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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金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决策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规范化决策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8〕211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成办函〔201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包含以下几类:(一)县本级政府财政资金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建设且占投资主导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二)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采取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适当方式,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建设运营的县本级PPP项目。(三)在前两类项目之外,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提出规划并提供一定要素保障,交由县属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按照市场化方式自筹资金建设运营的县本级政府间接投资项目。第三条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循科学决策、高效、公开的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不得以个人签批、口头同意、会议或专题会议、议事协调机构会议等方式代替县委、县政府集体决策。第二章项目储备第四条政府性工程建设储备项目编制工作由县发改局牵头,项目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结合国家、省、市政策投向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做好储备项目策划和编制工作。项目主管部门择优选取报县发改局,经县发改局核定后进入全县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第五条纳入储备库项目,项目业主应加快推动前期工作,县发改局根据项目前期进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第三章项目决策第六条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管理,主要包括储备项目、新上项目、结转项目。储备项目指已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新上项目指已审定方案设计、已完成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且当年可实现开工建设的项目,结转项目指已履行决策程序决定实施的项目。储备项目和新上项目原则上从储备库产生。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四季度末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计划,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发改局汇总。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结转项目重点报告:项目实施进度、累计完成投资、年度建设内容、年度投资计划、资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国家、省、市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开展招投标活动。县级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履行监督职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四)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抢险救灾工程,不适宜进行招标的,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0〕37号)有关规定执行。(五)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六)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间接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以投资估算为经济控制指标,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以核定的投资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第七章项目建设第二十条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鼓励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可包含工程建设前期研究、决策以及工程项目实施、运营等全生命周期集约化咨询服务,为项目合理缩短工期、节约投资成本、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益、预防和规避各种风险提供保障。第二十一条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征得项目业主同意,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更换后的人员应为本单位人员,且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第二十二条项目业主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推行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首要责任制,明确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参建单位的主体责任,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建设各阶段质量文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项目建设档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及项目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切实履行各自的质量责任,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材料供应单位应确保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第二十三条项目业主应履行安全管理首要责任,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组织相关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按照“谁建设谁负责”原则,强化危大工程管理,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实行挂牌督办。第二十四条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前期调查研究,充分考虑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明确风险分摊原则,避免后期造成工期延误或延期。项目建设应根据工程结构类型、结构形式、施工工艺和工期定额科学合理地确定施工总工期和进度目标,严禁项目业主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当项目业主确需调整施工工期时,除特殊情况外,压缩工期的天数不应超过定额工期的20%,压缩工期时项目业主应充分保障项目质量、安全以及由此增加的合理工程费用。第八章项目资金管理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审定后,县财政局根据县发改局核定的投资概算以及项目实施进度,将当年应由县级预算安排的资金作为年度支出预算,列入县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第二十六条县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办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政府投资项目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回国库。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第二十八条政府间接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按照市场化方式自筹资金。第九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项目业主是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能职责。第三十条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倒置、简化或省略决策程序,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决策的项目,县级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行政审批(许可)手续。第三十一条项目业主未按照本规定履行项目决策程序,县级相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办理行政审批(许可)手续的,视违规情形给予相关责任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项目主管部门是指承担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任务的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建设、交通、水务、农业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称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21年8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金堂县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由市(含)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核准、审批、监管的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严格按相应规定管理。自施行后,市(含)以上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抄送:淮州新城管委会,县人武部,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各部、委、办,县人大常委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金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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