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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人民政府关于金堂县71座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有关事宜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金堂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进一步明确金堂县水库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规范水库工程管理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18〕339号)、《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19〕742号)和《成都市水务局关于加快推进水库和大中型灌区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成水务函〔2020〕150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金堂县人民政府划定全县71座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现公告如下。一、划定内容本次划定共涉及金堂县71座水库。二、划定标准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按照《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划定,标准为:(一)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下为水库库区管理范围,校核洪水位线至库周集雨区为保护范围。(二)中型水库大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一百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二百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小型水库大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五十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一百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三)各类水库副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均按照小型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三、划定范围其管理保护范围与各水库基本情况及划定范围见附件。四、相关要求水库管理范围的划定是加强水库执法监督和管理保护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乱倾乱倒、非法采砂取石和从事其他妨碍水库行洪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损毁水库工程建筑物、划界管理线桩(牌)及公示牌和防汛水文设施;在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违反水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特此公告。金堂县人民政府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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