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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堂县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金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构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新格局,实现对耕地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府规〔202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工作纳入金堂县耕地保护责任制考核。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三条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由县财政统筹保障落实,县财政局要优先将乡村振兴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第三章发放范围、对象和标准第四条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范围是全国国土变更调查认定为从事粮、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的耕地。耕地涉及“非农化”、“非粮化”、土壤污染或露天焚烧秸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在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范围内。第五条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对象为履行耕地保护义务的农户。第六条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标准为350元/亩·年。县政府根据市级政策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标准和范围。第四章职能职责第七条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耕地现状等情况,负责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基础数据汇总和台账的审核,申报耕地保护激励资金预算,耕地“非农化”政策解释、审查和认定工作,牵头组织开展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考核和监管工作。第八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耕地“非粮化”、承包耕地撂荒闲置、露天焚烧秸秆等方面的政策解释、审查和认定工作。第九条县生态环境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对耕地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监督并完成审查工作。第十条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做好资金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十一条村(居)委会是本辖区耕地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落实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管理各项要求;负责耕地保护激励资金政策的解释和宣传工作;结合田长制工作,开展耕地轮作休耕、撂荒、“非农化”“非粮化”等问题巡查工作;完成申报耕地保护面积统计工作并建立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以下简称发放台账),将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分配至农户。第十二条镇(街道)是本辖区耕地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工作落实,负责协调和组织村(居)委会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督促指导村(居)委会对耕地轮作休耕、撂荒、“非农化”“非粮化”等问题开展巡查工作,对村(居)委申报的发放台账进行汇总、审核,坚决杜绝虚报瞒报、弄虚作假,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管理及使用各项要求。第五章耕地保护责任书签订第十三条各镇(街道)应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建立耕地保护工作台账,需载明耕地面积、资金发放标准以及履约情况等,按镇(街道)、村(居)委会、组逐级建立并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各镇(街道)汇总报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第十四条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指导,各镇(街道)具体负责,以责任书签订年台账为基础,按照“三年一签”的方式,由县政府与村(居)委会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并明确耕地面积、资金发放标准以及履约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耕地保护责任书》有效期满后,依据获批后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耕地保护现状及调整后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范围和标准重新签订。第六章资金使用(申报与发放)第十六条耕地保护激励资金采用申请制,以村(居)委会为单位逐级向县政府申请。村(居)委会按照县政府要求对耕地保护激励资金进行统一管理。第十七条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在每年2月初前负责将发放年度因土壤污染、耕地“非粮化”、焚烧秸秆等停发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的村组名单(含农户名单)、耕地面积及相应耕地位置矢量数据等资料提供给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发放年度变更调查基础数据、依法批准征收耕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耕地“非农化”情况及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提供的停发耕地保护激励资金情况,形成发放基础数据下发各镇(街道),由各镇(街道)分发给各村(居)委会。第十八条村(居)委会在每年3月底前,根据自行掌握的耕地变化情况及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供的发放基础数据,建立发放台账,完成申报耕地保护面积统计工作,申报面积应向村民公示并接受监督,公示台账应载明农户户主姓名、组别、耕地面积、资金发放标准、发放金额以及履约情况等。第十九条发放台账公示期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保存必要的影像、文件资料备查。对于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村(居)委会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镇(街道)。公示期间村民有异议的,相关部门及镇(街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修改,修改后的结果由镇(街道)下发村(居)委会再次进行公示。第二十条发放台账公示期间存在争议且在镇(街道)上报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核前解除争议的,纳入本年度发放范围。发放台账公示存在争议且未在镇(街道)上报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核前解除争议的,不纳入本年度发放范围,直至争议解除后纳入下一年度发放范围,存在争议年度的资金不再补发。第二十一条各镇(街道)结合田长制工作职责,根据田长制网格员现场巡查、卫片执法检查和违法建设拆除、种植使用、腾退复耕、土壤污染、耕地“非粮化”、耕地“非农化”、焚烧秸秆、撂荒等情况,对村(居)委会申报的发放台账进行全面核实,并于1个月内将核实无误且无争议的结果交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汇总。第二十二条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各镇(街道)申报的耕地面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编制《金堂县XXX年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方案》(以下简称发放方案),经报县政府同意后,上报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第二十三条村(居)委会根据发放方案,在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将资金通过银行代发至农户,并留存发放佐证,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由镇(街道)具体负责,在完成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1个月内,将辖区内各村(居)委会建立的耕地保护工作台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公示资料、发放佐证等资料整理归档,报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第七章监督与检查第二十五条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各镇(街道)、村(居)委会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动全县耕地保护工作顺利开展。第二十六条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通过卫片执法、综合动态监测、国土日常变更、动态巡查等手段,结合耕地“非农化”、耕地“非粮化”管控等措施,对耕地保护责任人履行《耕地保护责任书》的情况进行动态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凡发现耕地保护责任农户未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存在耕地“非农化”、耕地“非粮化”、耕地污染或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经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确认,县政府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耕地保护责任书》,停发相关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耕地生产力,验收合格后重签《耕地保护责任书》,下一年度依据重签的《耕地保护责任书》开展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金堂县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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