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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堂县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金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8日 政策文号:金堂府办函〔2021〕2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合同管理,强化合同履行,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合同纠纷,优化政府职能,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以县政府名义或经县政府授权以功能区管委会、部门或镇(街道)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以下简称“合同”)。应对突发事件等采取紧急措施订立的合同,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合同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公共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转让、托管等合同;(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矿藏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三)政府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合同;(四)行政征收、征用补偿合同;(五)政府采购合同;(六)招商引资合同;(七)政府间交流合作合同;(八)其他政府合同。第四条政府签订、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诚信及风险防范原则。第五条县政府办负责对合同进行统一备案管理,县司法局负责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合同起草、签订、履行等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合同签订、履行相应的监督职责。第二章合同前期工作第六条合同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合同的起草、磋商等前期工作。第七条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合同相对方。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政府采购等法律程序确定合同相对方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八条合同承办单位应当调查核实合同相对方的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第九条涉及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投资或者扶持资金较大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等重大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风险进行科学评估、论证。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论证。第十条合同承办单位在磋商和起草合同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单位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的作用,根据需要邀请其参与。参与磋商、起草合同的人员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有关合同的信息和资料。第十一条合同文本基本要求包括:(一)合同及其附件用词准确、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晰、内容具体、无歧义;(二)具备完备的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订立双方的名称、住所、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约地点、履约方式、验收方式、合同生效、变更、终止条款、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和管辖、知识产权的处理、通知与送达及其他必要条款;(三)需要设定担保或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合同中应当设置相应条款,并要求对方依法提供有效担保或提交履约保证金;(四)合同的约定应具有可操作性,对合同各方权利义务、可能发生的风险、违约责任追究、损失赔偿等约定应详尽且明确;(五)国家、省、市、县已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应当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协商修改确定;(六)合同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文字版本的,原则上应当明确约定以中文文本为准或者优先;(七)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应当约定保密条款,并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八)合同一般应当约定由本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管辖。涉外合同应当明确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一般不得约定由境外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纠纷解决机构管辖。法律、法规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合同合法性审查第十二条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县司法局负责对合同或相关合同格式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合同,不得报请审议或审签。第十三条合同涉及财政、审计、税收、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发改等业务主管部门职权的,合同承办单位在报请合法性审查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完善。若涉及征求县司法局意见,不能以征求意见的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第十四条合同承办单位内设法制机构应当对合同文本的合法性以及规范性进行初审把关,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经初审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审查材料报送县司法局审查。第十五条合同承办单位报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合同文本草案;(二)合同背景情况,包括起草过程、风险评估、资信调查情况和其他需说明的事项;(三)合同订立依据、相关批准文件;(四)与合同内容相关的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五)合同承办单位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六)审查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合同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重大经济事项范畴的,应当同时提交履行重大行政决策、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规定的相关资料。第十六条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要求予以补齐。第十七条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合同订立主体是否适格;(二)合同内容是否超越职权或者授权;(三)合同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抵触,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四)合同内容是否显失公平,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五)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表述是否严谨;(六)合同是否存在无效、可撤销情形;(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十八条审查部门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确因情况紧急,审查期限可适当缩短,但一般不应少于3个工作日。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的紧急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因材料不齐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补正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第十九条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审查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对合同文本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第二十条合同合法性审查程序终结但未正式订立,或者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实质性内容或者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当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四章合同审议与签订第二十一条合同经合法性审查后按决策权限分别报请议事协调机构或者县政府常务会议等审议,审议时应当明确合同签订、履行等后续阶段承办单位。未约定具体权利义务、不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战略合作协议、框架协议等,可以不经集体审议,按程序报请审签。第二十二条合同所涉事项属重大经济事项范畴的,由合同承办单位按程序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并根据需要按程序报请县委常委会会议决策。应当以县政府常务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定的合同,不得以个人签批、口头同意、会签或者以专题会议、议事协调机构会议等方式代替。第二十三条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议结果确定合同拟签订文本。如无需修改合同内容,由合同承办单位对合同文本核查后按程序报请审签。如需修改合同内容,合同承办单位应对修改后的合同初审后再次报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二十四条合同按权限报请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者经县政府授权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并加盖公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合同一式多份,承办单位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送县政府办备案一份。第五章合同履行第二十五条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全面负责合同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一)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二)监督、督促合同相对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三)合同中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及时对接相关部门;(四)根据合同履行进度,建立合同履行台账;(五)定期向县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第二十六条合同承办单位应当确定合同履行责任人,负责合同履行相关工作。如责任人出现变动时,应当将合同履行涉及的所有资料移交新责任人,并制作移交清单和情况说明。第二十七条合同承办单位发生变更的,原承办单位应将相关合同材料及时移交给新承办单位,并书面函告需要注意的事项。第二十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或损害政府权益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积极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一)出现不可抗力;(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三)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四)合同相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五)合同相对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书面催告后仍不履行;(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第二十九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合同补充、变更、解除等工作,由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合同补充、变更、解除的有关通知及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依合同订立流程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条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未能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按以下情形处理:(一)属于行政协议范畴的,行政机关或依法对行政协议享有监督协议履行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合同相对方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合同相对方收到行政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其他合同应当及时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解决。第三十一条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未经集体讨论决定及法定审批程序,不得放弃政府、部门的合法权益或者增设己方的义务。第六章合同档案管理第三十二条合同承办单位负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要求,将合同本身及合同附件、付款收据证明等一系列与合同有关的材料进行归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第三十三条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的重要程度,设定合同资料的保管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对资料的保管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应当归档保存的合同资料主要包括:(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及合同附件;(二)合同前期调研论证及谈判、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的背景资料、往来函电、会议纪要及与其有关的传真、录音、录像及电子数据材料等;(三)报送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及合法性审查的完整材料;(四)合同履行过程中具体工作资料、阶段性评估和补充、变更、中止、解除等有关文本;(五)与合同相关的会议纪要、批准文件;(六)其他与合同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第三十四条合同承办单位于合同履行完毕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归档材料进行整理归档。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五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一)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即擅自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确定合同相对方的;(三)未按规定保守秘密,擅自对外披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有关合同信息、资料的;(四)在磋商、审查、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五)未妥善管理并及时归档或移交合同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擅自放弃政府方享有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己方义务的;(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县政府办牵头,县司法局配合,适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县辖区内的各镇(街道)、部门、功能区管委会、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参照本办法建立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完善尽调、合法性审查、合同签订、履约、档案管理等,并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60日内报县司法局备案。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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