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县企业优惠政策

金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堂县有机农业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金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9日 政策文号:金堂府办规〔2023〕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加快推动金堂县农业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有机农业品牌,推动全县有机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持续强化金堂县都市现代农业基础支撑,按照四川省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的创建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第二章扶持对象第三条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在金堂县范围内从事有机产品生产,且注册地在金堂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有机生产经营主体),包含从事有机产品种植、养殖、加工、销售和农村一二三产融合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现代农业园区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报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有机产业奖励、扶持的主体,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注册地在金堂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且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的生产或加工基地,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或有机转换认证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二)当年内无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当年获证产品在国家、省、市、县级质量监测中没有不合格记录,当年获证产品的有机生产经营主体在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中未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第四章扶持内容和标准第五条本办法重点对有机种植、养殖、加工,有机产品认证,有机产品经营,有机产品宣传以及有机品牌建设等方面进行扶持。第六条有机种植、养殖、加工。有机生产经营主体根据生产所需购买粘虫板(诱虫球)、有机肥、灭虫灯、防虫网、动物饲料和疫苗、初加工设备等生产资料的,按实际购置费用(以提供票据为准)的5%予以补贴,每家有机生产经营主体补助不超过0.2万元。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对经初次认证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含有机转换认证证书)的,以每张获证证书3万元的扶持标准,给予获证有机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扶持;对持续进行有机认证的有机生产经营主体,每年给予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含有机转换认证证书)的有机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扶持1.5万元。第八条有机产品经营。在各省会以及一线、二线城市新开设有机产品专卖店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且金堂有机产品(有机产品认证证书中认证基地在金堂行政区域范围内,且产品的实际生产地址在金堂行政区域范围内)年销售额在3000万以上的(以开具的税务票据及销售记录为准),一次性补助2万元。入驻电商平台或建立网店,销售产品全部为金堂有机产品,且金堂有机产品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以开具的税务票据及销售记录为准),一次性补助2万元。第九条有机产品宣传。对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以及成都市域范围内地铁、公交等,同时连续宣传金堂有机产品一年以上的有机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经县政府部门统一安排或受邀参加政府组织的国际、国内大型专项有机博览会和有机农产品展示活动的主体,给予省内0.2万元/次(每年不超过1万元)、省外0.3万元/次的一次性补助(每年不超过2万元)。第十条有机品牌建设。有机生产经营主体自行设计的有机产品包装,报金堂县创建省级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县有机专班)审定认可后,对设计独特、新颖、有创意的,一次性补助0.2万元。第五章扶持程序第十一条项目申报。有机生产经营主体按照各项要求,备齐相关佐证材料向项目所在镇(街道)申报,镇(街道)初审合格后分类汇总上报县有机专班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有机办)。第十二条项目审查。县有机办组织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以及项目所在镇(街道)组成审查小组进行会审和现场审查,形成审查小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并说明原因。如有需要审计的,由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第十三条资金兑现。本项目资金来源为上级专项资金,对审查小组审核通过的项目,报请县有机专班会议审定,审定结果在金堂县人民政府对外公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兑现扶持资金。第十四条职能职责。县有机专班各成员单位要严格审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该项扶持公平、公正、公开。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扶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或改变扶持资金用途。第十五条责任追究。严禁项目申报弄虚作假,套取资金行为;严禁截留、挪用扶持资金。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与其它同属县级财政的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本办法与本县已出台的关于有机产业发展政策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中央、省、市、县其他财政补贴政策与本办法扶持内容相同的,就高不就低,不能重复享受。第十七条申报项目应提供证书原件、认定材料、财务报表、流转合同及其它相关材料。第十八条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含有机转换认证证书)被撤销的生产经营主体,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扶持政策申报资格。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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