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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堂县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金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金堂县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金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16日金堂县地名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方便城乡居民生产生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往的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本办法所称地名的范围(一)县、镇(街道)行政区域名称;村、社区、区片等名称。(二)山、河、湖、湿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三)道路、桥梁、隧道等名称。(四)城市公园、大型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名称。(五)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六)高速公路、铁路、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货运枢纽站、码头、水库以及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七)门(楼)牌号。(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二、地名命名的基本原则(一)地名命名应当符合地名总体规划的要求,反映当地的历史、文化、地理等特征,同时应保持相对稳定,坚持人文性、前瞻性、整体性、大众性和专有性原则。(二)禁止使用有损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领土完整以及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字词;不得使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字词。(三)禁止以国外地名、国内外企业名、国内外产品名和商标名为道路、桥梁、隧道等城市公共设施命名,禁止有偿命名。(四)县域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道路、建筑物名称、村和社区的名称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五)标准地名由专名和通名组成,专名反映地名的专有属性,通名反映地名的类别属性,不得单独使用专名或通名作地名。(六)地名通名应当真实反映其实体的属性类别,建筑物通名应当具备与之相适应的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地率等。(七)派生地名应当与主地名相协调。名称中含有行政区域、区片名称或道路名称的地理实体,应当在该行政区域、区片范围内或该道路沿线。(八)地名命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使用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标点符号,并尽量避免使用多音字、生僻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字。三、地名命名程序(一)县、镇(街道)行政区域命名。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规定程序办理。(二)村、社区和区片命名。由所属镇(街道)向县民政局提出命名申请,县民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三)自然地理实体命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相关地名命名的建议,由属地镇(街道)受理和申报,经县民政局审核并组织论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涉及两个镇(街道)的,由相关镇(街道)联合上报,经县民政局审核并组织论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四)道路、桥梁、隧道命名。淮州新城区域内的由淮州新城管委会提出命名建议,经县民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其他区域跨镇(街道)的由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等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向县民政局提出命名申请,经县民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同一镇(街道)范围内的由属地镇(街道)向县民政局提出命名申请,经县民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五)公园、大型广场、湖泊、河道等城市公共空间命名。淮州新城区域内的由淮州新城管委会向县民政局提出命名建议,经县民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其他区域的由县综合执法局、县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向县民政局提出命名申请,县民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六)大型建筑物(群)命名。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应当依法在县民政局办理建筑物名称备案手续,并提供相应的规划和产权资料。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告知项目业主到县民政局办理建筑物名称备案手续;县住建局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和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将项目业主取得的建筑物名称备案文件作为申请要件,并纳入办事指南对社会公开。(七)专业部门使用名称命名。高速公路、铁路、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货运枢纽站、码头以及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命名规定执行。(八)门(楼)牌号命名。按照《成都市门(楼)牌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办理。四、地名更名、注销程序地名更名和注销应当严格遵循与地名命名相同的审批程序办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民政局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启动更名程序:(一)在成都市辖区和成都市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范围内或者其他区域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同类地名重名的;(二)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变更镇(街道)、村(社区)等名称的;(三)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依法更名的其他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民政局可以根据管理权限启动更名程序:(一)在成都市辖区和成都市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范围内或者其他区域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同类地名同音,或者地名使用多音字、生僻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字;(二)派生地名与主地名不一致的;(三)因规划调整需要变更道路名称的;(四)在项目建设施工前或者施工中因开发建设主体发生变更,需要变更建筑物名称的,或者已建成建筑物所有权发生整体转移,需要变更建筑物名称的;(五)因自然变化和城市建设等原因导致地域上的地理实体被改造、被拆除或者消失,造成原标准地名与改变后情况不符的;(六)依照法律法规可以依法更名的其他情形。其中,可以更名的第(一)、(二)项情形下,需要更名的,应当征求当地居民的意见。因地名更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更换相关证照的,相关部门应当免收费用。因行政区划调整、城市建设或者自然变化而消失的地名及原有地名已经更名的,县民政局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启动注销原地名程序。五、地名的使用本办法所称标准地名是指符合地名管理相关规定,并经县人民政府或者专业部门依法批准的地名。本办法实施前经市和县民政局认定,仍在使用的地名,视为标准地名。地名的书写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标准地名自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由县民政局或者相关部门以及专业部门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宣传、使用非标准的地名。下列事项涉及地名时,应当使用标准地名:(一)地图、电话簿、企业名录等公开出版物以及地理信息系统和相关网站。(二)公共交通站点、道路交通指示牌等公共服务设施。(三)各类公文、证照及其他法律文书。(四)报刊、图书、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发布的信息。(五)媒体广告和户外广告。(六)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制定的各类规划,县发改局审批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等建设项目立项。(七)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其他情形。住建部门在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竣工验收备案或者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使用经县民政局备案的建筑物名称。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新建建筑物的,应当查验广告主的备案文件,并发布与备案名称一致的名称。备案的建筑物名称标志应当在建筑物交付使用前设置。六、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县公安局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维护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要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应当设置在适当、明显且不被遮蔽的位置,不得突破建筑物外立面轮廓线设置,要保持地名标志内容准确、清晰和标志牌完好,不得承载广告,并在标准地名公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设置完成。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征得地名标志设置管理部门的同意。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禁止涂改、污损、遮蔽、覆盖和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等损坏地名标志的行为。县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名标识标牌设置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地名标志设置单位限期整改:(一)标准地名公布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设置相关地名标志的。(二)地名标志未使用标准地名、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书写、拼写不规范的。(三)地名已经更名,地名标志未相应更新的。(四)地名标志锈蚀破损、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残缺不全的。(五)地名标志设置位置不当的。(六)利用地名标志承载户外广告的。(七)应当改正的其他情形。七、地名档案管理与公共服务县民政局要建立地名档案,加强对地名档案的管理;要加强地名信息化建设,建立地名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地名数据库信息;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设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向社会无偿提供地名信息查询服务;要加强与有关部门互通与地名有关的基础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基础建设。八、历史地名保护(一)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地名保护工作的领导,鼓励和吸纳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历史地名保护和研究,并在政策等方面予以保障和支持。历史地名保护应当纳入地名规划,并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相衔接。(二)历史地名应当坚持合理使用、注重传承的原则。对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在用地名的更名,应当严格控制。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不再使用的地名应当按照地域就近原则优先恢复启用。未被恢复启用的,应当采取挂牌立碑等措施加以保护。(三)县文体旅游局应当组织开展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内涵地名的发掘保护工作,提出历史地名保护名录,经专家评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由县民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四)对依法拆除或者迁移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地名所指称的实体,有关部门应当事先会同县民政局制定地名保护方案。九、本办法由金堂县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9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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