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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牛区城市景观照明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国有公司:《金牛区城市景观照明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7月17日区政府七届第9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27日金牛区城市景观照明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城市和金牛区“提升金牛品质、打造金牛品牌、重振金牛雄风”的行动要求,为提升我区城市景观照明管理水平,建设高标准城市景观照明体系,美化人居环境,发展夜间经济,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景观照明是指通过运用照明设施和技术以美化城市景观为目的的装饰性照明。我区范围内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统一规划、科学设置、分类实施、节能环保、和谐美观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区综合执法局:负责牵头全区景观照明工作;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编制《成都市金牛区景观照明专项规划》;牵头编制景观照明改造提升计划,建立全区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负责新建项目、改造提升项目景观照明方案审查;负责牵头全区景观照明项目的验收、移交和管理维护工作。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配合区综合执法局编制全区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区发改局:负责城市景观照明项目计划、立项、审批、评审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城市景观照明规划、建设、运行、维护资金的立项、审核和拨付工作。区城市更新局:负责对牵头实施的公共空间品质提升项目,指导完成景观照明工程的设计和建设施工。牵头区管公园、游园、绿地等公共区域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区住建和交通局:负责根据景观照明项目的电力需求,协调电力保障和电力接入。督促协调物业公司做好物管小区的景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区农业和水务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区管河道、水体等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区商务局:负责按照景观照明专项规划,指导鼓励商业楼宇、综合体等自建运营景观照明设施。区文体旅局:负责按照景观照明专项规划,指导文化、旅游景点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金牛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景观照明工程进行相关技术性指导。各功能区管委会:负责按照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发动鼓励功能区内企业自建景观照明设施,监督督促功能区内企业做好自建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区应急局(区消防大队):负责指导相关单位、项目业主做好景观照明设施的火灾防范工作。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原则做好本辖区景观照明改造、新建项目的促建和相关协调工作;按照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发动鼓励辖区社会企业自建景观照明设施;监督督促业主或物业公司做好自建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做好街道管理的游园、绿地等公共区域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区属各国有公司:负责区级重要景观照明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以及由其负责管理的公共绿地的景观照明维护管理。第三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区综合执法局牵头并会同规划、建设等部门按照全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我区景观照明专项规划,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原则上应当在下列范围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一)商业用地(含商兼住用地)建筑;(二)城市主干道两侧、大型公共建筑、地标建筑、城市公园、公共广场等;(三)重要景观河道堤岸及其两侧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四)其他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第六条区综合执法局负责牵头建立景观照明方案专家评审机制,对经评审通过的政府投资建设或企业自建景观照明项目设计方案出具专家意见书并同意设置。第七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新建、提档升级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依法确定城市景观设施的投资建设主体。实现城市景观照明“三同时”,即景观照明专项规划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大型标志性建(构)筑物以及重要文物景点、广场建设项目,景观照明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使用。第八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应当符合景观照明技术规范、节能设计规范、安全规范、强制性标准等要求,并具备相应的资质。鼓励景观照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的推广使用,不断提高景观照明设置、使用和管理的水平。第九条设置城市景观照明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图案和造型美观、新颖、清晰;(二)规格比例与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三)灯光的强度、颜色、造型不得与受管制的或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四)内容合法、健康,利用景观照明发布广告信息的应符合广告管理相关规定。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景观照明设施的电力供应问题由区住建和交通局协调电力部门解决;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方案设计阶段体现电力供应方案,尽量接专电,其次接公电,一般不得接居民用电。第十一条鼓励企业根据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建设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自本办法实施后,企业自建景观照明设施的商业建筑,经评审合格报区政府审议同意后,参照不超过景观照明设施工程直接费用的40%比例给予奖励,单一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整。工程直接费用应由牵头主管部门或属地街办委托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核,以审核后的工程直接费用作为奖励的计算基数。第十二条接入全区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的企业自建景观照明项目,其按程序申报通过后,每年最高可予以景观照明50%电费补贴。景观照明设施用电须与其它照明用电负荷分开单独计量。第四章验收移交第十三条政府投资的景观照明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区综合执法局牵头邀请专家,会同区级相关部门、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属地街道办事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移交管理维护单位。第十四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办理移交手续:(一)符合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相关标准要求;(二)符合相关设计要求;(三)接入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四)具备必要维护运行条件;(五)满足移交所需其他条件。第十五条景观照明项目移交后,由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景观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区综合执法局负责运行管理情况的监管。第五章维护管理第十六条政府投资的景观照明项目移交前,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由各建设单位负责景观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项目移交完成后,有运营管理单位的,由运营管理单位负责景观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无运营管理单位且由区属国有公司建设的,继续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景观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区综合执法局牵头组织实施的其他景观照明项目,由区综合执法局牵头做好景观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相关费用由区财政保障。区综合执法局监督指导景观照明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做好后期维护工作。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景观照明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进行日常监管。第十七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维护技术规范,保证设施安全、功能良好,出现故障或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城市景观照明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景观照明节能控制措施。第十八条区综合执法局应当结合成都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的要求,逐步建立全区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对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实现集中启闭、能耗监控、远程控制、信息反馈、故障处置等功能。第十九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亮灯应遵循科学、合理、必要、节俭的原则,可分为“节假日、平时、深夜”模式;启闭时间分季节、分区域确定(依据《成都市中心城区景观照明专项规划(2017—2025)》,景观照明设施开关灯时间应参照下表),市级部门有统一要求的,应按市级部门要求执行;遇重大活动需要调整启闭时间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附表景观照明开闭灯时间控制表区域类型春秋(3-6月,10-11月)夏(7-9月)冬(12-2月)景观照明总体结构中的主要轴线、核心商业集聚区、主要滨河水系及重要节点开:19:30深夜模式:00:00—02:00开:20:00深夜模式:00:30—02:30开:18:30深夜模式:23:00—01:00城市次要轴线、一般商业集聚区、商业型历史街区等开:19:30深夜模式:22:00—00:00开:20:00深夜模:式:23:00—01:00开:18:30深夜模式:22:00—00:00一般地区、暗夜保护区开:19:30深夜模式:22:00—00:00开:20:00深夜模式:22:00—00:00开:18:30深夜模式:22:00—00:00灯光秀、投影秀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2:00若因天气影响,开灯时间可相应调整,但最早不宜早于17:00,最晚不宜晚于20:30根据使用情况设置“节假日、平时、深夜”三种模式:节假日模式:景观照明灯光全开。平时模式:开景观照明全部灯光的70%左右。深夜模式:主要以照亮建筑顶部和底部为主,开景观照明全部灯光的30%左右。第二十条加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保护,因特殊需要须停用、改动、迁移、拆除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应当征求区综合执法局意见。破坏景观照明设施的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六章资金保障第二十一条设立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资金。由区综合执法局按年度将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运行所需费用汇总后报区政府同意,纳入部门预算。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使用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保证景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政府投资的景观照明项目移交前由建设单位承担景观照明费用,移交后由使用(管理)单位承担景观照明费用。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须纳入全区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实现统一启闭、集中控制,并安装景观照明设施专用电表,实现单独计费。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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