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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堂县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使用林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金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金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堂县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使用林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金堂县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使用林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金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7日金堂县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使用林地管理办法(试行)按照《成都全国林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市实施方案》(成办函〔2022〕57号)和《成都市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成公园城市发〔2023〕5号)精神,我县已纳入“创新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用地供给”改革封闭试点范围。为推进金堂县林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加强对金堂县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使用林地的管理与监督,提高林业生产经营设施建设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高质量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探索促进生态价值转化的林业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所需的公共设施用地和生产服务设施用地政策,探索建立林业设施用地严格的评估、规划、标准、审批、监管制度,在全国林业综合改革中发挥先行示范引领作用。二、基本原则(一)保护为先原则。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项目应有利于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不得破坏自然资源、自然景观和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不得造成新的环境污染。(二)集约节约原则。以“不占或少占林地”为前提,确需占用的,标准设定应全面落实绿色低碳等生态文明理念,合理考虑林业生产经营实际需求,尽可能兼顾多用途需求,推进资源复合利用,科学确定各类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的用地规模,避免重复设定。(三)规划引领原则。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设定的布局、规模、数量等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其他林业相关规划及自然保护地等专项规划。三、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范围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分为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以下简称林业直服设施)和林业移动类设施。(一)林业直服设施指林业经营者以合理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为目的,在其依法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为科学开展森林经营活动而修筑的直接用于满足林业生产经营实际需求的必要性工程设施。林业直服设施具体范围包括: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林业直服设施使用林地适用范围为全县。(二)林业移动类设施是指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在不硬化林地、不影响林木生长的前提下,有效利用林下空间修建的可移动的设施。包括森林康养住宿、餐饮、展销、管理服务、游乐等设施。林业移动类设施在赵镇街道观音山社区,淮口街道龚家村、望江社区、团结社区、舒家湾村、云顶村、天台村、山江村,栖贤街道梨花沟村、三学寺村、来宝沱社区,官仓街道爪龙溪社区、玉皇山村、红旗村,白果街道罗盘村,福兴镇长乐村,转龙镇大桥村、新开村、丰收村,竹篙镇红观音社区、常乐社区,五凤镇白岩村,赵家镇阳河街社区、碧山村,金龙镇净因寺村,又新镇祝新村进行先行试点。四、严格控制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使用林地标准为落实规模化、节约化、标准化的原则,以林业经营主体(不含个人)作为申报使用林业移动设施项目的主体。参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十四五乡村绿化美化行动方案〉的通知》(林生发〔2022〕104号)文件中“利用不超过3%的修复面积用于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相关产业”的规定,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建设,使用林地总面积不得超过森林保护或经营区域林地面积的3%。(一)林业直服设施使用林地标准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主要包括生产道路、晒场和生产用房,为林木良种基地、采种基地、采穗圃、母树林、种子园、苗圃等种苗生产基地设置的配套设施。表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使用林地规模指标表工程设施用地面积建筑面积道路宽度单位备注生产道路——≤6米生产用房—≤750平方米包含装播车间、土壤熟化车间、种子调制室、种子检验室等。晒场≤1500平方米注:本标准规定了建筑面积但未规定用地面积的工程设施,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申请建设的建筑面积。下同。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主要包括用于贮存种子、苗木的种子库、苗木窖、贮藏库,以及用于贮存木材的楞场。表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使用林地规模指标表序号工程设施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单位备注1种子库≤1000平方米指低温库、常温库、中转库房等储存林木种质材料或繁殖材料的建(构)筑物2苗木窖≤500平方米3贮藏库≤700平方米4楞场≤5000平方米林木伐区内,临时存放木材的区域。3.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集材、运材的林业直服设施,主要包括为木材采伐集材工程、木材运输工程配套设置的集材道、运材道;为森林防火通道工程、封山育林工程、保护工程配套设置的巡护车道、巡护步道;森林(游憩)步道及其配套的补给点、休憩平台、庇护所。表3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占用林地规模指标表序号工程设施路面宽度/建筑面积单位备注1集材道≤4米2运材道≤6米不包含错车道宽度,错车道局部路面宽度可适当增加。3防火巡护道路巡护车道≤4.5米兼具日常防火巡护及出现火情时消防通道功能。巡护步道≤2米含栈道4森林步道森林游憩步道≤2米包括森林步道和自然保护地内修筑的具有为森林体验、科普宣教、游览休憩等服务的步道、栈道等。补给点≤80平方米以节约集约用地为原则,利用森林步道两侧空地建设,不破坏林木及地表植被,按照相关专业规划进行设计。休憩平台≤30平方米以节约集约用地为原则,利用森林步道两侧空地建设,兼顾科普宣教功能,不破坏林木,按照相关专业规划进行设计。庇护所≤50平方米以节约集约用地为原则,利用森林步道两侧空地建设,兼顾露营体验功能,不破坏林木,按照相关专业规划进行设计。注:1.集材道、运材道、巡护(应急)车道路面宽度为行车道宽度,非路基宽度。2.集材道、运材道、巡护(应急)车道采用单车道时,可以设置错车道。3.道路转弯处加宽、道路路基、挡土墙、护坡按实际需求设置。4.补给点、休息平台、庇护所要严格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按照专业的规划设计进行设置。4.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主要包括林业科学研究机构设立的科研实验工作站和科研监测宣教点(塔)。表4各类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占用林地规模指标表序号工程设施建筑面积单位备注1林业科研实验工作站≤400平方米以地质、水文水质、植被等生态环境因子作为研究、监测对象的各类(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用房。2科研监测宣教点≤150平方米用于林业科研监测或科普宣教的小型站点,包含监测塔、标本馆等,兼具观鸟、观兽以及科普教育等功能。5.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林业直服设施,主要包括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配套设置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疫源疫病、原生境)巡护监测站(点);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封山育林工程的配套设置的保护管理用房、管护点和哨卡;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木材检疫配套设置的林业植物检疫检查站、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点;为森林防火工作设置的火险综合监测站、瞭望监控塔(台)及配套设施、林内消防水池、防火阻隔带。表5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占用林地规模指标表序号工程设施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单位备注1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300平方米对周边野生动物活动进行监控,并开展样品采集监测等工作。2保护管理用房—≤300平方米在林场、林区、自然保护地等区域内,以总量控制为前提,根据林地分布情况修建的,符合相关总体规划、技术规程和建设标准的各类保护管理用房。3管护点—≤100平方米为开展辖区日常管理巡护工作配套的设施。4哨卡—≤100平方米在人员和车辆常出入自然保护地的道路路口处设置。5林业植物检疫检查站≤1000≤100平方米对调运的应实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检查及除害处理(包括除害处理场地)的场所。6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点—≤200平方米为开展主要林业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种类鉴定、数据上报工作配套的设施。7森林火险综合监测站—≤30平方米具有森林火险全要素监测、森林火险可燃物因子采集功能的站点。8瞭望塔(台)及其配套设施—≤60平方米发挥火情瞭望监测功能,含瞭望监控塔(台)、瞭望人员生活用房、备品库和机具库等。9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100平方米用于存储防扑火物资相关物料的库房。10防火阻隔带≤100米11林内消防水池≤900平方米符合平急两用要求,兼顾农林生产生活用水功能。6.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林业科研实验观测站、管护站(点)、林场(所)等各类林业直服设施配套设置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类辅助设施。表6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占用林地规模指标表序号工程类别适用范围备注1给排水工程林业科研实验观测站、管护站(点)、林场(所)等各类林业直服设施的配套辅助设施。包含加压泵站、提灌站、输水管、水井、排水沟、水塔、晒水池、蓄水池等2供电工程包含输电线、配电室、变压器等供电设施设备3供暖工程包含锅炉房、供暖管线等4供气工程包括燃气管道等5通信系统包含通讯基站等注:水电热气及通讯类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建设标准或文件要求,根据实际需求,选取经济可行的方案合理设置。7.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上述以外,以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为目的的其他工程设施,包括生产管护设施、其他林业生产道路、生产资料库房、自然教育类设施、其他公共配套设施等。(1)生产管护设施。在不采伐林木、不影响树木生长、不造成污染的前提下,利用林间空地设置的必要生产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2)其他林业生产道路。主要指营林道路、林业生产经营道路、设施连接道路(通达道路)等,道路宽度不超过4米。(3)生产资料库房。存储各类工程必要的生产管护设备、生产资料和采集产品的区域,包括采集产品的临时储藏室和晒场、分拣场。生产资料库房占地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4)自然教育类设施,包括森林体验馆、森林博物馆、标本馆、森林图书馆、森林疗养等。自然教育类设施总建筑高度不超过7米,层数不超过2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用地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5)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包括生态厕所、生态停车场、垃圾站房等公共配套设施。生态厕所按2类标准5平方米/厕位规划设计;生态停车场按2.5*5米/车位设计,不硬化;垃圾站用地不超过5平方米。(二)林业移动类设施使用林地标准为发展林下经济、森林康养、生态旅游、自然教育等绿色富民产业,在不影响树木生长、不造成污染的前提下,允许放置的移动类设施,地面不得硬化,设施最低部距离地面50厘米以上。1.配套住宿类设施,包括森林木屋、休憩亭、露营地。森林木屋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110平方米,建筑平均高度不超过7米,层数不超过2层;休憩亭规格不超过3.5米*3.5米,各休憩亭之间间距大于100米;露营地总占地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单个营位不超过50平方米。2.配套餐饮类设施,包括绿色餐厅、餐饮服务点。绿色餐厅占地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1层建筑;餐饮服务点单个不超过10平方米。3.展销服务类设施,包括林特产品销售点、工艺纪念品销售点、林特产品展示点,建设标准参照行业标准执行。4.配套管理类设施,包括接待中心、管理用房。接待中心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1层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含林产品销售;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层数不超过2层,占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含员工住宿区。5.游乐类设施,包括森林探险、户外拓展、山地越野、森林漂流、森林滑索等设施。可配套一处游客接待处,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五、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使用林地审批管理机制林业直服设施使用集体林地的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批。具体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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