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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州市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成都市委市政府、彭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耕地保护相关重要决策,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耕地保护意识和积极性,进一步加快构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新格局,实现对耕地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府规〔202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彭州市行政区域内,对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工作纳入彭州市耕地保护责任制考核。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耕地现状等情况,负责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相关数据管理、台账的汇总与审核、耕地“非农化”政策解释和认定工作,编制《年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方案》、年度激励资金发放预算、《彭州市XXXX年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清单》,牵头组织开展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考核工作;对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和《耕地保护责任书》的具体内容适时进行变更。第四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耕地“非粮化”、承包耕地撂荒闲置、露天焚烧秸秆等方面的政策解释和认定工作;会同彭州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耕地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监督。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耕地保护激励资金落实及资金监管工作。第六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耕地保护具体工作落实,负责协调和组织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对村(居)委会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进行审核,对轮作休耕、撂荒耕地开展巡查工作,督促指导村(居)委会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激励资金政策。第七条村(居)委会是耕地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管理各项要求,完成申报耕地保护面积统计工作并建立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对耕地保护激励资金进行统一分配。第八条成都农商银行负责为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户建立耕地保护激励资金账户;依据《耕地保护责任书》及激励资金发放台账将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到农户。第三章资金来源第九条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由市财政统筹保障落实,市财政局优先将成都市乡村振兴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第四章资金发放范围和标准第十条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范围是全国国土变更调查认定为从事粮、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的耕地。第十一条下列土地,不得发放耕地保护激励资金:1.拟发放地块存在争议的;2.土壤污染、耕作层已被破坏,无法从事粮、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的;3.存在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露天焚烧秸秆等行为的;第十二条本年度新增耕地经年度变更调查确认后,纳入下一年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发放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第十三条发放标准为350元/亩·年。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范围和标准根据国家耕地保护相关政策、成都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乡村振兴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调整。第五章责任书签订第十四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村(社区)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建立耕地保护工作台账,需载明耕地面积、资金发放标准以及履约情况等,按镇(街道)、村(社区)、组逐级建立并公示,公示期满后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第十五条以耕地保护工作台账为依据,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按照“三年一签”的方式,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居)委会分别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并明确耕地面积、资金发放标准以及履约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耕地保护责任书》有效期满后,依据获批后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耕地保护现状及调整后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范围和标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居)委会重新签订。第六章资金使用(申报与发放)第十七条耕地保护激励资金采用申请制,以村(居)委会为单位逐级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申请,村(居)委会按要求对耕地保护激励资金进行统一分配。第十八条村(居)委会根据本村掌握的变化情况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彭州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本年度发放面积、扣减名单及位置据实完成农户耕地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入库工作并逐级建立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第十九条村(居)委会应于每年第二季度完成申报耕地保护面积统计工作,申报面积应向村(居)民公示并接受监督,公示台账应载明农户户主姓名、耕地面积、资金发放标准、发放金额以及履约情况等。公示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须经村民(居民)会议依法表决通过,会议记录应由参会代表确认签字,并存档备查。第二十条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保存必要的影像(保存公示现场照片远景近景至少各2张)、文件资料备查。对于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村(居)委会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期间,若村民有异议的,相关部门应予复核,确需修改的,应当修改。对于公示存在争议且在本年度激励资金发放台账上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核前解除争议的,纳入本年度发放范围;对于公示存在争议且未在本年度激励资金发放台账上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核前解除争议的,暂不纳入本年度发放范围,待争议解除后纳入下一年度发放范围发放且不再补发。第二十一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主动履行属地责任,结合田长制工作职责,根据田长制网格员现场巡查、建设用地审批、卫片执法检查和违法建设拆除、种植使用、腾退复耕、土壤污染、耕地“非农化”、耕地“非粮化”、撂荒、焚烧秸秆等情况,对村(居)委会申报的耕地保护面积进行全面核实,并于1个月内将核实无误的结果上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汇总。第二十二条市农业农村局、彭州生态环境局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因土壤污染、耕地“非粮化”、撂荒、焚烧秸秆等情况进行复核,将复核无异议的停发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的名单及相应耕地范围矢量数据提供给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复核有异议的返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再次核实。第二十三条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形成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市农业农村局、彭州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扣减名单和上年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面积和金额,结合依法批准征收耕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恢复耕地、耕地“非农化”等情况,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的耕地面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科学编制《年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方案》并形成年度激励资金发放预算,经报市政府同意后,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据实安排,并将发放方案上报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复核有异议的返回相关单位再次核实。第二十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市政府同意的《年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方案》及年度激励资金发放预算,移交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同意的《年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方案》及年度激励资金发放预算形成《彭州市XXXX年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清单》,载明镇(街道)、村(社区)、小组、农户姓名、发放金额、银行账号等信息,并移交成都农商银行。第二十五条市财政局依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供的《年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方案》及年度激励资金发放预算,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乡村振兴转移支付将激励资金拨付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成都农商银行开立的对公结算专户。第二十六条成都农商银行依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供的《彭州市XXXX年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清单》,在资金到账后30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激励资金发放至农户,并将发放佐证反馈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第二十七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发放佐证上传至成都市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台账管理系统备案。第七章监督与检查第二十八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彭州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动全市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工作顺利开展。第二十九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依托成都市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管理系统,通过遥感监测、卫片执法、动态巡查、日常变更,结合耕地“非农化”、耕地“非粮化”管控等措施,对耕地保护责任人履行《耕地保护责任书》的情况进行动态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市财政局匹配的乡村振兴转移支付资金应优先用于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的发放,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相关单位及经办人员务必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管理、发放相关要求,及时拨付资金,强化资金安全,严禁占用挪用。第三十一条凡发现耕地保护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存在耕地“非农化”、耕地“非粮化”、耕地污染或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经市农业农村局、彭州生态环境局确认,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耕地保护责任书》,停发该组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耕地生产力,验收合格后重签《耕地保护责任书》,下一年度依据重签的《耕地保护责任书》开展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工作。造成耕地永久性破坏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综合执法局等相关单位依照耕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彭州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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