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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划拨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金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07日 政策文号:金堂府发〔2021〕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完善土地价格供应机制,保障征地拆迁工作正常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土地供应价格体系精准支持产业发展的意见》(成办发〔2018〕5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推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划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一)政府部门及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用地、交通设施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以及其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项目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今后均按有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二)其他类国有企业、合资企业、社会企业等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参照执行。(三)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暂不纳入有偿划拨范围。(四)建设单位自行出资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项目不纳入有偿划拨范围。二、土地价款(一)基准地价已覆盖区域,划拨供应价格按照不低于宗地所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出让基准地价执行;基准地价未覆盖区域,划拨供应价格按照不低于实际征拆成本执行,实际征拆成本由各镇(街道)具体核算后提交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定。(二)同一项目土地跨越两个及两个以上土地定级范围的,划拨供应价格按照最高一级基准地价执行。(三)本意见执行前,县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已就划拨供应价格签署相关协议的,划拨供应价格按照“一事一议”方式报县土委会审议。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页无正文)金堂县人民政府2021年3月31日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抄送:淮州新城管委会,县人武部,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各部、委、办,县人大常委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金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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