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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州市砂石资源管理利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彭州市砂石资源管理,实现砂石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我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砂石资源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宗地红线范围内开采的地下砂石资源(依法由该建设项目自用的除外);(二)河道清淤疏浚及水利建设工程清理的砂石资源;(三)市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罚没的砂石资源。第三条砂石资源开采、接收、加工、经营等活动按本办法进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彭州市范围内的砂石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第五条市政府指定的市属国有公司(以下简称市国有公司)负责彭州市范围内砂石资源的接收、加工、出售等经营管理工作。第二章砂石资源管理第一节建设项目宗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管理第六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每宗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及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前,应编制《宗地地下砂石开发利用方案》,方案需包含砂石的接收方、验收交付方式、指定储存地点、挖取及运输成本费用的支付方式、支付单价、支付周期等内容,并经市土地出让方案决策委员会或市土地资源经营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七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及集体建设用地,《宗地地下砂石开发利用方案》应与土地出让公告一并对外公示。第八条以协议出让、划拨方式供地的,在签订出让协议或作出划拨决定书前,应与用地单位就执行《宗地地下砂石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用地单位出具同意执行的书面承诺函。第九条宗地成交或决定划拨后,应由市国有公司与用地单位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砂石接收协议》,原则上协议约定内容应与《宗地地下砂石开发利用方案》内容一致,市国有公司和土地使用者共同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地下富余砂石方量进行实测,并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如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需变更的,必须经市土地出让方案决策委员会或市土地资源经营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十条对于已供地未开工的建设项目,由市砂石资源管理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召集市国有公司及相关部门与用地单位或项目建设业主、中标单位协商。达成一致的,由市国有公司与用地单位或项目建设业主、中标单位签订《砂石接收协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将该项目纳入砂石监管重点名单,并通报相关镇(街道)及职能部门强化动态巡查,一经发现涉砂违法行为,由市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一条政府投资的项目,项目建设业主、中标施工单位必须与市国有公司签订《砂石接收协议》。在招投标过程中,应当在招标公告、文件中明确告知,除依法可以由建设项目自用的砂石资源外,在施工过程中从地下开采的砂石必须交由市国有公司统一管理。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地下开采的砂石除按照《砂石接收协议》约定运往市国有公司指定储存地点外,一律不得运送出宗地红线范围,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二节河道清淤疏浚及水利建设工程清理砂石资源管理第十三条政府投资的河道清淤疏浚及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业主、中标施工单位应当就清理的砂石资源与市国有公司签订《砂石接收协议》,并交由市国有公司统一处置。第三节罚没砂石资源管理第十四条市执法部门在执法中罚没的砂石资源应及时对接市国有公司,运往指定堆放点储存,并与堆放点工作人员作好交接验收工作。第十五条市国有公司应对接收的罚没砂石资源及时登记并向市执法部门出具收货清单,同时应按照《成都市罚没财产管理规定》进行处置。第四节接收、储存、加工、销售管理第十六条市国有公司应按照《砂石接收协议》的约定,接收砂石并及时足额支付接收砂石的挖取和运输成本费用。第十七条市国有公司应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彭州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科学统筹设置加工场地作为砂石储存、加工地点,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砂石加工场地应合理控制规模,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第十八条市国有公司负责将部分成品砂进行分包装袋并配送至市域内各分销点。分销点属地镇(街道)及相关园区负责做好砂石资源规范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章监督问责第十九条市国有公司在《砂石接收协议》签订后,根据签订的《砂石接收协议》实施动态数据智能化管理。第二十条市级相关部门、各镇(街道)及相关园区根据职能职责,相互配合,做好砂石资源统一管理相关工作。一经发现用地单位或项目施工方私自出售、违法使用、未按照线路转运该宗地地下砂石的,除由市国有公司追究其相关违约责任外,对于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具体负责,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涉砂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国家砂石资源。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履职不到位,造成重大后果或严重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第四章投诉举报及奖励第二十三条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保证24小时畅通,方便群众举报。第二十四条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监督举报涉砂违法行为的积极性,设置有奖举报,依据《彭州市行政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人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综合执法局及市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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