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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21日 政策文号:彭府发〔2024〕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彭州市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进行了调整,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彭州市城区、建制镇规划范围内的应税土地。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彭州市土地划分为一至七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至14元。具体土地等级范围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详见附表。二、执行时间上述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若有效期内相关法律法规等政策文件修订或者重新发布,则按修订或者重新发布的政策文件执行。《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彭府函〔2016〕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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