不超过50万元,可由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直接出具方案审核意见,完成项目审核。第十六条项目技术方案通过专家论证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专家意见完善技术方案,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复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如项目技术方案未能通过专家论证,建设单位应按专家意见重新编制方案并送审。每个方案最多组织3次专家论证,如3次均未通过,该方案建设内容一年内不得再送审。第十七条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应在技术方案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方案初审意见。方案返还项目建设单位修订时间,不计入方案初审时间,方案修订提交后,将重新计算受理时间。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做好电子政务项目技术方案初审工作资金保障,将相关资金纳入电子政务主管部门预算。第三章项目实施及验收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以项目技术方案审议意见为依据,按程序向财政部门申请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严格按照审议通过的项目技术方案确定项目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文件,项目采购预算不得超过技术方案审议确定的最高限额。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副本报区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备案。须发改部门审批的电子政务项目按招投标现行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电子政务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技术方案实施项目建设。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建设内容,如资金预算调整不超过10%(含10%)的,可将调整后的方案及调整说明报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资金预算调整超过10%或涉及项目内容有重大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须重新编制项目技术方案报智慧郫都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严重逾期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报告。按照《政府投资条例》进行审批管理的电子政务项目,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发改部门审批。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发改部门核定。第二十二条为有效把控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率,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需求引入监理机制、系统测评机制和代理委托机制。第二十三条电子政务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合同内容组织项目验收。不能按期验收的,应当向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说明原因。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电子政务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四条项目完成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建设单位向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进行项目验收备案,验收备案内容包括项目验收报告、验收时间、用户报告、监理报告、测评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免费运维时间、数据资源的管理权属和使用范围、信息资源共享开放、信息安全建设、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密码应用评估等情况。第四章全生命周期备案和停运报备第二十五条电子政务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备案制度,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相关环节备案登记。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若计划停止信息系统运行,应至少提前3个月向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报备,并做好数据资源处置,以及共享应用、业务协同相关单位的协调和对接工作。信息系统运行停止后,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再申请运维费用。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七条电子政务项目资金应坚持多渠道筹措,整合存量资源,提高资金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第二十八条电子政务项目可采用服务外包模式,降低年度项目建设和运维成本。第二十九条电子政务项目资金按照财政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用于其他支出。全区电子政务项目预算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区智慧郫都建设领导小组审批,不得在部门预算列编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资金。加强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严禁未经智慧郫都建设领导小组审批,部门使用预算资金进行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第六章后期管理和评估第三十条有关部门依法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中的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绩效评估发现的问题等实施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配合做好项目绩效评估、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第三十一条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估工作,项目全生命周期备案、项目使用实效、数据共享开放、智慧蓉城运行平台接入等情况是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后续电子政务项目审核的重要依据。电子政务项目主管部门可组织专家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估工作。绩效评估过程中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符合项目技术方案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将商财政部门停止拨付项目运维经费,同时暂停该项目的电子政务外网和政务云服务。第七章电子政务咨询专家管理第三十二条电子政务项目技术方案审核、绩效评估等咨询活动原则上从市电子政务咨询专家库中,以分专业领域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对特定领域或有特殊需求的咨询活动,经审核后可定向邀请专家,人数不得超过本次咨询活动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第三十三条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按照《成都市电子政务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及时将考核结果反馈市网络理政办。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涉密电子政务项目按照保密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