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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金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令第493号)《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成办函〔2022〕63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评估有关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授权县应急局根据事故具体情况组织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公安局、县总工会、事故发生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应当邀请县检察院派人参加。本条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二、县政府授权县应急局组织调查的一般事故的调查报告(以下统称事故调查报告)由县政府批复。三、县政府授权县应急局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金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金堂府办函〔2007〕35号)同时废止。金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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