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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彭州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彭州市杆管线迁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彭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全市杆管线迁改统筹管理,解决杆管线迁改投资大、协调难、推进慢、效率低等问题,进一步节约集约迁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四川省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5号)、《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地下管线建设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22〕3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术语定义)?fontface="仿宋_GB2312">本办法所称的杆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上或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电力、燃油、热力、通信、广播电视、照明、交通信号、公共监测监控等杆管线及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负责杆管线的各部门、各镇(街道)、产业功能区(园区)、国有公司等工程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本办法所称权属单位,是指被迁改杆管线的产权所属单位或其委托单位。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域范围内因土地出让、项目建设和环境整治等由政府投资的杆管线迁改工程(以下简称迁改工程)。以下迁改工程情况除外:(一)城市内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管线。(二)国防工业、军事区域、铁路等专属范围内的杆管线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第四条(迁改原则)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迁改”的原则,达到规范有序建设,缩短建设周期,节约建设成本,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合理共享空间资源的目的。第二章项目决策和资金来源第五条(年度计划)迁改工程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建设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次年续(新)建的迁改工程年度迁改计划,按程序报彭州市杆管线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市财政局纳入下年度财政预算。第六条(资金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迁改工程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独立实施的迁改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项目迁改进度提出资金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核实后,由市住建局予以拨付。权属单位自主实施的迁改工程资金原则上由权属单位自行解决。第三章迁改方式和标准第七条(迁改方式)迁改工程由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物还建或货币赔偿方式进行迁改。第八条(迁改标准)迁改标准原则上按原功能、原规模、原标准进行还建。因权属单位新建、扩容、提高标准等原因造成工程费用增加的,超出部分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第四章实物还建方式第九条(迁改程序)建设单位向权属单位提交迁改申请,权属单位书面同意后,建设单位按照《彭州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将迁改工程纳入建设内容一并组织实施。施工单位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可以将迁改工程按程序进行分包。第五章货币赔偿方式第十条(迁改启动)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用地红线图后,组织权属单位对项目影响范围内杆管线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向权属单位提出迁改申请。第十一条(管线调查)权属单位在编制迁改方案设计图前,应收集并现场核实项目影响区域内既有管线城建档案资料,核实项目影响区域及毗邻区域的管线种类、实际埋深及走向,确保各类杆管线安全运行。存在既有地下管线资料缺失、不完整、与现状不符等情形的,权属单位应组织开展地下管线详查。第十二条(规划路径审查)迁改工程由权属单位按照相关要求编制迁改路径方案,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相关单位初步审查后,报领导小组审议,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批。第十三条(初步设计审查)权属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工程预算,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包括拟迁改杆管线现状和新建的类型、规模、平面位置、埋深等。建设总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上的迁改工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相关部门、建设单位、权属单位和行业专家对迁改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开展联合审查。施工图编制完成后,权属单位应按规定委托审查机构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报相关部门备案。第十四条(预算审查)建设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下的迁改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查工程预算;建设总投资在400万元及以上的迁改工程,由建设单位报市发改局评审中心进行评审。第十五条(合同签订)建设单位与权属单位签订迁改工程赔偿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赔偿费用。第十六条(工程变更)因工程变更、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工程费用增加的,由建设单位提交相关资料报领导小组审议。迁改工程变更细则另行制定。第十七条(施工管理)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统筹协调和管理各参建单位,按审查通过后的施工图高效实施迁改。建设单位、权属单位等应负责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应落实相关行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做好迁改工程的日常督促检查。建设总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上的迁改工程,由权属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代表权属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十八条(竣工管理)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经建设单位和权属单位共同确认后,由权属单位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对地下管线进行竣工测量并提交测绘成果。地下管线测绘费用纳入迁改工程建设投资。地下管线工程建成后,权属单位应依据竣工测量成果,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未经规划核实的,任何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迁改工程完工后,权属单位依程序组织迁改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做好监督指导。第十九条(竣工结算)权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将迁改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按程序审计。第六章维护管理第二十条(移交管理)采取实物还建方式的迁改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权属单位应及时办理杆管线移交手续。第二十一条(运行管理)权属单位要加强对管线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准确掌握所属管线的基础信息,利用科技手段对管线运行状况进行实施监测,确保管线设施始终处于安全受控状态。第七章职责分工第二十二条(协调机构职责)?fontface="仿宋_GB2312">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杆管线迁改年度计划,讨论审议重大杆管线迁改项目,协调解决杆管线迁改重大事项。第二十三条(相关单位职责)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指导权属单位制定迁改路径,做好迁改方案审批和规划核实等工作。市经科信局负责牵头协调电力、通信、燃油(气)等迁改工作,做好所涉及工业企业的相关迁改协调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协调县级及以上等级公路、高速、铁路等用地范围内的迁改工作。市水务局负责牵头协调给排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迁改工作,负责协调所涉河道部门的相关迁改工作。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文体旅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审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拆迁安置中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等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所涉杆管线迁改协调、指导等工作。第八章其它第二十四条(资料归档)权属单位应在迁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向市住建局城建服务中心和成都市城市建设和自然资源档案馆移交迁改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第二十五条(违法建设处理)市域内建设的杆管线项目未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批的,予以依法查处。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批准的临时杆管线,按照规划审批要求执行。第二十六条(例外情形)如遇建设单位变更、年度计划调整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等情况,由建设单位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领导小组审议。军缆迁改涉及的阻断费、割接费,由建设单位与权属单位所属部队按军队相关计费文件及迁改程序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社会投资项目)社会资金投资项目所涉管线迁改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实施期限)本办法自2023年1月8日起施行,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有效期2年。原《彭州市杆管线迁改实施方案(试行)》(彭管线领办发〔201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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