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企业优惠政策

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州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28日 政策文号:彭府规〔2023〕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参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规〔2022〕5号)、《彭州市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彭委办〔2022〕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彭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国资金融局)直接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市属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市属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类投资。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市属企业依据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若未明确规定,则指单项投资金额在5亿元(含)以上的投资项目。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市属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并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第五条市属企业投资应当服务国家、省、成都市及彭州市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市属企业发展规划,聚焦主责主业,推动国有资本不断向关系城市发展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遵循价值创造理念,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第六条市政府研究推动全市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建立完善市属企业投资管理顶层制度设计,审定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听取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报告,研究审查市属企业以下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一)单项投资金额在5亿元(含)以上的境内主业投资项目;(二)境外投资项目;(三)对非实际控制的企业股权投资(不包括对上市企业股权投资、市属企业间股权投资以及出资后实现实际控制的投资);(四)境内非主业投资项目;(五)投资收购上市企业控制权;(六)市属企业投资基金;(七)资产负债率超过管控警戒线的市属企业拟投资的重大投资项目;(八)市政府另行规定应当事前报告的投资项目;(九)除外情形:1.市属企业实际控制的上市企业投资的项目;2.市属企业实际控制的各类投资基金和创投类企业围绕功能定位实施的境内重大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和非主业投资项目;3.市属企业对全资和控股子企业增资;4.市政府根据市属企业经营发展需要特别授权的投资项目。第七条市国资金融局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原则,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防控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市属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具体职责为:(一)研究推动全市国有资本布局与结构战略性调整,引导市属企业聚焦主责主业不断优化投资结构;(二)指导市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三)指导督促市属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对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市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五)制定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并对市属企业投资项目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六)组织和指导市属企业开展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七)向市政府报告市属企业投资有关事项;(八)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市属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着力提升投资活动的组织实施和风险管控水平,依法自主经营并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职责为:(一)建立健全市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等管理体系;(二)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三)强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合规性论证等工作,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四)依法合规履行投资决策程序;(五)依法对全资及控股企业履行投资监管职责;(六)履行投资事项报告、相关信息报送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七)健全完善本企业投资风险防控体系,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和审计,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八)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第三章投资监管体系第九条市属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金融局备案。市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及重大投资项目标准;(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五)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制度;(六)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七)投资风险管控制度;(八)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九)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十)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十一)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十二)其他应纳入投资管理制度体系的内容。第十条市国资金融局依据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和企业功能定位,结合市属企业主业范围及非主业投资比例,加强市属企业投资方向管控。第十一条市属企业应根据市政府确认的主业范围及非主业投资比例,合理确定投资领域、目标、规模、结构,作为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市国资金融局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一)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市属企业一律不得投资;(二)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经由市国资金融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集团一级(以下统称集团一级)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金融局进行审核,并按程序报送市政府审定。负面清单之外的项目,由市属企业按照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决策。第十三条市属企业应当在市国资金融局发布的市属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内容应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第四章投资事前管理第十四条市属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主业业务范围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应有合法资金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市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市属企业,市国资金融局予以通报批评。第三十一条市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属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国资金融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第三十三条市属企业为落实城市战略、服务城市发展,投资实施由政府提供一定资金、土地等资源要素保障的项目,将另行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市属企业作为项目业主单位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按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市关于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川成都彭州市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四川成都彭州市产业园区

四川成都彭州市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四川成都彭州市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招商中心
400-162-2002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免费获取政策汇编

立即获取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