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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州市征地拆迁货币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相关部门:《彭州市征地拆迁货币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7日彭州市征地拆迁货币安置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利益,顺利推进拆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彭州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搬迁所涉及的应当由政府进行住房安置但未安置或已签订统规统建住房安置协议但未交付安置房的搬迁户。第三条实行货币安置的搬迁户,按照签订搬迁协议时有效的彭州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政策文件规定的应安置基本住房建筑面积给予补偿,补偿标准按400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第四条实行货币安置的搬迁户,搬迁奖励和其他补偿按照签订搬迁协议时有效的彭州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政策文件相关规定确定。第五条实行货币安置的搬迁户,凭搬迁协议与所在镇(街道办)签订住房货币安置协议。第六条家庭成员三人以上(不含三人)的安置户可自愿选择含货币安置在内的两种住房安置方式。第七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货币安置协议并领取货币补偿款的,按原标准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统规统建住房安置协议但未交付安置房的,可申请变更为货币安置方式,变更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第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拆迁货币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彭府办发〔2017〕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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